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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与现金管理规定二0一0年七月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场所出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营业场所是各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存放各类印章、保管重要物品的场所,是分行安保工作的重点部位。为加强分行营业场所出入管理,确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尾随抢劫案件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营业场所出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审批原则。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必须事前按审批权限经有权人审批方可按规定进入。二、实行登记制度。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必须执行登记制度。三、营业时间,营业场所通勤门开启必须执行“联动开启”的原则,严禁内外门同时开启;非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应至少关闭一道门,防止被非法潜入。“营业时间”是指营业开始接入现金尾箱和营业结束送出现金尾箱之间的时间(注:不一定与营业铭牌工作时间一致)。四、严禁单人在非营业时间出入并滞留营业场所。五、营业场所通勤门钥匙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的原则。第三条营业机构负责人是营业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人,也是本机构营业场所通勤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营业场所安全负责。营业机构网点会计主管具体组织实施本机构营业场所通勤门安全管理,并对机构负责人负责。第二章营业场所通勤门钥匙管理第四条营业场所通勤门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其中,外门钥匙指定营业机构保安人员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内门钥匙指定营业间专人保管使用,并登记《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保管使用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第五条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通勤门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把钥匙挂在锁头、门边或他人能够随意取得的地方;严禁其他人员未经指定和交接随意接触通勤门钥匙;外门钥匙非营业时间应入保险柜保管;防止钥匙失控,形成隐患。第六条未启用钥匙应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双封,并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入保险柜保管。第七条通勤门钥匙遗失、损坏应第一时间及时更换锁头和维修,并在《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备案。第三章营业场所通勤门出入日常操作管理。第八条营业场所外门由营业网点保安人员负责开启;实行电控操作通勤门,操作位置可以观察外门周边情况,无视线死角的,也可由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负责开启;内门由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负责开启。第九条由外部进入营业场所的,进入人员和负责外门开启人员(指保安人员或符合上述条件可由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开启外门的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应观察通勤门周边情况,确定无人跟随和无可疑人员在周边流连,迅速开启进入并关闭锁定外门,防止被潜、尾随。负责外门开启人员在开启外门前应初次确认进入人员合法身份。内门开启工作人员应再次确认进入人员合法身份,有无异常情况,并确认外门锁定后,方可开启内门第十条从营业场所出门,出入人员应观察确认外门属于关闭状态,开启内门迅速出入并锁定,出外门前应观察外门情况无异常后,方可开启外门并迅速出入,出门后迅速锁定外门。第十一条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出入通勤门频率。第十二条营业网点营业开始前的班前准备、接款款箱,均不得敞开通勤门,防止歹徒潜、尾随,接到款箱后应迅速将款箱提入营业场所内并锁好通勤门;营业终了,不得提前打开通勤门,必须等押运车辆和押运人员到达,办理送款手续并就位时,方可打开通勤门送出款箱;当日工作结束关闭通勤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定营业场所无人潜藏,电源关闭等安全事项落实。第十三条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场所的,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应事先通知营业机构会计主管,非经核验审批资料和会计主管同意,营业间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启通勤门。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应经常检查通勤门状况,出现通勤门打不开、不能联动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第一时间及时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和分行保卫部门,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拆卸通勤门及其互控锁具。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发现通勤门联动开闭失控的,进出时应依据联动开闭的原则,加强人工判断和观察,防止出现联动真空。无论进出,在开启第二道门前,必须确保第一道门落锁;在开启通勤门前,要特别注意观察营业外厅安全状况,确保出入通勤门安全。第四章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非营业时间出入管理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是指以下人员:一、营业机构低柜现金区工作人员;二、营业机构高柜非现金区工作人员;三、分行会计结算部现金大库尾箱经管和清分人员、现金大库会计主管;四、分行电子银行部离行式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人员;第十五条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是指上述第十四条所指人员以外的本行检查人员,以及公安、银监、人行等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设备维修等外部人员。营业场所工作人员非当班期间视同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第十六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出入管理一、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出入营业场所不需要审批和登记;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非营业时间或非当班期间出入营业场所应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也可根据需要授权会计主管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填写《营业场所进出登记簿》,注明进出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及出入原因。第十七条非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出入管理一、非营业场所的本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出示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本行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检查通知书、查库通知书,并提供进入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营机构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核实无误方可进入,同时必须按规定做好一人一签登记制度,注明进出时间、事项、审批人,并将相关材料和证件复印留存。上级行行领导及本营业机构负责人进入营业场所无需审批,但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二、上级行或外部监管机构人员因检查需要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出示上级行或相关外部监管机构的介绍信、检查通知书、查库通知书,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提供检查证、工作证、执法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营机构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有关人员证件无误后,在本行人员陪同下进入。