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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私有产权的起源:一个新视角叶建亮金祥荣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杭州310027Tel:0571-87952475Email:yejianliang@sina.comjinxiangrong@sina.com信用与私有产权的起源:一个新视角内容提要:私有产权是保证交易信用的前提,而私有产权本身也是个体信用博弈的结果。即使没有法律和政府等强制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的条件下,群体的博弈会形成一个相互认可和尊重私有产权的信用均衡。这些条件包括必须有关于私有产权诉求客体的明确的信号显示、必须有足够的对入侵行为采取反抗的行为者和必须有效克服反抗中的搭便车行为。关键词:信用信用均衡私有产权CreditandtheOriginofPrivatePropertyRight:aNewViewAbstract:theprivatepropertyrightisthepreconditionofthecredit(keeppromises),andtheprivatepropertyrightisalsoaresultofthecreditgame.Undercertainconditions,thegroupgamewillcomeoutacreditequilibriumwhichpeopleapprobateandrespecttheprivatepropertyrightoneanother.Theseconditionsincludethedefinitivesignaloftheclaimoftheprivatepropertyright,asufficientamountofresistersagainstinvaders,andtheefficientlyrestrainthefree-riderinresisting.KeyWords:CreditCreditEquilibriumPrivatePropertyRight“…therebenoPropreity,noDominion,noMineandThinedistinct:butonlythattobeeverymansthathecanget:andforsolong,ashecankeepit.”ThomasHobbes,1651,Leviathan.所有权的稳定、其转移需经同意以及信守承诺。——大卫·休谟,1739,《人性论》。这种不寻常的秩序的形成,以及存在着目前这种规模和结构的人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冯·哈耶克,1988,《致命的自负》。私有产权(privatepropertyright)1是保证交易信用的前提,这已经为经济学家所共识(张维迎,2001)。因为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大大减少了受益受损的外部性,使得个人的行为变得更为可预见性和更加稳定,进而为交易提供了长期行为的激励,使得人们不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即互不欺骗和相互合作的信用机制会成为一个博弈的均衡而加以贯彻。但是,这是以私有产权本身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尊重为前提的。尽管在现代社会这一认可和尊重得到国家法权体系的保障,然而产权的实际执行往往可能与明确的法权体系保障的相去甚远(周其仁,2000)。而在现代法权体系尚未建立之前,私有产权的普遍认可和尊重则完全依赖于群体的习俗,这些习俗的则形成于群体的长期合作博弈的演化。如果将信用理解为博弈主体对采取合作策略的一致性预期,那么恰恰是这种一致性预期导致了对私有产权的认可和尊重作为一个稳定均衡的存在。因此,以下逻辑是成立的,即信用是支撑私有产权得到认可和尊重的前提,如果私有产权被理解为对占有财物的普遍认可和尊重,那么私有产权起源的基石不是其它,正是信用本身。1.私有产权的起源:已有理论的评述私有产权无疑是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中最为基本的概念,关于私有产权起源的解释自然也就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新制度经济学解释私有产权的起源是与其对新古典经济学零交易费用假定的批判紧密结合的。正如在科斯(1960)一篇重要的文章中所提出的,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实际上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换句话说,如果真实世界是诚如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那样,则意味着产权如何初始界定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这一被称为“科斯第一定理”的陈述实际上暗含的一个假定是,已经存在一个可以执行的产权界定标准和认证的“强制机构”以保证起初的产权是被“界定”的。例如,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在一篇广受关注的产权理论综述中就明确指出,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离开外在事前界定的权力,似乎就难以去进一步讨论1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TheNewPalgrave:ADictionaryofEconomics)“产权”词条。产权问题,而不管这一事前的界定是私人产权还是共有产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Alchian(1977)才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遵照这一思路,大量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都将眼光投向于这种产权的“界定”本身具有何种效率。按照科斯自己的进一步论述(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则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会影响资源的配置。