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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系列回顾:印花税冲击股市》导读:【印花税开征】: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发展演变历史(20101027)【印花税争议】:印花税何时全免14年得600亿分红缴了2000亿税(20050909)530狂牛摁头:一次代价高昂的风险教育(20071115)530至今股市感言(2007-06-29)国税局原副局长:印花税单边对股市作用不大(20080727)胡舒立:调低印花税救了谁(20050131)我国由双边征收改单边欧美多国早已废止股票交易印花税(20080923)【印花税反思】:吴晓求:千分之一证券印花税最好10年不要动(20080428)证券日报:请慎言用印花税手段挤股市泡沫(20100330)专家建议:股市不是“摇钱树”印花税应取消(20011205)吴敬琏:印花税调整可防泡沫(20100329)《瞭望》:可加快新股发行速度或调高印花税(20091207)皮海洲:印花税两年半一调说法不靠谱(20100326)炒股所得税取代印花税是大势所趋(20090814)资本利得税应当取代印花税(20080412)印花税传言不断微调不如大改(20100504)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发展演变历史《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市场调控工具还是政府创收财源?》“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发展演变历史的进一步考证上海证券交易所陆一2008年3月27日flynn6183@gmail.com写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市场调控工具还是政府创收财源?》一文,因为正好是两会开始讨论2008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所以仓促就发表了。之后在研究过程中,不断发现新的历史事证,并进一步发现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在扑朔迷离中尚有更值得探讨的地方,而这些考证的结果至今并非所有研究者和参与争论者都十分清楚,故所以决定再次提笔做一个进一步准确的描述。一、有关印花税的性质我国有关印花税所依据的法律,至今仍只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按照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由此可见,印花税原本就是(至今仍是)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有权酌情征收和对税款按照地方财政需要进行处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详见附件)。二.有关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由来在1990年至1994年,所有的相关文件都将此项税目称为“印花税”;从1995年之后,才开始在相关文件中将此项税目称之为“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当时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个税目的最初出发点却绝非仅仅为了财政收入,而更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调控初创伊始的证券市场上所出现的“过热的投机行为”。1990年5月25日到6月27日的1个月中,深圳5种上市股票价格的增幅为:深发展100%,万科380%,原野2lO%,金田140%,安达380%。于是《人民日报》编发了《深圳股市狂热,潜在问题堪忧》的情况汇编,说股票市场使机关人去楼空;国家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从7月3日起对深圳股市进行联合调查。这就是深圳市政府创造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大背景。当时地方政府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正因为如此,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为《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并同时要求对转让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征收10%-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印花税属与地方税种之一,属于凭证税而非行为税,所以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征收与否。面对当时的市场过热气氛,深圳市政府手中可用的只有这一个“合法的”调控工具。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深圳市地方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股份制和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发明创造,套用了印花税的书据印花而设立的一个实际上完全不同于印花税的新税目,中央政府当时只是默认了地方政府收取这个税目来医治市场的过热行为。因此,当深圳市于1990年7月1日开始课征印花税之后,1990年12月8日起深市就开始掉头向下,自此开始9个月的长跌。9个月中,深市总市值抹去七八个亿,市值只剩35个亿。于是,深圳市政府又在1991年9月初动用2亿元资金秘密救市的同时,于1991年10月将印花税率下调到3‰。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1%。但在其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中央政府和立法机构对和分税制改革相配套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证券交易税”因此至今没有正式设立,而(证券交易)印花税却从此依照《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改成了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从此在官方文件中正式由“印花税”改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几经变更,但这个套用印花税之名、实为证券交易税的特殊税目却一直延续到今天。三.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安排的变化过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证券印花税分成比例所进行的博弈安排以及它的发展演变过程。经过认真考据,并未发现一般研究者所说的1993年之后存在过30%归中央政府、70%归地方政府,这种三七开的依据。根据笔者最新的考证,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证券印花税分成比例的安排,因为深圳开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税法中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只有1988年国务院(而非立法机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而其中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目。按照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由此可见,印花税原本就是(至今仍是)地方税种,所以从1991年开始,地方政府套用印花税而设立了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政府只是默认了地方收取这个税目来医治市场的过热行为;又因为当时的成交额很小、所产生的税额绝对值也很小,所以中央政府也就同时默认了1991年至1993年底上海和深圳两市地方政府所收的税额滞留地方。直到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后,证券市场成交量大增、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额征收前景大好,中央政府于是开始酝酿调整印花税的分成比例。1993年12月15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式将“证券交易税”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并明确“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证券交易税的设置最终没有实现,有关工商税制的改革也一直延宕搁置,但(证券交易)印花税却从此开始按照《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从1994年起变更执行地方和中央各50%的分配比例,一直到1996年底。并从此以后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当作证券交易税在使用,并使它实际成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这种对半分的安排也许是出于尊重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初期发展的努力和保护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而做出的妥协;也正是出于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和权衡,在此期间地方政府才充分运用行政权力,深入参与了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最初阶段。1996年12月16日颁布、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但是4个月后,国务院在1997年5月9日突兀地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将印花税税率从3‰调整到5‰,并要求将“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这个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为简化手续,实行合并计算,总额分成。调整税率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88%,地方为12%。”1998年6月11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中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4‰。并要求“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之后在2000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其中,2000年的分享比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历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成比例一览表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上所述过程可见,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实质其实就是证券交易税,它的由来带有了30年来计划经济体制因素与市场经济体制因素二元并存格局下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浓厚色彩。从一开始,(证券交易)印花税就没有立法机构的准许和授权,仅凭政府行政部门的政令而套用不同税种的法规执行;在市场快速发展并可见巨大利益前景之后,中央政府用一个在税收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完全付诸实施的行政决定改换了它的性质(1994年的税制改革决定是按照证券交易税的概念定义的,但和这个改革决定相配套的工商税制改革并没有实际执行,证券交易税并未设立);同时又长期不更改它的名称和所依据的法律(至今仍然称为****印花税、理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执行),并根据政府部门对市场冷热的判断而多次变动税率的高低。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壮大,中央政府逐渐加重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统一管理和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市场收益的关注,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逐步改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使之成为中央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重要部分。这也就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为一个法律依据有所缺失的特殊税目。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了这样一段话:“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诚哉斯言,不知各位能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看到些什么……也许以上这一切,应该成为讨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背景和基础,并希望由此找到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前景和出发点。2008年3月22日(作者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市场调控工具还是政府创收财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员陆一2008年3月6日flynn6183@gmail.com证券交易印花税是2008年证券市场热议的话题,当它成为本届人大一次会议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时,有关提高、降低、维持、取消它的讨论在会场内外和媒体上下持续不断。但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究竟从何而来?为何而引起争议?却在众多讨论中不甚了了,有必要在此仔细追根溯源。1.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在税收定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就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中,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这说明,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凭证是一种纸质载体,即法规中所说的“书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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