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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61.范围适用于安装在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的机动车上,且由面向前或向后的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来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要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合作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5089-94机动2.定义2.1安全带是指具有带扣、调节件以及将其固定在车内的附件,设计用于在车辆骤然减速或撞车时通过限制佩带者身体的运动以减轻其伤害程度的总成,该总成一般称为安全带总成,它也吸能或卷收织带的装置。2.1.1腰带是指横跨佩带者骨盆部位前方的安全带。2.1.2肩带是指从臀部斜跨前胸至另一侧肩部的安全带。2.1.3三点式安全带是指由一条腰带和一条肩带组成的任何安全带总成。2.1.4全背带式安全带是指由一条腰带和多条肩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2.2安全带形式不同型式的安全带,是指相互存在实质性差别的安全带,这些差别主要与下述部件有关:2.2.1硬件(带扣、连接件、卷收器等)2.2.2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尺寸和颜色等。2.2.3安全带总成的几何形状2.3织带是指用于约束乘员身体并将所受到的力传到安全带固定点的柔性部件。2.4带扣是指一种使佩带者能够被安全带固定住的快速解脱装置,带扣可设有调节装置,但全背带式安全带除外。2.5安全带调节装置是指使安全带能够按照座椅位置和佩带者的要求而进行调整的装置,调节装置可以是带扣的一部分或者是卷收器或者是安全带的其他部分。2.6预紧装置是指用于碰撞发生时拉紧安全带织带,以减少安全带松弛量的附加的整套装置。2.7“参照区”是指相对称于“H”点相距400毫米两个纵向垂直平面之间的空间。或按第21号规定附录1的说明,定义为:模拟人头从垂直位转向水平位的空间。按第21号规定附录1所述,模拟人头位置设定最大不得超过840毫米长。2.8“气囊总成”指在动力驱动车上用于补充完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装置,即:在严重影2响车辆的撞击发生时,利用内部气体的压力,能自动展开的可折叠机构来限制对乘员身体上一处或多处接触的力度。2.9“乘客气囊”指在来自前方的碰撞发生时,用于保护司机座椅以外的其他座位上的乘员的气囊总成。2.10“儿童约束装置”指第44号规定中定义的安全装置。2.11“背向”指与车辆行驶的正常方向相反的方向。2.12连接件是指安全带总成中的部件,包括必须的紧固部件,并能使其安装到安全固定点上。2.13吸能器是指独立的或同织带结合起来吸收能量的装置,而且是安全带总成的组成部分。2.14卷收器是指用于全部卷收或部分卷收安全带织带的装置。2.14.1无锁式卷收器(1型)是指用很小的力即可将织带全部拉出,并且拉出量是不可调整的卷收器。2.14.2手调式卷收器(2型)是指由使用者手动操作打开卷收器的锁止机构,以获得所需的织带拉出量,当停止操作时,可自动锁止的卷收器。2.14.3自锁式卷收器(3型)是指可按所需长度自由拉出织带,并在带扣扣紧时,可根据佩带者的体形自动调整织带长度的卷收器,佩带者如果不有意拉动,织带将不会进一步拉出。2.14.4紧急锁止式卷收器(4型)是指在正常行驶条件下,不限制安全带佩带者活动自由的卷收器,这种卷收器有长度调节元件,可根据佩带者的体形自动调整织带的长度,并有一锁止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因下列因素而起作用:2.14.4.1车辆减速度或织带从卷收器中拉出或其它自动因素(单敏感性),或2.14.4.2这些因素的任意组合(多敏感性)。2.14.5具有较高响应极限值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4N型):指2.14.4条中定义的,用在M2、M3、N1、N2、N3、类车辆上且具有特殊性能的卷收器。2.14.6安全带高度调节装置是指能够使安全带肩带环的高度位置按照佩带者的需要和座椅的位置进行调整的装置,该装置可以视作安全带的一部分或者视作安全带固定点的一部分。2.15安全带固定装置是指安全带总成被固定在车辆上或座椅上的结构部分或车辆的任何其他部分。