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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参考5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合同。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参考5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第一篇】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代理人)住所:负责人: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住所:负责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2/17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第二条代理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第三条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3/17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第五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二)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4/17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二)乙方的义务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5/17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单证管理(附件二);(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6/173、保险费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7/17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第二篇】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8/17养老保险,而我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9/17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第三篇】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种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肯定就会涉及到效力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终止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10/17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1保险期限届满。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11/17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间内,只有基于特定的事由才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为你整理本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第四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
本文标题: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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