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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所得税少交是否应作为偷税处理问:预缴所得税少交是否应作为偷税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本文标题:预缴所得税少交是否应作为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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