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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八资料1资源税改革的难点摘自学习时报在当前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有关资源税改革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提高资源的使用税费势所必然。日前,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此表态说,中国正在研究调整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75%将进入中央,25%将归入地方财政。此前,财政部的多位官员也在不同场合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方案设计已经完毕,从2006年起,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一直是个小税种。数据显示,即便在2004、2005两年连续调高相关省份煤炭等资源税额的背景下,2005年1至10月,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也仅为114.5亿元,只占去年30866亿元税收总收入的0.37%,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以石油资源税为例,沿用的仍是1993年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标准,大体为8—30元/吨。相对于目前2000多元/吨的原油市场价而言,这个税额无疑显得太低。资源税过低不但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鼓励浪费行为,同时也不利于那些从涨价中获利的上游资源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其所得通过资源税的形式“返还”给居民一部分。所以,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税费改革必须尽快着手进行。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资源税由现在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保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的成本。不过,从现在来看,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因为资源从“无价”到“有价”,从近乎免费使用到有偿使用,这一变动过程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它们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如果真像国土资源部那位官员所说的,改革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4︰1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分成,中央占4成,地方占一成,那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必定会比目前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企业是否会同意,地方又是否会同意?按理说,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不可。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一如前述,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不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因此,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首个难题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应该是,中央和地方都从中有所收益,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全体国民身上。但考虑到目前资源税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为防止税改中因规范地方收费行为而导致部门利益反弹,以及治理环境破坏需要资金等,还应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应适当地让利于地方。另一个难题是,税改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石油资源税比现在增长数倍。但这样一来,企业肯定会不乐意。我国的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老百姓,如何做到在企业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第三个难题是,假如资源税确定以储量为基数收取,也存在一些“技术性”困难。因为矿藏深埋地下,要为投资者提供尽量精确的储量信息,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这就大大增加了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这笔钱该由政府来付还是由企业出,是个问题。上述难点昭示着资源税改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对此,须仔细权衡,选择一条阻力最小的途径。但不管如何困难,改革乃大势所趋,容不得拖延。资料2资源税改结束廉价资源时代作者林玉等财政部官员日前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方案设计已经完毕,目前处于报批阶段。预计从2006年起,我国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益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专家指出,矿产资源税改革是一场“迟来”的改革,此项改革的推出,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许意味着中国以廉价资源补贴全世界的时代即将结束。然而,由于此项改革涉及众多的技术问题,并且将触动很多利益群体的实际利益,还将对弱势群体的生活产生影响,因而预计这项改革十分复杂。财政部思路出台企业取得采矿权要“有偿”采矿企业无偿使用矿产资源的“美事”,看来要告一段落了。2005年10月29日,由国家发改委主办的“资源价格改革研讨会”在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透露了通过提高资源使用费率的一揽子思路。此后的11月12日,在“2006中国行业报告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谈到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时再次提出,矿产资源税改是2006年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上述两位财政部重量级高官透露了财政部对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初步方案。这一方案的中心内容就是“有偿”二字。也就是说,企业取得采矿权、采矿以后资源的使用权,都要有偿取得,并且确定合理的税费标准。楼继伟表示,除了将有偿出让采矿权、征收“权益金”以及提高矿产资源税率外,国家还将计划征收“特别收益金”。据媒体报道,财政部设计中的矿产税体系中,特别收益金是新增加的。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比如石油,假如40美元每桶,生产成本8至10美元,对环保、工人安全等综合因素考虑计算后,超过40美元以上,进入暴利阶段,就要征税。楼继伟透露,矿产资源税测算论证已基本结束,正在报批阶段,打算2006年开始征收。低价资源“七宗罪”资源无偿使用导致的资源开采成本低,由此又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首先,导致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私挖滥采严重,矿业秩序混乱。近年来,此类报道屡见不鲜,已经成为我国矿业领域的一个顽症。