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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运用“两个办法”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课程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感谢省局为我们提供这次共同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今年的3.15晚会,大家应该记忆犹新。晚会曝光了肯德基、家乐福等一批跨国大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晚会上曝光的案件是我们工商部门在晚会曝光前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的,并及时进行信用扣分,同时通过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曝光,那将是一次提高工商部门执法权威和影响力的良好机遇。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加强企业市场巡查和信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课程安排,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企业信用监管相关业务知识。我讲的题目是《充分运用“两个办法”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我们到基层调研时感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就简称两个办法)的出台受到了基层广大同志的支持和拥护,他们的看法可以用“四个一”来概括,他们认为“两个办法”的出台:是一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是一次信用监管思路的大胆突破;是一次信用监管模式的重大改革;是一次基层监管执法的有效整合。我们全系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2004年起出台了一系列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意见,至2011年出台了“两个办法”。2下面,我从五个方面阐述如何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由于时间关系,对一些理论问题,我只做简单阐述,重点放在“两个办法”的解读上。一、明确修订“两个办法”的目的意义1.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规划,其中在完善部门信用监管及奖惩体系方面,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工商自身改革发展的应有之义。工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无法实现工商部门社会管理的职责要求,必须加以改进和创新。3.破解基层监管难题的迫切需要。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们系统基本形成了以工商所作为责任主体,以日常巡查为手段,按照企业的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频率的监管措施的片(段)长负责的网格化监管制度体系。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基层巡查监管任务比较繁重。我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在新办法实施前,全省目前有各类市场主体115万户,其中A类企业112万户、B类企业2.9万户、C类企业3877户、D类企业1289户;T类企业2.5万户。一年开展巡查的次数大约为80万次,而目前全省开展巡查监管任务的片段长大约3000人,平均每人每年巡查300户次,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3整治任务、执法办案任务以及配合政府完成工商职能以外的工作任务等等,基层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二是巡查监管针对性不够强。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的意见》([2010]299号)文要求,工商所市场巡查内容有22项,涉及工商所有的业务工作。多数基层监管人员反映,22项内容范围太广、标准不够清晰、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缺乏监管针对性,导致监管执法可能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三是对T类企业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原《办法》中规定了10类行业属于T类企业的范畴,基本上都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应该说,这些企业是否符合前置审批条件要求,应由前置审批部门进行核定;他们前置审批事项的履行情况也应归口由前置审批部门进行重点监管,无需列入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范畴;且工商部门对这些行业的监管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专业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原办法对这些行业的巡查内容与其他一般行业没有差别,比如说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歌舞厅、桑拿、洗浴等等,我们到这些企业巡查,没有办法看懂他们专业的设备符不符合标准,他们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到这些企业巡查也只能看看证照是否齐全。将这些行业列为T类只增加了巡查频率,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管,监管效果差强人意,缺乏实质性意义。四是监管合力不够强。很多地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就是企监一个部门在抓,其他部门没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也缺乏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不够、监管合力没有形成。五是社会效应不够明显。总局要求信用分类的结果只在工商部门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信用分类结果只在工商监管确定巡查频率时发挥作用,违法4行为严重程度也只是影响到巡查频率,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对企业来说可有可无,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六是履职不到位容易产生监管风险。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规定了具体的巡查频度,基层由于监管任务较多,难免存在顾此失彼、挂一漏万的现象,有一定的监管盲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可能被问责。综上所述,原有监管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对企业信用监管机制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建立新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工商工作实际的体制机制。二、新旧办法的主要不同之处一是将《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修改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原《办法》主要阐述的是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工商巡查监管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新《办法》根据建设“社会大信用”的指导思想,修改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去掉了分类两个字,将原来分类监管的思路调整为通过激励、限制、惩戒和教育等手段,对企业进行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提示、信用反馈、信用指导和信用披露等方式,进行信用培育和信用监管,更加突出了信用建设的主题思想。二是改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原监管办法用的是单一指标体系,计分依据为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而新办法中涉及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比较丰富多样,涉及到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因素,综合地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比较科学合理。