2.16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车辆形式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的同一类机动车辆。安全带总成被固定在车辆上或座椅上的构件部分或车辆的任何其他部分的零件的尺寸、外形和材料。2.17约束系统是指一种以适当方式固定上车辆构件上的座椅与安全带的组合系统。安全带至少有一个连接装置是在痤椅构件上。2.18座椅是指包有垫鉓、供单个成年人乘坐的装置,座椅可与车辆构件成整体结构,亦可为非整体结构。座椅即指单座也指长条座椅上供单人乘坐的部分。2.18.1“前排乘客座椅”指座椅的“最前部H点”位于通过司机的“R点的垂直横断面中,或位于横断面前方,该座椅为“前排乘客座椅”。2.19座椅组3是指可供单个或多个成年乘员乘坐的一长条座椅或并排的单独座椅(即这些座椅中的一个的前座椅固定装置安装在其他座椅的后固定装置前面成一条直线上或在其他座椅固定装置之间)。2.20长条座椅用于乘坐一个以上成年乘员的带有完整装饰的座椅装置。2.21座椅调节机构是指可将座椅或其部件调节到适应乘员坐姿态位置的完整装置,该装置允许:2.21.1纵向位移;2.21.2垂直位移;2.21.3角位移。2.22座椅固定装置是指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构件上的装置,包括车辆构件上有关的部件。2.23座椅形式是指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同一类座椅。2.23.1座椅结构件的形状、尺寸和材料。2.23.2座椅调整和镝止机构的型式和尺寸。2.23.3座椅上安全带固定装置、座椅固定件和车辆结构上有关部件的型式和尺寸。2.24座椅位移机构是指为了便于乘员出入,可使座椅或其一部分能纵向或角位移的装置,该装置没有中间固定位置。(便于乘员出入)2.25座椅锁止机构是指使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任何使用位置的装置。2.26封闭环式带扣开锁按钮是指用直径40mm的球体不可能使带扣开锁的带扣按钮。2.27非封闭环式带扣开锁按钮是指用直径40mm的球体能够使带扣开锁的带扣按钮。3.3认证申请3.1车型3.1.1车辆制造厂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提交装用待认证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车型的认证申请书。3.1.2随同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各三份,并提交以下专用资料:3.1.2.1适当尺寸的适用车型总图,注明安全带位置;安全带详图和安全带与车辆连接固定点详图;3.1.2.2影响安全带强度的材料的技术要求;3.1.2.3对安全带的技术说明;3.1.2.4安全带与座椅结构连接的情况下;3.1.2.5应提交与座椅设计有关的车型、座椅固定点及其调节机构、锁定系统的详细说明;3.1.2.6图纸应有适当尺寸,详细画出座椅与车辆连接的结构、座椅的调节和锁定系统。3.1.3根据厂方意见,将与待认证的安全带产品有关的主要车型代表或主要部件送交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3.2安全带类型3.2.1由安全带产品的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供待认证的安全带类型。对于使用约束系统的情况,则由约束系统的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或生产厂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供其类型。3.2.2必须符合以下条件:3.2.2.1对安全带类型加以技术说明,要规定所用的织带和刚性零件,附上安全带零件图;图上4必须标明认证编号的位置和与认证标志有关的补充符号的位置.要说明提交认证的模型的颜色及该安全带适用的车型。对安全带的卷收器,要提供感应装置的安装说明书。对预紧装置或系统,要提供完整的构造与功能技术说明,应包括:如有感应器,则说明运作方法及避免非正当运作的必要方法。对约束系统的说明应包括:车辆构造图和座椅构造图,调节系统和附件;图中尺寸适当,并详细标明座椅固定点和安全带固定点及加强件的位置;附有座椅固定点和安全带固定点强度有影响的材料的技术要求;座椅固定点和安全带固定点的技术说明。如果安全带是通过一个安全带高度调节器与车身结构相连接,则要在技术说明中明确该调节装置是否被看作安全带的一部分。3.2.2.2抽取6套安全带样品,其中一套为对照件。