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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今年出台新华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表示,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今年公布,具体实施条例也将于今年出台。目前税务总局正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专家介绍,目前中国资源税率过低,导致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同时,应扩大资源税目,稀缺资源都应纳入其中。从2004年起,中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资源税在中国年收入不足百亿元,在两万多亿元的税收收入中比重不大,是个名符其实的“小税种”,但其中可做大文章。资源税诞生于“利改税”时期的1984年,迄今已开征20年。开征资源税的背景,是考虑将资源品质、区位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纳入资源开采企业效益计算。当时的征收原则界定为“调节级差收入”,即资源好的多交、资源差的少缴或不缴;在税制设计上,以销售利润率为参考因素,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计征资源税。但是,由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一些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人为做小销售利润率从而少缴甚至不缴资源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影响销售利润率的因素很多,以销售利润率作为资源税的参考依据,容易造成“鞭打快牛”,即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要多缴资源税,反之则少缴。为此,在资源税开征两年之后,1986年,在综合考虑资源品质、开采条件、所在区域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其征收依据改为从量定额,并沿续至今。近年来,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市场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产品价格瞬息万变,因此,从量定额办法亦难当大任。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税在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收入分享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有必要对资源税进行积极、稳妥的改革。如果措施得当,可使矿产资源成为继土地资源之后又一重要财源,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国家财力、造福国民。规范、合理的税收政策也会促进相关产业的长远发展和资源环境的保护。车船税开征的背景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罗沙)我国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新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征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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