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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5%=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案例2]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案例3]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上一页页码:[123]下一页[案例4]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案例5]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案例6]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上一页页码:[123]下一页[案例7]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600-800)×20%×70%×5=560元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案例8]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案例9]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案例10]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加入时间]:2007/2/2815:08:04[文章来源]:admin点击:1727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由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者合并统一产生的税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极大的克服原税制的税率不一、优惠各异从而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的现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那么,从避税角度分析,努力使年度收入总额最小化而准予扣除项目膨胀是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筹划的两个着力点,各种避税筹划方法也从这两方面展开。一、收入的避税筹划案例企业避税筹划方法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避税筹划的重点所在。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及非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是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入。现分别筹划如下:(一)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的筹划主要涉及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算方法选择两方面,这两方面皆影响所得税负。1.销货收入销货收入的避税筹划重点在于销货时间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间为确认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其确认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度收入,可将上述的销货时间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此外,要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察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留取凭证以免虚增收入;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贷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凡此种种,均应加以注意。2.分期付款销货分期付款销货收入计算方法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及普通销货法等4种,计算方法的不同,所计算当期的毛利不同,这样,承担的相对税负也就不同。例如,某公司以销售电器制品为业,1995年分期付款销货收入为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当年度共收到分期付款1600万元,其毛利率为1000/4000=25%,如以现销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3600万元。采用全部毛利法,则当年度毛利为1000万元(4000-3000=1000万);采用毛利百分比法,当年度毛利为400万元(1600×25%=400万);采用差价摊计法,当年度毛利为760万元[(3600-3000)+1600×(4000-3600)/4000=760万];采用普通销货法,毛利为600万元加上已实现的利息收入。上述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计算的当年度毛利最小,故为最佳分期付款销货计算方法。因为,此法分期付款销货的利润,可分摊于各收款年度,从而部分营利利润可延期缴纳所得税;采用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货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价格超过现金销货价格部分分摊于以后年度,也可享受税负延期利益,故属次优;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销货收入,全数列入当年度所得税,不能享受延期利益,故最为不利。3.长期工程收入长期工程收入的计算方法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方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避税角度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因为:(1)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申报所得税,故可延缓纳税,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2)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通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因而大幅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3)企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此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符合前5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二)非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筹划重点在于企业奖金的运用问题,也即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1.资金的用途应投资于国内其他企业,享受减免税好处;2.剩余资金,不要存入银行,宜购买政府发行的公债;3.若购置不动产,应考虑购置土地而不购买房屋。在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资金无息贷给股东,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代收公司款项,不予相当期间缴纳,均应按邮政储金汇兑局的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保税。凡此种种,企业财务经理,应加以注意。二、利用资产处理避税筹划案例(一)固定资产处理避税筹划1.固定资产标准的避税处理《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掌握固定资产标准,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且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2.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筹划《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用、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实价加上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总损益等价值计价。(5)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融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细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
本文标题:避税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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