3.2.2.3每种待认证产品抽取10米织带;3.2.2.4承担型式批准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有权要求再取样。3.2.3对于约束系统,包括如3.2.2.2和3.2.2.3节所述提供两套安全带样品;并根据制造厂意见提供待认证车型的代表车型,或检验机构认为对试验很必要的关键车辆部件。4标志申请按上述3.2.2.2,.3.2.2.3和3.2.2.4节要求进行认证的安全带类型或约束系统类型的样品上均应有清晰、不易脱落的制造厂名称、字母缩写或商标标志。5批准5.15.1.1和5.1.2节所规定的证书将附在批准文本上:5.1.1附录1A用于3.1节对应的申请范围;5.1.2附录1B用于3.2节对应的申请范围;5.2车型5.2.1如果提交认证的车型符合本规定第8节的要求,并符合附录15和附录16的要求,则批准该项认证;5.2.2每一种通过认证的类型均授予一个认证编号。其前两位数字(如04)是指在发布该项认证批准时,收入本规定中的最新技术修订版的系列号。同一合同方不得将同一认证编号用于以上2.16节定义的其他车型。5.2.3按照本规定对车型的产品认证的批准、扩展、不批准或撤消证书均应以本规定附录1A的形式通知1958协议的各成员国。5.2.4在每种按本规定通过车辆型式批准的车上,均应在显而易见、便于接近的规定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该标志包含以下内容:5.2.4.1在字母‖E‖周围有一圆环,字母‖E‖下方为国别代码,见1/。5.2.4.2在本规定号码的后面是字母―R‖,一个―—―破折号和认证编号,这些编码位于5.2.4.1节所述圆环的右侧.5.2.5如果车辆与按照一种或多种本协议附属的规定,已通过认证的车辆相一致,在依据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国家中不必重复5.2.4.1节所述的符号;在依据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国家中,所依据的规定的全部补充编码与符号均应在5.2.4.1节所述的符号右侧.垂直排列写明.5.2.6认证标志应清晰易见、不易脱落;5.2.7认证标志应位于车辆出厂数据标牌附近.5.3安全带类型5.3.1一种类型的安全带样品如果能按3.2节规定提交给认证机构,满足本规定4.5.3节和第6章的要求,则批准通过认证.5.3.2对每一种通过认证的类型授予一个认证号。其前两位数字(04指1985年12月22日5强制执行的04系列修订版)应覆盖该项认证批准时收入本规定的最新主要技术修订版。同一合同方不得将同一认证号用于其它类型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注1/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9.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23.希腊,24爱尔兰,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2829.爱沙尼亚,30.(空缺),31.波西尼亚,32.拉托维亚,33.(空缺),34.保加利亚,35-36(空缺),37.土尔其,38-39(空缺),40.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国,41.(空缺),42.欧洲共同体(用其专用ECE符号批准其认证的各成员国),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亚,46.乌克兰.后续编号将按其他国家同意或批准这一采用统一的轮式车及用于其上的装置、部件技术规定,和以这些规定为基础达成的互认协议的时间顺序授予这些国家,并由联合国将其通知该协议各成员国。5.3.3按照本规定对安全带或约束系统产品认证的批准、扩展、不批准或撤消证书均应以本规定附录1B的形式通知1958协议的各成员国。5.3.4除以上第4章所述标志外,在每种与依据本规定已获证的安全带类型一致的安全带上适当的位置均应加施以下特殊内容:5.3.4.1国际认证标志有以下各项组成部分:5.3.4.1.1字母“E”后标有批准该认证的国家代码,位于圆环内;2/5.3.4.1.2认证编号5.3.4.2以下附加符号:5.3.4.2.1“A”指三点式,“B”指腰带,“S”指特型带。5.3.4.2.2以上5.3.4.2.1节所述符号有以下补充符号:5.3.4.2.2.1“e”表示安
本文标题:ECE-R16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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