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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辅导会2011-8-26主讲人:韩卫离岸外包税收减免问题•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效期至2010年7月1日)•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63号文件主要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列举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63号文)•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三大类: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六个条件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对于63号文件的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1.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认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2.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3.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64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增加厦门享受优惠城市•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不再看是否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注意:1.签订合同单位与取得收入的单位应是同一家境外单位。结算中心?2.为境外提供服务:服务对象是境外单位。国内对象?•直接转包也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注意:直接转包单位需从境外取得收入。65号文对63号文的调整1.增加厦门为示范城市2.放宽认定条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2.删除“企业应获得有关需要的国际资质认证”的条件,这样扩大了受惠的企业范围。3.认定管理权限下放与程序简化•65号文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由原来的市级部门初审省级部门认定改为由市级部门评审认定,认定权限下放。关注优惠政策时间段•63号文件: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1日•64号和65号文件: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离岸外包营业税减免流程更改•我局现在开始受理离岸外包营业税备案申请,凡享受离岸外包营业税减免的企业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3.收入证明•时间:暂定每半年受理一次•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离岸外包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法定的申报期通过电子邮件向主管科所报告免征营业税情况,即可办理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申报,于申报当期减免其备案的减免税款。待取得收入证明后,以半年为周期向我局履行备案手续。原则上,每年7-9月办理上半年备案手续,1-3月受理前一年度下半年备案手续。•现在即可分别报送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上半年备案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流程•审批类减免•受理时间:每年4月30日前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情况•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了工薪所得的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纳税期限由次月7日内改为次月15日内。新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9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实际取得”是指职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如企业9月初发的实际上是员工8月份的工资,但此时工资薪金的“所得月份”即为9月,根据税法规定,该笔所得应在次月(10月征期)进行申报,此时可适用新的计算标准。•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特殊行业纳税人计算方法•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4000-2000)×10%-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2000)×10%-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4000-3500)×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扣缴义务人一直在发放工资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新法实施后如何操作?•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纳税人2011年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新税率和减除费用,并于2011年10月征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此前一直在发放工资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调整申报月份,如果扣缴义务人在2011年8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在2011年8月申报缴纳了税款,在9月份征期应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适合新法的个税申报软件更新何进下发?•据市局消息,适合新法的个税申报升级软件将于2011年9月中旬前后放在大连地税局官方网站(),到时请登陆网站获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4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审核期:7-8月,有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七折优惠政策,逾期无优惠政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7-8月自查,9-4月税务机关普查•具体事宜可登陆大连地税网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专栏”查询,也可到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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