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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致: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三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以下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一、本次拟置入资产中部分土地为划拨用地,请提供相关土地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证的证明文件,并说明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与预提出让金的差异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后发表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置入资产中纳入重组范围的原划拨地共42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划拨地均已办理为出让地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在本次置入资产相关评估报告中,上述42宗划拨地预提出让金总额为15,580.49万元;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3,824.422万元,较预提金额低1,756.068万元。湖北能源上述划拨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及实际缴纳出让金与预提出让金之间的差异情况详见下表:序号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平方米)原土地证号现土地证号评估预提出让金(万元)实际缴纳出让金(万元)1清江公司217.35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6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6号3.242清江公司11,395.5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7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7号170.133清江公司114.58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8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8号1.714清江公司9,533.23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9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9号141.685清江公司9,254.27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0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0号137.536清江公司3,780.44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1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1号56.187清江公司2,507.32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2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2号37.268清江公司754.81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3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3号11.229清江公司598.56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4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4号8.910清江公司191,865.72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5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5号2,851.4311清江公司99.98长阳国用(2009)第011705001-16号长阳国用(2010)第011705001-16号1.482,839.712清江公司43,543都市国用(2009)第020007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08号283.86280.10413清江公司5,079.3都市国用(2009)第020008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09号33.1732.6414清江公司9,018.1都市国用(2009)第020009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0号58.9258.01215清江公司121.1都市国用(2009)第020010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1号0.790.77616清江公司4,166.8都市国用(2009)第020011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2号27.0526.76417清江公司4,438.3都市国用(2009)第020012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3号28.8928.50818清江公司64都市国用(2009)第020013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4号0.420.40819清江公司85,901.2都市国用(2009)第020014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7号561.24552.58420清江公司254.7都市国用(2009)第020015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6号1.651.63221清江公司39,000.4都市国用(2009)第020016号都市国用(2010)第020015号254.81250.8822清江公司526.8都市国用(2009)第040010号都市国用(2010)第040002号3.423.37223清江公司280.98巴国用(2009)第527号巴国用(2010)第783号1.371.3624清江公司118.5巴国用(2009)第528号巴国用(2010)第784号0.580.57225清江公司526.1巴国用(2009)第529号巴国用(2010)第785号2.562.54826清江公司11,794.2巴国用(2009)第530号巴国用(2010)第786号57.4757.12827清江公司4,287.09巴国用(2009)第531号巴国用(2010)第787号20.8920.76428清江公司422,526.9巴国用(2009)第532号巴国用(2010)第782号2,058.722,046.55229清江公司15,362.2长阳国用(2000)字第040911029号长阳国用(2010)字第040911029号73.560.8230芭蕉河水电41,126.96鹤国用(2009)第799号鹤国用(2010)第441号187.97195.43631芭蕉河水电1,784.69鹤国用(2009)第802号鹤国用(2010)第440号8.228.54432芭蕉河水电6,198.93鹤国用(2008)第242号鹤国用(2010)第442号56.5858.11233鄂州发电619,932.3鄂州国用(2008)第2-38号鄂州国用(2010)字第2-64号7,074.056,065.4234鄂州发电77,364.4鄂州国用(2001)字第2-59号鄂州国用(2010)字第2-66号882.81756.9335鄂州发电8,593.2鄂州国用(2001)字第2-60号鄂州国用(2010)字第2-65号98.0684.0836洞坪水电5,852宣国用(2008)第020105004号宣国用(2010)第0194号22.4223.937洞坪水电1,855宣国用(2008)第020105005号宣国用(2010)第0193号7.117.57638洞坪水电9,647.7宣国用(2008)第020202008号宣国用(2010)第0191号42.2244.17639洞坪水电996.7宣国用(2009)第G0278号宣国用(2010)第0190号3.834.07240洞坪水电11,250.5宣国用(2009)第G0279号宣国用(2010)第0192号43.145.95241银隆电业2,888.1谷城县国用(2007)第09-0006号谷城国用(2010)第09-004号15.0515.142银隆电业47,786.3谷城国用(2008)第09-0001号谷城国用(2010)第09-005号249250合计—1,712,408.21—15,580.4913,824.422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置入资产中原包含的42宗划拨地均已变更为出让地并取得相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在相关划拨地办理出让地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出让金金额低于原预提金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请提供本次出售清能置业交割完成、湖北能源收到股权转让款、以及彻底解决湖北能源存在的关联股东占款及为关联股东担保问题的证明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后发表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能源与湖北鸿信之间关于转让清能置业100%股权事宜已交割完成,湖北能源已收到湖北鸿信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682,752,117.70元。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清能置业已归还湖北能源借款13.5亿元;三峡财务公司已解除湖北能源为清能置业5亿元借款提供的担保。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湖北能源与湖北鸿信之间关于转让清能置业100%股权事宜已交割完成并已收到足额股权转让款;同时,湖北能源已消除因出售清能置业100%股权而可能对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所造成的占款及关联担保等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之签章页】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负责人:管建军经办律师:刘维陈枫2010年9月16日
本文标题:三环股份: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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