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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课前思考:通货膨胀与企业税负的关系由于物价上升,名义收入就上升,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适用档次也随之上升,这样在实际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就会使纳税人缴纳更多的税收。同时,原有纳税扣除额如果不变,也相当于实际已经贬值,间接等于扣除额降低,从而增加了实际税额。通胀对企业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造成折旧扣除的减少而使公司的实际税负大幅度提高。在此情况下,政府如采取具有对企业减税效应的政策,就会避免企业向最终消费者过多转嫁成本,从而把部分“通货膨胀税”返还给企业。【个人所得税负同比增幅更明显】2009年1-12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1-12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香港(539.93亿美元)、台湾(65.63亿美元)、日本(41.17亿美元)、新加坡(38.86亿美元)、美国(35.76亿美元)、韩国(27.03亿美元)、英国(14.69亿美元)、德国(12.27亿美元)、澳门(10亿美元)和加拿大(9.59亿美元),前十位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8.3%。说明:上述国家/地区对华投资数据包括这些国家/地区通过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华进行的投资。2010年1-12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1-12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674.74亿美元)、台湾省(67.01亿美元)、新加坡(56.57亿美元)、日本(42.42亿美元)、美国(40.52亿美元)、韩国(26.93亿美元)、英国(16.42亿美元)、法国(12.39亿美元)、荷兰(9.52亿美元)和德国(9.33亿美元),前十位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0.1%。说明:上述国家/地区对华投资数据包括这些国家/地区通过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华进行的投资。2011年1-12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1-12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770.11亿美元)、台湾省(67.27亿美元)、日本(63.48亿美元)、新加坡(63.28亿美元)、美国(29.95亿美元)、韩国(25.51亿美元)、英国(16.1亿美元)、德国(11.36亿美元)、法国(8.02亿美元)和荷兰(7.67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1.61%。说明:上述国家/地区对华投资数据包括这些国家/地区通过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华进行的投资。外资为何间接投资中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巴巴多斯……避税天堂成对华投资跳板外商对华投资十大来源地有太平洋上的维尔京和开曼群岛,为何名不见经传的小岛居然能在争相在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中占据优势?【2002】外经贸部研究员马宇: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被称为避税的天堂,由于当地税收非常低,以及台湾地区企业在内地投资受到台湾当局限制,所以很多台湾地区企业在小岛上注册公司投资内地。由于我国都是按照最后一站计算投资来源地,所以在该岛上注册投资内地的企业都算做外来投资。同时,有很多国内的企业也是在那里注册公司,然后又把资金投回国内。离岸上市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是“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岛注册,上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中国内地的实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4.2亿港元。一位海外投行业务的资深人士形容说:“这些弹丸小岛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曲线中,是一个优美的拐点。”其他著名离岸注册公司蒙牛汇源百度新浪网易搜狐恒安分众传媒尚德控股盛大互动娱乐它们为什么要离岸注册?注册程序简单:公司可以不必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可把注册资本移作他用,设立发起人不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国民,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快速简便的国际资本融通:离岸注册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和风险投资退出平台。节省企业投融资时间和经济成本。减少风险: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避免政治和政策歧视。逃避外汇管制:对豁免公司无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合法避税:税收相当优惠,对于在此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避免双重税收。在国内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越复杂就越安全。”方便关联交易。开曼谎言:中国企业离岸秘史离岸中心:财务造假“吹牛不上税”乐园中国概念股在美股票市场上遭遇信任危机,股票严重动荡,一个主要成因就是部分公司被曝涉嫌财务造假。2011年3月-8月,24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被曝财务造假后,19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遭停牌或摘牌。公司注册地大都是来自位于遥远的加勒比海上的开曼小岛。离岸公司如果利用离岸地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在正常税收国家,虚增经营业绩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较高税收。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法的不一致,通过人和资金、财产等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一是避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约束,避免成为一国的纳税人,这可以通过人的流动达到目的。二是避免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使自己的所得或财产避免成为一国的征税对象,这可以通过物的转移来达到目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概述跨国公司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客观条件)税收管辖权的差别课税范围和方式的差别税率的差别税基的差别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反避税方法的差别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复杂性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策划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然而,在跨国经营的背景下,具体实现起来比国内税收筹划要复杂得多。此外,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专业要求。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规避第二节套用税收协定第三节利用避税地第四节转让定价筹划法第五节跨国经营活动的其他筹划方法第一节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的定义和分类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双重征税的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的定义和分类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doubletaxation)一般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在相同时期对同一纳税人的相同所得征收类似的税收而表现出来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法律性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经济性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或不同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例:从无协定他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概念回顾】地域管辖权也称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收入行使的征税权力。地域管辖权的行使其关键在于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即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为依据,确定征税与不征税,而与纳税人的居民或公民身份无关。也就是说,一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对来自本国境内的全部收入或在本国境内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不论其纳税人是否本国居民或公民,一概行使税收管辖权,依照本国税法征税。而对来源于国境以外的收入,即使纳税人是本国居民或公民,也不征税。【概念回顾】居民管辖权也称为“居住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居民管辖权的行使其关键是确定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国主要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其中居所标准又主要根据居住时间来鉴别。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国主要采用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只要纳税人符合一国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即被确认为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本国政府就有权对它的居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居民管辖权较之公民管辖权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A、B两国都只行使地域管辖权(都放弃居民管辖权)A、B两国都只行使居民管辖权(都放弃地域管辖权)A、B两国各行使一种且不相同的税收管辖权A、B两国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的规避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方法。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国内外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一种方法。抵免法: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税收饶让抵免:亦称“虚拟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甲跨国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同时在A、B两国开展业务,A国行使居民管辖权,B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假设甲跨国公司在某年度之内的营业所得总计为50000元,其中来自B国10000元,来自A国40000元,在B国已纳所得税额为3000元。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在10000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超过10000至40000,税率为30%,所得超过40000元以上,税率为40%。免税法:案例【无免税时】在A国应纳税:=10000×20%+(40000-10000)×30%+(50000-40000)×40%=2000+9000+4000=15000(元)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15000+3000=18000(元)免税法:案例全额免税法【对源于国外的所得完全不予考虑】在A国应纳税:10000×20%+(40000-10000)×30%=2000+9000=11000(元)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11000+3000=14000(元)累进免税法【确定国内来源所得税率时考虑境外所得】在A国应纳税:[10000×20%+(40000-10000)×30%+(50000-40000)×40%]×(40000÷50000)=12000(元)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12000+3000=15000(元)免税法:案例扣除法:案例如果在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A国使用扣除法来避免对乙跨国公司的国际双重征税。全球范围内应税所得=40000+10000-3000=47000(元)则在A国应纳税:10000×20%+(40000-10000)×30%+(47000-40000)×40%=2000+9000+2800=13800(元)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13800+3000=16800(元)【照顾性扣除,并没有真正避免纳税人国际双重纳税的负担】抵免法:案例甲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某年在C国获得所得1000万元,C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在D国设有分公司,同年获取所得300万元,D国的所得税税率为50%,已向D国政府缴纳所得税150万元。全额抵免:【全额扣除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甲公司应交C国所得税额=(1000+300)×33%-150=279(万元)限额(普通)抵免:【兼顾来源国、居住国和纳税人】甲公司应交C国所得税额=(1000+300)×33%-300×33%=330(万元)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
本文标题: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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