同时按规定做好一人一签登记制度,注明进出时间、事项,审批人,并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三、外部办公机具、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营业场所进行作业的,应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选择在营业结束款箱离开后进入。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应核实进入人员的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做好一人一签登记,注明进出时间、事项,有权人审批,并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维护期间,会计主管应指定专人陪同并监控外部人员,不得放任外部人员独自留存在营业场所,或无控制的任意在营业场所走动。第五章检查第十八条营业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营业场所出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每年不少于4次,分行将不定期对各营业机构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十九条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的行为,将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至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会计岗位职责控制要点控制目标:会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制定,要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会计风险。控制措施:贯彻岗位职责分离要求。岗位职责分离是指有关岗位经管人员在同一时段不能同时承担不兼容岗位的相关职责;在原经管人员临时离岗时,应指定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职责分离要求。经管以下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分离(1)(汇票、本票等)印、押(压)、证三分离(以下简称为“印押证三分离”);(2)密押经办卡与授权卡相分离;(3)记账录入与授权或复核相分离(包括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现代化支付系统等);(4)会计核算与事后监督相分离;(5)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经费出纳相分离;(6)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业务拓展人员相分离;(7)系统开发技术人员与会计操作人员相分离;(8)大额支付密钥(IC卡)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员相分离;(9)外汇核销专用章管理与外币兑换水单使用相分离;(10)经费账户预留签章管理与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分离;(11)其他分离要求。柜员管理一、柜员级别设置及操作权限根据会计处理的权限不同,柜员分为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3类4级。(一)业务经办(1级柜员):负责各类业务操作、会计核算,不能办理授权业务。(二)业务主办:具有较低级别的业务授权人员,分为普通主办和特殊主办。1.普通主办(2级柜员):有权对业务经办处理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但不能直接进行业务操作(查询、打印类交易除外)和会计核算。2.特殊主办(3级柜员):有权对业务经办处理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同时可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但是不能对自身经办业务进行授权。(三)业务主管(4级柜员):具有较高级别的业务授权人员,不能经办具体业务,有权对超过业务主办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高级别的授权,并可直接对业务主办有权复核、授权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柜员号管理一、柜员号柜员在业务系统的身份标识,对应的密码是验证柜员身份合法性的依据,必须加强管理,严防失控。1.柜员号以分行(或总行)为单位统一管理,在分行内实行终身制;2.柜员在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柜员号,一个柜员号必须固定由一个柜员使用,在一个时点只能属于一个机构;3.业务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置备用的柜员号,特殊原因确需增设备用柜员号的,备用期间应作休假处理;4.柜员密码由柜员自行严加保管,定期更改,不得泄露。业务经办、业务主办的柜员密码7天内至少更改一次,业务主管的柜员密码14天内至少更改一次。二、柜员调动、离职、休假时,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在交接清册上列明所有交接事项,并在业务系统中对其柜员号进行相应处理。1.柜员离职或调离分行的,其柜员号须作“删除”处理,被删除的柜员号不得再次启用。2.柜员在分行内调动的,其柜员号应作迁入、迁出处理。3.柜员休假的,其柜员号应作“休假”处理。三、柜员号的增加、删除、迁入、迁出,由柜员所属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清算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办理,清算中心交易部门的业务主管除外。清算中心业务主管柜员号的增加、删除、迁入、迁出,由会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科技部门办理。四、柜员姓名(除清算中心业务主管)的修改,由业务机构提出申请,书面通知清算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办理。清算中心业务主管柜员姓名的修改,由会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通知科技部门办理。五、业务经办、业务主办的级别、交易部门、尾箱、状态(休假、返岗)的调整,由柜员所属机构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处理。业务主管(除清算中心业务主管)级别的调整,由柜员所属机构提出申请,经会计管理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清算中心办理;交易部门、状态(休假、返岗)的调整,由柜员所述机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低其柜员级别后再进行相应处理。柜员管理控制要点控制目标加强核心业务处理系统柜员管理,通过系统强制措施,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人员授权分责和相互制约要求。柜员管理控制要点控制措施1、严格按照《兴业银行本外币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进行岗位设定和柜员号管理。对柜员号的管理,分行应根据已持有总行或分行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名单为其在操作系统中开立柜员号,柜员号不得由他人借用或由他人直接操作。2、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柜员对自己的密码应严格保密,定期变更,不得泄露,严禁借用、使用他人的柜员号和密码进行业务操作,离岗时必须及时签退。柜员管理控制要点控制措施2、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柜员对自己的密码应严格保密,定期变更,不得泄露,严禁借用、使用他人的柜员号和密码进行业务操作,离岗时必须及时签退。柜员管理控制要点控制措施3、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柜员号的人员不得上机直接操作会计前台业务。4、对重点岗位应当实施有效管理,重点关注,加强检查监督,选择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柜员担任,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会计印章会计印章管理基本原则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价及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告及其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通过设置可输出的代码代替经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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