矿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就是矿业秩序混乱的恶果之一。其次,目前的矿业税费标准不一,企业缴费情况不一,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水平,造成了企业间竞争的不公平。再者,目前的税费标准基本上没有计入环境成本,企业“外部性”问题基本没有解决,造成多数矿区环境恶劣,给当地群众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第四,由于资源价格低,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很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难以真正改变。第五,我国虽然资源总量很大,但是人均资源占有量却很低,资源进口不可避免。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资源进口量近年来大幅上升;而资源浪费状况严重又加剧了我国对国外矿产资源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国外矿产商频频提价,我国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第六,资源开采成本低,使不少外商热衷于到中国采矿,或者入股我国的矿业企业。目前,我国石油煤炭等大型国有资源企业都有外资的股份。国外投资商以极低的成本,享受着我国低价资源带来的极大收益。第七,在少数我国占控制地位向世界出口的资源上,由于资源价格低,致使我国企业之间似乎有了无限压价的空间。以焦炭为例,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焦炭生产和出口国,出口量占全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然而,由于国家对焦煤资源只征收极低的资源补偿费用,并且不考虑环境影响成本,致使我国焦炭生产企业成本极低。2004年,在市场拉动和国家宏观调控下,世界焦炭价格一度攀升到每吨400美元。此后由于各地纷纷上马焦炭企业,目前国际市场焦炭价格已经跌至每吨150多美元。我国的低价资源,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其他国家。对于其他焦炭使用国来说,低价买到了焦炭,却把污染和事故留给了中国,这种情况不能不让我们反思。我国资源有偿使用改革重点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透露,我国资源有偿使用改革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二是将目前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税费标准,三是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和机制。具体说,将采取以下六个改革措施:首先,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并建立矿业权储备制度。对已经形成尚未被占有的矿业权,一律招标拍卖出售。其次,妥善处理各类单位目前无偿占有的矿业权,经评估后全部进行资产化处置,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第三,合理调整矿山企业矿业税费负担水平,企业要负担生态环境整治费用,适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充分体现国家资源性资产收益权,适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逐年递增机制,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不合理减免,提高煤炭、石油、黄金等部分矿种资源税税额。在充分考虑资源有效利用率的基础上,研究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研究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生态环境补偿等。第四,建立地质勘探基金(周转金),加大对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的支持力度,承担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的部分社会成本。第五,建立矿山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第六,合理确定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收益中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率。为保护地方积极性,对所有(包括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收益,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拟建立的国家地勘资金(周转金)。资料3资源税调整吹响能源体制改革号角摘自国际商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月1日宣布,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和重庆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中煤集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煤炭价格和企业自身影响甚微,因为煤炭价格目前已经非常高,利润空间很大,这一点点生产成本可以轻易地转移出去。但是此次煤炭资源税调整的信号作用却不容忽视,迟迟未决的石油资源税调整方案可能在近期出台,而资源税改革,被认为是能源体制改革的一个强烈信号。煤炭资源税微调行业影响不大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项税种。此次调整8省市煤炭资源税税额,各省市调整幅度各不相同: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则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淮南矿业集团有关人士表示,经过最近几次涨价后,目前煤炭价格一般在每吨两三百元左右,煤炭资源税上调1元钱/吨基本上不会直接推动煤炭价格的上扬,更不会因此带来电价的上扬。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前些年国家对开采者征收低廉的资源税,是造成煤炭资源巨大浪费的一个“元凶”。由于煤炭价格已经很高,资源税在其中的占比很低,此举不会推高煤炭价格。目前煤炭行业计提的安全费和维简费之和,就超过了10元/吨,部分公司甚至超过了15元/吨。相比较而言,增加3元左右的资源税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微乎其微,这与此前流传的在现有基础上焦煤上调10元/吨、其他5元/吨的预期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这是继去年年底提高了山西、内蒙古和青海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资源税的又一举动。这位专家表示,国家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是为了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并壮大煤炭产业、培植大煤炭企业集团、提高资源税税收收入。但这次上调幅度较小,对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所起作用也很小。不过有消息称,国家还将分次逐步提高资源税,以逐步深入能源体制改革。石油资源税呼之欲出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正就石油资源税调整方案做最后修改,可能于近期出台,这将是石油资源税自1993年以来的首次调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巨头的利润也面临缩水可能。据了解,我国现有的石油资源税率是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本文标题: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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