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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资源税法一、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1、一般规定:①只要开采,就要纳税,不论内企、外企还是个人。②只要销售或自用,就要纳税。③境内开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2、特殊规定:①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不征资源税、只征矿区使用费。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2二、税目、税额仅对原矿征收、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一)税目、税额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具体包括七项。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8~30元/吨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煤矿天然气具偶然性)税额2~15元/千立方米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它们耗用的原煤要征税,按折算比)。税额0.3~5元/吨3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税额0.5~20元/吨、克拉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税额2~30元/吨6、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0.4~30元/吨或挖出量7、盐。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税额10~60元/吨②液体盐:是指卤水。税额2~10元/吨不在列举范围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1、代扣代缴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本单位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进行代扣。2、其他单位收购的,以税务机关核定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4三、课税数量:1、销售的:按销售数量2、自用的:按自用数量3、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折算比、综合回收率、选矿比)*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作为课税数量。④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5*⑤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不是销售量)。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6五、税收优惠(一)减免税项目1、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同理于小汽车碰撞实验不做视同销售)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减税或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①2002.04.01起,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②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即征70%。(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的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7六、纳税地点1、应当在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跨省开采,在开采地纳税,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计算划拨。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七、纳税时间、期限:同增值税8例1: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外省。1999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4元,1999年该企业在本省应缴纳的资源税为1000万元。()(2000年判断题)答:√该煤炭企业本期应纳资源税=(300-50)×4=1000(万元)9例2: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2000年单选题)A.36万元B.61万元C.25万元D.31万元答:D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10例3: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A.资源税0.48万元B.资源税1.68万元C.增值税78万元D.增值税102万元答:BC应纳资源税=4000÷20%×1.2×(1-30%)=16800(元)应纳增值税=1500×4000×13%=780000(元)
本文标题: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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