那么问题便成为,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界定如何促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换句话说,产权的不同界定是会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同的影响的,而要进一步判断某一产权界定是否有效则取决于他产生的资源配置结果是否促成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在这个意义上,私有产权在促成资源配置效率改进上的首要功能在于促使经济主体实现将外部性(externality)内部化(internality)的激励(Demsetz,1967)。因此,私有产权的产生源于界定产权(共有产权内部化)的收益超过了其界定的成本。(Demsetz,1967;Umbeck,1977;张五常,1984;Barzel1982,1989)等产权经济学家进一步讨论了私有产权如何从共有产权中产生。这些经典的私有产权理论所遵循的思路无非是:私有产权的界定依赖于产权排他使用的收益和界定产权的费用。而私有产权的界定在指定、分配和实施产权的费用高(交易费用高)的情形下更有助于效率的获得。从而在当事人逐利动机的支配下会导致私有产权的形成。但是,这里暗含的前提假设是存在足以保障产权得以实施的有效的约束力量,使得“界定”的产权本身是不容怀疑和再思考的。从而剩下的问题便是,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何种结构的产权界定将导致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和产出。因此,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成为了私有产权的重要前提。“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对其强制实现的可能性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有赖于政府的力量、日常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言之,没有经过你的许可或没有给你补偿,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那些产权归你所有的物品的物质性状。在假设的私有产权完备的条件下,我利用我的资源而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ArmenA.A1chian)2”首先赋予法律以外在约束者的地位实际上等于是假定了产权的形成是外生给定的。但是除非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产生之后,否则又是何种原因赋予外部的约束力量(法律)以这种可能性来“保护”私有产权呢?正如Rajan和Zingales(2003)所指出的,“产权是一种形式的垄断,它给予财产的所有者排他的使用该项财产的权力而排斥了他人的使用。但是什么给了所有者以这种权力?我们可能会试图回答:‘法律’。产权是由法律制度执行这一点在现代发达社会这或许是对的,然而问题可能变为又是什么给予法律以这种力量?”3虽然,在马克思那里我们似乎可以找到部分的答案,但是,就法律与国家机器作为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确立的前提这一点,依然是没有区别。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2TheNewPalgrave:ADictionaryofEconomics.3Rajan,RaghuramG.&Zingales,Luigi,2003,TheEmergenceofStrongPropertyRight:SpeculationsfromHistory,NBERWorkingPaper9478.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4因此,私有产权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根本原因是阶级关系斗争运动的结果,这种阶级关系状态是统治阶级是通过国家机器及其法权结构来认可(和使之“合法化”)和维持的。“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5。“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6恩格斯也认为,私有产权的确立和维持必须依赖于统治阶级依靠国家机关和法权。他在研究私有制的起源的时候,指出,“……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7尽管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问题的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有着根本性的分歧8,但是,就私有产权源于国家和法律等的外在力量约束和规定这一点上,两者并无二一致。无非科斯以来的产权经济学家将重心放在了这种外在约束既定情况下的资源配置效率性问题讨论,而马克思主义的重心则直接是这种外在约束(所有制结构)本身如何演化问题(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的结果)。然而,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从个体契约角度出发还是马克思主义从集体行动出发,都不约而同的导出了私有产权(从而其他形式的产权)的确立依赖于一定的国家机器和法权结构这一结论。这种司法中心主义的产权观受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因为首先从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中就可以轻易的找到反例。“人类对于土地及其产出、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与11000多年前人类开始种植和驯养家畜差不多同时出现,而大多数的国家形态的出现则是在好几千年之后的事情。”“在一些渔民和其他定居部落中,个体和家庭私有产权看来甚至早于驯化之前就已经出现”(Bowles&Choe,2002)。9在对人类后来的制度演进考察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离开法律与国家的外在强制仍然可以形成明确的私有产权。Ellickson(1991)在关于加州沙塔县的邻里纠纷处理问题的案例研究中发现,那里的居民并不借助司法系统而解决了大部分的纠纷(例如走失的牲畜与告诉公路的汽车相撞引起的赔偿问题或在边界设置栅栏的出资问题)。他指出,“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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