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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信用证结算(一):概述——上讲回顾——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结算涉及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案例讨论上讲回顾——托收是出口方或债权人催收,而不是进口方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基于商业信用,即能否收到款项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代收行不能强行收款。——托收中的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代收行的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对进出口双方的风险不同。——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份数和种类,不对其内容负责。——在托收方式中,银行也可以对出口商、进口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融资,但不常用。出口押汇、信托收据和担保提货。——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托收(付款交单)结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更安全。?问题:对于(贸易汇款中)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承担了全部风险;跟单托收中(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风险。但是,对于出口商而言交单后不一定能拿到货款,如何防范出口商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信用证的含义国际结算中的支付方式,比较常用的有4种:1)预先付款;2)货到付款;3)跟单托收;4)跟单信用证。后两种支付方式,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货)相对安全。而信用证方式,银行作为融资性中介参与进来,是目前国际结算中一种主要的方式。1信用证:简单而言,是开证银行有条件付款的承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受益人(出口商)1申请开证2寄或传信用证通知行3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开征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1、规定的单据种类;2、单据内容要符合“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如满足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思考:与本票的相同点?区别?——规定的单据(1)主要单据(2)附属单据注意: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装箱单重量单海关发票商检证书——开证行负首先付款的责任(第一性付款责任),若银行无力支付,再由进口商支付(第二性付款责任)。并且审单、付款都是终局性的,即只能审一次单且不能追索!——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直接付款(较少)指定另一银行(付款行)付款让议付行付(可追索)——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指信用证虽然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后被受益人接受就与合同无关,即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合同的修改,与信用证无关;货物与合同不符,也与信用证无关。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黑色袋”。但是,销售合约中的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绿色袋”。出口商交来的发票上记载为外套绿色袋。银行能否拒付?——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只是单据。即银行的工作为纯粹的“纸上谈兵”: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使是伪造的,银行也必须付款给出口商,进口商必须付款给银行。此种情况下,进口商怎么办?补充: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银行和买方可以针对卖方的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行使拒付权利!——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范围: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有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对谁有利?)——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根据开证行通知信用证的方式)信开本信用证:也称为邮寄方式信用证(少)电开本信用证:也称为电传方式信用证简电本:内容简化+无效(UCP600)+趁早备货随后寄信开本作为证实书全电本:内容完整+有效(我国银行多使用SWIFT系统收发信用证)二、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议付行偿付行(后五种,常常有“兼职”情况)Applicant(申请人):进口商义务:(1)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2)交付开证押金(多少视双方关系定)(3)及时付款赎单;(4)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权利:(1)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开证行通知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进口商有权拒付或不赎单;(2)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通过其他渠道要求出口商予以赔偿。IssuingBank(开证行)进口商的银行义务:(1)按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权利:(1)收取开证押金或取得质押,以降低开证风险;(2)审单及拒付;(3)控制单据及货物。AdvisingBank(通知行):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责任与义务:(1)谨慎地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核对密押或签字)(2)及时澄清疑点(重要的非价格竞争手段);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3)转递信用证或缮制通知书及时通知。Beneficiary(受益人):出口商义务:(1)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即必须做到“货约、单货、单证、单单”一致;(2)应接受议付行的追索。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向开证行索偿未能成功,他有权向受益人追索;(3)赔偿进口商的损失。如果进口商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有权要求出口商予以赔偿。权利:(1)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2)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ConfirmingBank(保兑行):接受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使自己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的银行。义务:若受益人将单据提交保兑行,只要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付款、承兑或议付。权利:(1)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2)决定是否同意修改信用证及对信用证的修改部分是否加保;(3)赔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NominatedBanks(指定行):开证行以外,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1)PayingBank(付款行):即期/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代理付款人,审单付款,无追索权。——审单无误后,应对受益人付款。(2)AcceptingBank(承兑行):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指定的跟单信用证汇票的承兑人。——审单无误后,即应承兑汇票,到期对受益人付款。(3)NegotiatingBank(议付行):议付信用证下,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审单)的银行,有追索权。ReimbursementBank(偿付行)义务:信用证中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清偿垫款)的银行。(当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付款行之间无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为了便利结算,开证行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向议付行或付款行偿付,被委托的银行就是偿付行)权利:偿付行付款后应向开证行索偿,没有审单责任。问题:信用证结算中可能会有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偿付行、开证行,哪些银行不需要审单?三、信用证的内容——P1701、开证行名称(IssuingBank)。一般在信用证中首先标出,应为全称加详细地址。2、信用证号码(L/CNumber)。一般不可缺少。3、信用证形式(FormofCredit)。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4、开证日期(DateofIssue)。必须标明开证日期,这是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基础。5、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出口商,它是惟一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因此,必须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6、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信用证为买卖合同签约双方约定的支付工具,信用证的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应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7、信用证金额(L/CAmount)。这是开证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信用证金额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如果有“大约”字样,可以浮动10%。8、有效期限(TermsofValidity或ExpiryDate)。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9、生效地点。即交单地点,信用证除要明确有效期外还要明确一个交单地点,一般为开证行指定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10、汇票出票人(Drawer)。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可转让信用证经转让后,出票人才可能不是原证受益人。11、汇票付款人(Drawee)。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立汇票的重要依据,汇票付款人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确定。一般为开证行。12、汇票出票条款(DrawnClause)。主要表明汇票是根据某号信用证开出的。13、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中一般列明需要的单据,分别说明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运输单据(TransportDocuments)、保险单据(InsurancePolicy)。此外,进口商还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产地证、品质证书等单据。14、关于货物描述部分。一般包括货名、数量、单价以及包装、唛头价格条件等最主要的内容和合同号码。15、装运地/目的地。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关于运输的项目有装货港(PortofLoading/Shipment)、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ofDischargeorDestination)、装运期限(LatestDateofShipment)等。16、分装/转运。信用证还必须说明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Pemitted/notPermitted)和可否转运(TranshipmentAllowed/notAllowed)。17、开证行对有关银行的指示条款。包括对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toNegotiatingBank/AdvisingBank/PayingBank)。18、开证行的保证条款。开证行通过保证条款(Engagement/UndertakingClause)来表明其付款责任。19、开证行签章。即开证行代表签名(OpeningBank’sNameandSignature),信开本信用证必须是开证行有权签名人签字方能生效。20、其他特别条件。其他特别条款(OtherSpecialCondition)主要用以说明一些特别要求。21、根据《UCP600》开立信用证的文句。信用证式样NameofIssuingBank:THEBANKOFTOKYO,P.O.BOX191,NIHONBASHI,TOKYO103-8684JAPANIrrevocableDocumentaryCreditPlaceandDateofIssue:TOKYO,July31,2008ExpiryDateandPlace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ExpiryDate:OCTOBER30,2008PlaceforPresentation:THEBANKOFCHINA,ZHEJIANGPROV.BR.Applicant:MERCROSCORPORATION,TOKYO,JAPANBeneficiary:HANGZHOUWHITESWANFEATHERFACTORYAdvisingBank:THEBANKOFCHINA,ZHEJIANGPROV.BR.Amount:USD148,800.00(USDOLLARSONEHUNDREDFORTYEIGHTTHOUSANDEIGHTHUNDRED00/100)NumberS-021-3450123续表Partialshipments□√allowed□notallowedCreditavailablewithNominatedBank:□bypaymentatsight□bydeferredpaymentat:□byacceptanceofdrafts
本文标题:9信用证结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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