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编3篇)
好文供参考!1/17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编3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编3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好文供参考!2/17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好文供参考!3/17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3、生产使用的气瓶应分别贮放在室外的专用小房内。八、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好文供参考!4/17列规定履行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第二章安装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好文供参考!5/17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好文供参考!6/17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好文供参考!7/17(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四章充装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好文供参考!8/17(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五章检验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好文供参考!9/17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好文供参考!10/1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一、总则: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氧气、氮气、空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2)、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倍。压力(mpa)类别高压低压好文供参考!11/17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二、气瓶安全管理职责分工: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好文供参考!12/17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5、
本文标题: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编3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0087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