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赞比亚税收管理局海关关税税则参考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术语第四类调制食品、饮料、酒精、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类注:1.本类所称“团粒”指通过直接挤压或添加质量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凝聚而成的产品。第十六章肉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章注:1.本章节不包括按照第二章或第三章或第05.04节中规定程序制作或储藏的肉类、杂碎、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2.香肠、肉类、杂碎、血制品、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任意此类产品组合的重量含量超过20%的食品制品包含在本章内容当中。如果制品中包含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时,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组成成份归入第16章的相应节号内。该规定不适用于标题19.02的包馅产品或标题21.03或21.04中的制品。目注:1.第1602.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肉、杂碎、血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供零售,在容器内净重不超过250克;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制品还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或杂碎粒。归类时,本目相对第16.02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2.仅以普通名称列入第16.04或16.05节各目的鱼类及甲壳类动物,与以同样名称列入第3章的鱼类及甲壳类动物属相同品种。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6.011601.00.0016.021602.10.001602.20.001602.31.001602.32.001602.39.001602.41.001602.42.001602.49.001602.50.001602.90.0016.031603.00.0016.041604.11.001604.12.001604.13.001604.14.001604.15.001604.16.001604.19.001604.20.101604.20.901604.30.0016.051605.10.001605.20.001605.30.001605.40.001605.90.00肉、杂碎或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这些产品制成的调制食品其他调制或保藏的肉、杂碎或血-均化制品-任何动物的肝脏-第01.05节的家禽:--火鸡--家禽(雉科家禽)--其他-猪:--腿臀肉及其切片--肩胛肉及其切片--其他,包括混合肉-牛-其他,包括任何动物的血制品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提取物及汁液调制或保藏的鱼,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鱼子酱代用品-整条或切块但非剁碎的鱼:--三文鱼--鲱鱼--沙甸鱼、小杀甸鱼、小鲱鱼或西鲱鱼--金枪鱼、鲣鱼及大西洋狐鲣--鲐鱼--鳀鱼--其他-其他调制或保藏的鱼:---特别为婴儿调制的鱼---其他-鱼子酱及鱼子酱代用品调制或保藏的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螃蟹-小虾和对虾-龙虾-其他甲壳类动物-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注:S=标准税率=17.5%(同下)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章注:1.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含可可的糖食(第18.06节);b)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或第29.40节的其他产品;或c)第三十章的药物或其他产品。目注:1.第1701.11及1701.12目所称“粗糖”指以重量计蔗糖含量在干燥状态时少于测定偏振读数99.5°的糖。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7.011701.11.001701.12.001701.91.001701.99.0017.021702.11.001702.19.001702.20.001702.30.001702.40.001702.50.101702.50.201702.60.001702.90.0017.03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的粗糖:--甘蔗糖--甜菜糖-其他:--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的--其他的其他糖,包括固体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的糖浆;不论是否混有天然蜂蜜的人造蜜糖;焦糖-乳糖及乳糖浆:--以重量计干燥无水乳糖含量在99%或以上的--其他-枫糖及枫糖浆-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不含果糖或以重量计果糖含量在干燥状态下为20%以下-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以重量计果糖含量在干燥状态下含量至少达到20%,但应低于50%-化学纯果糖:---散装---非散装--其他果糖或果糖浆,以重量计果糖含量在干燥状态时超过50%-其他,包括转化糖提炼或精制糖后剩余的糖蜜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25%25%25%15%25%25%25%25%-------------SSSSSSSSSSSSS1703.10.001703.90.0017.041704.10.001704.90.00-甘蔗糖蜜-其他糖食(包括白巧克力),不含可可-口香糖,不论是否外包糖衣-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25%25%25%----SSSS*25%或500克瓦查/千克,两者取较大值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章注:1.本章不包括第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或30.04节中的制品。2.第18.06节包括含可可的糖食,及本章注1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调制食品。