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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银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银行(Advising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7.保兑行(ConfirmingBank):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8.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9.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本文标题:信用证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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