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遺產稅-2主題E遺產淨額及子題E-1不計入遺產者子題E-2扣除額主題F稅率及主題G物價指數連動法一、遺產稅概述二、課稅範圍三、課稅標的四、課稅標的五、稅基六、稅率(詳課本P398)2%至50%七、物價指數連動法1、意義: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10%以上時2、項目1.免稅額(700萬)2.課稅級距金額3.不計入總額(生活用具72萬、職業工具40萬)4.扣除額(配400、直40、未成年40、父100)(兄40、祖父母40、殘500、喪100)3、公告:12月底前公告下年度4、依據:上年11月至本年10月之平均數5、缺失:問:遺贈稅之物價指數調整有何缺失?答:1、部分金額未列入(子女婚嫁100萬)2、官方公布,不客觀(缺乏公信力),應廣徵第三者參與3、選擇母体應擴大主題H扣抵稅額及主題I應納稅額之計算一、遺產稅概述二、課稅範圍三、課稅標的四、課稅標的五、稅基六、稅率七、物價指數連動法八、扣抵稅額(因國際間重複課稅)1、已納國外遺產稅2、取得納稅憑證1、國外遺產稅額3、經簽證4、得扣抵5、有扣抵上限1、擬制遺產2、已納贈與稅、土增稅額2、擬制遺產之稅3、加計利息4、得扣抵5、有扣抵限額九、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請詳課本P414)主題M計算實例計算範例甲於民國86年5月1日死亡,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新台幣300萬元,經查甲生前曾作下列贈與:1民國83年11月1日土地一筆贈與其姊夫,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200萬元2民國85年2月2日房屋一幢贈與其姊夫,房屋標準價格100萬元3民國85年2月10日贈與A公司股票10萬股予侄女,贈與時之時價為每股40元,試問甲遺產總額若干?範例二乙非因執行公務死亡,遺有配偶及年22歲、18歲3個月之兒子二人,14歲8個月之兒一人,餘則無可供扣除之親屬。試問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總額為若干?免稅額:700萬扣除額:400萬+40萬+120萬+280萬+100萬=940萬免稅額及扣除額:700萬+940萬範例三丙於87年4月1日死亡,遺有配偶及一子丁成年,一女戊年滿15歲,死亡當日有下列遺產:問其應納遺產稅為何?1.台北市土地100,公告土地現值150,000/,丙所有權全部2.台中市土地200,丙持分1/2,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丙於83年2月10日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400萬元3.台中市土地200,丙持分1/2,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丙於83年2月10日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400萬元4.台南市土地400,丙持分1/2,公告土地現值150,000元/,丙於80年12月6日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420萬元2m2m2m2m2m2m2m2m解答三台北市土地,100150,000=15,000,000台中市土地,200½30,000=3,000,000台南市土地,400½150,000=30,000,00030,000,00060%=18,000,000丙遺產淨額:15,000,000+(30,000,000-18,000,000)-7,000,000-4,000,000-400,000-2,400,000-1,000,000=12,200,000應納遺產稅:12,200,00026%-1,257,000=1,915,000主題J稽徵程序一、課稅資之料通報1、戶政機關2、金融保管箱1、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或判決宣告二、申報期限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2、贈與稅:應於贈與人贈與行為之日起30日內1、調查:三、調查與核定2、調查機關應於2月內核定應納稅額,得延期?月四、繳納稅款1、現金繳納:2個月內繳納,得延期2個月1、稅額在30萬元以上.2、實物抵繳或分期繳現2、繳現確有困難3、申請實物抵繳或分期繳現1、稅款繳清證明書2、核定免稅證明書五、取得.證明書(五種之一)3、同意移轉證明書4、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5、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六、稅款之確保1、遺產稅: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辦理移轉登記2、贈與稅:稅款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3、例外:取得五種證明書之一◎分單課稅:(土73之1)規定:土地之繼承應於一年內,要辦妥繼承登記,若未辦妥,三個月公告,代管9年,仍未辦妥,收歸國有。故可按應繼分繳稅,可以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詳解析丁)子題J-1遺產稅之申報遺產稅申報1.死亡日起6個月內1.、申報期限1.原則2.死亡判決「宣告之日」起6個月內3.遺產管理人選定日起6個月內2.例外1.擬制遺產:10日內2.延期申報(3月+其他)(財產太多,算不清楚)1、納稅.義務人2、.會同申報2、申報人3、.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由報4、.視同已申報(爭產)兜不攏1、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向戶籍地之主管3、申報地點機關2、非上述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如外國人住在台南、死在墾丁)1、有無應納稅額:皆應申報4、申報內容2、申報.文件:申報書,相關文件5、兩岸條例主題K實物一次抵繳或分期繳納現金1、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一、適用條件2、一次繳現確有困難者才得適用3、於納稅期間內,該管稽徵機關申請1、分12期以內繳納二、分期繳納現金2、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3、每期稅款應加計利息三、實物一次抵繳1、抵繳標的1、一般實物:須易變現保管有權准或不准2、課徵標的物:列入應稅者一定要接受2、抵繳之計價1、課徵標的物:以核計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2、一般實物:比照(財產之估價)3、申請程序:於繳納期限內,繕具財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國稅局應於30日內准或不准4、準備.文件1、抵繳遺產稅之文件(詳P409)2、抵繳贈與稅之文件(詳P409)5、抵繳物變價時,價款之退還(詳解析庚)若應納稅額200>抵繳物150:應補足現金若應納稅額200<抵繳物300:俟變賣時按比例退還之主題O信託之課稅一、信託財產之課稅:1、遺囑信託之課遺產稅: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2、受益人死亡之課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二、受益人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課徵遺產稅價值之估價: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1)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2)該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1)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2)該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1)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遺10之)。(2)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遺10之)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1)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5、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1)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第4項規定計算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6、享有前五項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遺10之1)四、公益信託之租稅優惠:不計入遺產總額:為鼓勵民間投入公益活動,增進公眾利益,故規定如下: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遺16之1)
本文标题:遗产税-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60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