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8.011801.00.0018.021802.00.0018.031803.10.001803.20.0018.041804.00.0018.051805.00.101805.00.2018.061806.10.001806.20.001806.31.001806.32.001806.90.101806.90.90生的或已烘焙的全粒或破碎可可豆可可壳、荚、皮及其他可可废料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未脱脂-全部或部分脱脂可可脂、脂肪及油可可粉,不含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散装---非散装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调制食品-含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料的可可粉-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片状或条状制品;液状、膏状、粉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由容器包装或立即包装的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制品-其他块状、片状或条状制品:-夹心的-不夹心的-其他---特别为饮用调制的可可及巧克力---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15%15%15%15%15%15%15%25%25%25%25%25%25%-------------SSSSSSSSSSSSS第十九章谷物、面粉、淀粉或奶的制品;糕饼点心章注:1.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以重量计,香肠、肉、杂碎、血、鱼或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上述任何组合的含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第十六章),但第19.02节的包馅产品除外;b)用面粉或淀粉制成的专供动物饲养使用的饼干或其他制品(第23.09节);或c)第三十章的药物及其他产品。2.第19.01节所称“面粉”及“粗粉”指:a)第十一章的谷物面粉及粗粉;及b)其他各章的蔬菜粉、粗粉及粉末,但干蔬菜(第07.12节)、马铃薯(第11.05节)或干豆类蔬菜(第11.06节)的面粉、粗粉或粉末除外。3.第19.04节不包括以重量计全脱脂或外包巧克力可可的含量超过6%的制品,或第18.06节中其他含可可的调制食品(第18.06节)。4.第19.04节所称“其他方法调制”指调制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的节号或注释所规定的范围。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VAT税率注解19.011901.10.001901.20.001901.90.0019.021901.11.001902.19.001902.20.001902.30.001902.40.00麦芽精;面粉、粗粉、淀粉或麦芽精制成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第04.01至04.04节的货品制成的其他税目未列名调制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零售的婴儿食用制品-供制作第19.05节面包糕饼用的混合料或面团-其他面食,不论是煮过或包馅(肉或其他物质)或经其他方法调制,例如:意大利粉、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不论是否调制-未煮过、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调制的面食:--含蛋--其他-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煮过或经其他方法调制-其他面食-蒸粗麦粉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5%25%25%25%25%25%25%25%--------SSSSSSSS19.031903.00.0019.041904.10.001904.20.001904.90.0019.051905.10.001905.20.001905.30.001905.40.001905.90.00木薯淀粉及用淀粉制成的木薯淀粉代用品,成薄片状、粒状、珠子状,经筛滤的粉状或类似形状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胀或烘焙所得的调制食品(例如:玉米片);税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调制的粒状、薄片状或其他加工粒状(面粉及粗粉除外)的谷物(玉米除外)-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胀或烘焙所得的调制食品-未经烘焙谷物薄片制成的调制食品或由未烘焙谷物薄片与已烘焙谷物薄片或已膨胀谷物混合制成的调制食品-其他含可可或不含可可的面包、糕点、蛋糕、饼干及其他烘焙制品;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碱、糯米纸及类似制品-薄脆饼干-姜饼及类似品-甜饼干;华夫饼及圣饼-干面包,烤面包片及类似烘烤产品-其他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千克25%25%25%25%25%25%25%25%25%---------SSSSSSSSS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可食用部分的制品章注:1.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项:a)用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一章所列的方法调制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b)以重量计香肠、肉、杂碎、血、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上述任何组合的含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第十六章);或c)第21.04节的均化混合调制食品。2.第20.07及20.08节不适用于制成糖食的果冻、果酱、糖衣杏仁或其他类似品(第17.04节)或巧克力糖果(第18.06节)。3.第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节所称“白利糖度值”指直接从白利糖液化比重计读取的白利糖度数,或温度在20摄氏度时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含量百分比计算的折射率。在不同温度下所读取的数值必须折算为20摄氏度时的折射率。4.干重量在7%或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第20.02节。5.第20.07节所称“经烹煮而得”的产品指在大气压力或减压下加热到沸点以通过减少水分含量或其他方式增加粘度的产品。6.第20.09节所称“未发酵及不含添加酒精的果汁”指以容量计量酒精浓度(参阅第二十二章注2)不超过0.5%的水果汁。目注:1.第2005.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蔬菜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在容器内的净重不超过250克,供零售。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调制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碎蔬菜。归类时,第2005.10目较第20.05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2.第2007.10目所称“均化制品”指经细致均化的水果制品,作为婴儿食品或营养食品,在容器内的净重不超过250克,供零售。采用此定义时对因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加入的任何少量配料可不予理会,此类调制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水果。归类时,第2007.10目较20.07节的其他各目优先适用。3.第2009.12、200
本文标题:赞比亚海关税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58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