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陈萍生 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应对补救(学员版)
主讲人陈萍生2019/9/282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①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9/283•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①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②《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019/9/284•哪些在发生时扣除?(《条例》规定)•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③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2019/9/285•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2019/9/286•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1)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2019/9/287•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19/9/288•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019/9/289•问题:视同销售所得是否可以调整计税基础?•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六)项:重组交易各方按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019/9/2810•(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分析:一是要求是本企业商品;二是要分摊收入。2019/9/2811•3、以前年度成本费用税收处理•财税字[1996]079号•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9/28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分析:纳税人发现的,3年之内;税务机关发现的,3年?2019/9/281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2019/9/2814•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分析:①税收有4项长期待摊费用•②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不同2019/9/28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①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②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2019/9/2816•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2019/9/2817•(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属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分析:装修中的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才属于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2019/9/2818•(5)归纳:•①符合会计资本化处理的固定资产(除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更新改造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②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按会计上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租赁期限合理)。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③未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会计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修理费用支出,税收上分为大修理支出和非大修理支出,按标准分别处理。2019/9/2819•④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分为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预计使用年限摊销。非改建支出的修理费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判断是否属于大修理支出。•⑤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分为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年限摊销。非改建的修理费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判断是否属于大修理支出。•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按上述规定处理。•⑦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需要税法明确,按不低于3年摊销。2019/9/2820•5.应付账款调增征税问题•(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9/28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9/2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析:分配债权债务实际是转变支付方式2019/9/2823•6.关联交易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019/9/2824•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2019/9/2825•(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2019/9/2826•(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2019/9/282
本文标题:陈萍生 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应对补救(学员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61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