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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法人企业所得税制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基础工作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对于总机构与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不采取就地预缴办法,统一由居民作为一个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总机构在我市,其分支机构既有我市的也有外地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与税款分摊,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2、铁路、邮政、国有银行、石油等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的,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视同分支机构进行就地预缴。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8、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二、基本方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25%由总机构就地预缴,25%由总机构直接上缴中央国库,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一)统一计算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其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用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额,然后按规定比例因素,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某总机构无生产经营职能,适用税率25%,下属分支机构A适用税率15%,分支机构B适用税率25%,假设A、B的三因素完全相同。08年一季度,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按A、B三要素的权重及分享比例进行分摊后: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800x50%=400万元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x50%=200万元B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x50%=200万元则总机构预缴的应纳税额为400x25%=100万元A预缴的应纳税额为200x15%=30万元B预缴的应纳税额为200x25%=50万元。(二)分级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管理(三)就地预缴按照计算结果就地预缴(四)汇总清算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三、弥补亏损问题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一、税款预缴(一)预缴方式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由困难的,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按上以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由总、分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二)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总机构预缴的50%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2、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分摊方法。(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分摊比例,将全部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预缴50%,其中25%就地预缴入中央国库。二、汇算清缴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一、分摊因素及权重1、分摊因素基数: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新办分支机构第二年参加分摊时的上上年数据不能取得)某机构分摊比例=0.35x(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x(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x(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其中: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分支机构对分摊比例有异议的,应于受到《分配表》后30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比例进行复核,并做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分摊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建议及复核决定的格式)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计算举例:某总机构在外省市有2家非法人分支机构A和B,08年一季度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00万元,06年度A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工资3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B营业收入100万元,职工工资10万元,资产总额800万元。A、B应分摊的预缴总额=100x50%=50万元。A的分摊比例=(300/400)x0.35+(30/40)x0.35+(1000/1800)x0.30=0.6937B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同上)=0.3083A分摊的预缴额=50x0.6937=34.685万元B分摊的预缴额=50x0.3083=15.415万元总机构应就地预缴50万元。第四章征收管理一、总分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之前,将按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三、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邮寄方式,加盖所章后由主管税务所负责邮寄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所。)四、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表: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情况备案表.doc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填写: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总机构情况备案表.doc上述备案表要求总、分机构纳税人在一季度预征时将备案表报送至主管税务所。六、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格式)七、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八、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证明格式)九、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审查核对。发现指标有问题的,应即使将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分配数额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格式)十、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1、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季度预征时选独立纳税选项填报。同时报送“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总机构情况备案表”2、总机构在我市的跨地区总分机构,总机构预缴的50%税款,填写一张税票即可,入库后由国库按比例划分。3、季度申报表中,在总机构的20行下增加一行20.1行“其中:总机构缴纳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视同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总机构在缴纳该项税款时单独填写一张税票。例如:某总机构在我市,其在外省市有分支机构A,在我市有分支机构B,该总机构自身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C。经按比例和因素分摊后,该总机构分得税款50万元,A分得20万元,B分得20万元,C分得10万元。则申报表第18行填写25,19行填写25,20行填写50,新增加的20.1行填写10。B分得的20万元在B的所在区县就地预缴。在税款缴纳时,总机构填写两张税票,一张为“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50万元,另一张为总机构缴纳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10万元。4、季度申报表附件4《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第一行“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原填表说明,应为分别填写各分支机构(包括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及视同分支机构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合计数,不包括总机构管理职能部门的数据。即:“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
本文标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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