同时,赋予片(段)长为企业信用情况打分的权利,增加基层监管的自主权。三是调整“T类企业”范围。原来是10类,减少为3类。主要是将工商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列入T类企业范围;各级工商局和工商所还可以根据辖区实际,结合行业特点和其他5监管要素,确定各自的重点监管对象;四是取消对企业巡查频率的硬性规定。取消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巡查频率的硬性规定,由县区工商局根据辖区情况统筹确定,并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规定了具体的监管内容;五是简化巡查工作流程。减轻基层片(段)长工作负担,巡查中如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内录入巡查结果,不再建立纸质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除外);六是修订工商事务警示和限制的内容。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中的有关企业锁定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不再只作为企业监管一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将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体系范畴;七是拓展对企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表彰企业信用典范,严惩严重失信、屡次失信企业,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的机制效应;八是增补信用指导工作的相关规定。整合内部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将信用管理与行政指导相结合,进一步明确信用指导的工作内容、主要方式、指导流程及手段等;九是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和披露的有关要求。三、基层工商所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基层工商所企业信用管理主要有六大项任务。(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⒈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主要指在工商所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由负责办理登记的人员收集、整理、录入,其登记资料录入后,信用系统会自动提取。⒉工商部门监管信息。一是企业配合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二是工商部门对企业认定的各项荣誉信息;三是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四是企业被工商部门行政6处罚的信息,包括:责令整改、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责令关闭等。五是企业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者未立案查处的。六是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指企业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评选表彰、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否担任社会职务,公益捐赠信息等。注意事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信息录入标准。信息征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二是信息修改程序。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同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工商机关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商机关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修改。这一条由各级信用办负责。(二)强化企业巡查监管。巡查监管是工商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直接决定了工商监管职能落实与否。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开展巡查监管呢?⒈科学制定巡查计划。一是巡查计划的作用。这项内容在征求意见时,有些基层单位提出不要制定巡查计划,省局经过充分7调研,认为很有必要保留。在修改办法时,我们提出对巡查频率不做硬性规定,应该说存在着基层会不会因此放松监管,会不会不履职的担心。我们时常处于“如何减轻工作压力,又可以促进工作落实;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又利于保护干部”的两难选择,通过制定计划,一方面,能够发挥段片长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使工作有的放矢,从而促进工作落实。另一方面,段片长巡查计划制定后经过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落到实处,万一发生责任事故,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干部,从而使两难选择变为“双赢效果”。二是巡查计划的实施。工商所段片长应在每月3日前按照责任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月的巡查监管计划,报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巡查监管计划应包含巡查对象和巡查项目等内容。三是巡查计划的准备。要做好一份切实可行的计划,必须把握“三个环节”,做到“四个清晰”。也就是要把握好“硬性巡查频度、专项整治要求和辖区监管重点,比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等”三个环节,做到辖区内的经济户口总量清晰、行业分布情况清晰、巡查任务情况清晰,比如哪些案件需要回查、哪此企业需要回访、哪此到期企业需要巡查的、已完成和未完成任务等。⒉全面落实巡查要求。一是准确把握巡查频度。对“T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新办法T类企业调整为3类,即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和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对易燃易爆、化危品等高危行业,虽不属于T类,不做为特别关注对象,但在巡查中还是要有监管的敏感性,要高度重视。对A类企业,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8查及各项检查;这里我想说明一下,虽然办法对A类及以上企业没有作硬性规定,但我们到基层调研时,不少工商所领导和人员表态说,为确保监管到位,他们还是坚持A类企业一年巡查一次,我们认为这也可以。同时,各级工商机关包括工商所还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本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并确定其监管内容、监管频率和强度。二是突出巡查监管重点。A级以上企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对新设立企业(指开业不到6个月)和新迁入企业(指由其他辖区迁入本辖区),进行开业回访,B、C、D级的企业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重点开展案后回查和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的内容,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另外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是否依法停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其分支机构是否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检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三是树立综合巡查理念。不能出去巡查一趟就检查一项内容,要学会“合并同类项”的工作方法,就是要把监管任务相近的几个项目或行业合并在一起,做到出去巡查一趟同时完成几个方面的巡查任务。如检查预包装食品时,可结合检查是否有商标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等。同时,要结合专项治理完成巡查任务。如在开展虚假广告、打假维权、农资市场、中介组织等专项治理时,要兼顾辖区内涉及到这些项目的市场主体开展一9次拉网式巡查监管,那么,每年你辖区内涉及到的监管
本文标题:企业信用监管课程讲稿(讲课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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