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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相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0号邮编:100033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等制度规定及有关协议,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并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2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其所属的各资金专户。经乙方同意,甲方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为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开立债券结算资金总户,通过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为其提供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服务,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甲方为乙方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总户,与乙方在甲方债券系统中开立的债券账户对应。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及乙方申请,在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下为其开立与其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专户。乙方各资金专户隶属于其债券结算资金总户。第三条乙方为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和支配。乙方享有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孳息(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其他相关收益,并承担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甲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动用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不为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提供垫资、透支服务,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亦不能办理现钞业务。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业务协议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可视业务需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或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并继续成为本协议及相关业务协议不可分3割的组成部分。有关条款的修改,甲方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上公布或以邮寄方式通知乙方。本协议所称邮寄方式,均表明甲方在以挂号信函或快递方式寄出邮件7个工作日后,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关通知。第六条甲方对与乙方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情况及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资料等内容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的服务时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甲方债券系统的服务时间一致,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第八条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各类资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甲乙双方均应按照主管部门和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的规定和(或)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第九条乙方开立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条件是已在甲方债券系统中开立债券账户,且债券账户状态正常。第十条乙方申请开立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时,应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提交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开户资料(以下简称“账户资料”)。甲方收到账户资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乙方办理相关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乙方出具相关开户通知书。4第十一条乙方账户资料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要素发生变更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此种变更应与乙方债券账户资料相关要素的变更同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即为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账户资料于变更完成后即时生效。第十二条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账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账户资料进行调查,但甲方应保留该记录,该记录在甲方收到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取消或更改通知之前均为有效。第十三条当发生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形或其他需要甲方中止服务的情形时,甲方可以立即暂停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或相关资金专户的使用,并于暂停手续办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当上述情形解除时,甲方根据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解除通知或相关书面文件,立即恢复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或相关资金专户的使用,并通知乙方。第十四条乙方申请注销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二)各资金专户状态正常;(三)各资金专户业务已全部到达终态;(四)债券结算资金总户及各资金专户余额均为零;5(五)待处理款项已处理完毕;(六)没有未结清的费用。第十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注销债券结算资金总户的书面申请当日,即停止受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新业务。甲方在办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注销当日,应首先结清乙方各资金专户利息,汇总各资金专户余额,并将余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然后分别注销各资金总户。债券结算资金总户注销后,各资金专户全部随之注销。第十六条对满足销户条件的,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销户申请之日起办理注销手续;甲方于销户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注销确认书。第十七条乙方可以对其债券结算资金总户项下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资金专户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参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条件与程序为乙方办理相关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第三章账户的基本服务功能第十八条甲方通过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为乙方提供与乙方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资金划拨及其他相关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的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业务。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服务的范围与程序按6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的约定执行。第十九条乙方根据自身结算需要,可于日间转出其相应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但对于乙方不按甲方公布的规定或乙方超出其对应资金专户余额的资金汇出请求、指令(以下对乙方请求、指令统称“请求”),甲方不予办理。第二十条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为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计息。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甲方为乙方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提供应急服务。乙方需办理应急业务时,应按照甲方制定的应急业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如下:(一)甲方根据乙方结算请求借记或贷记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二)甲方按照已建立的认证程序检查乙方请求。对于经甲方认可的各类途径接收的表面合格的乙方请求,甲方均认为是有效的。认证程序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发送人身份、密押和已设定的权限等;7(三)根据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规定或要求以及对于乙方不符合本协议或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或对托管结算秩序造成干扰的行为,甲方可以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立即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于事后告知乙方;(四)甲方因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的合法要求向其提供乙方及其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必要的协助;(五)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的规定及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服务费用;对于乙方不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甲方的义务如下:(一)及时执行乙方表面合格的请求;(二)为乙方提供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资金划拨、账户余额等查询服务;(三)本协议如因任何原因终止,甲方应按相应程序办理账户注销,并将乙方相应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和利息转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二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如下:(一)享有乙方名下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8(二)委托甲方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及资金划拨业务;(三)有权实时查询自身名下账户中资金变动情况及其余额;(四)乙方如认为甲方发出的各类单据有误,可在收到相关单据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已确认。第二十五条乙方的义务如下:(一)乙方承诺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及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二)乙方在甲方公布或收到甲方对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修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甲方将视同乙方已接受对本协议的修订;(三)按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清算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乙方向甲方发送的请求一旦提交即不可修改,一旦处理完成即不可撤销;(四)在委托甲方办理相关债券业务资金清算和资金划拨业务时,保证其指定的资金专户中有足额的资金;(五)按规定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相关费用;在发9生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其他需要甲方中止或终止服务的情形时,甲方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后,乙方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包括结清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上述义务免除。第五章免责条款第二十六条由于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业务延误、中断或失败的,甲乙双方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水灾、疫灾、地震、战争、暴乱、罢工等;(二)执行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发布的撤销指令、命令、管理规定、法律等;(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认证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及通讯、供电等公共系统的失误或故障;(四)其他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除甲方故意失职或严重过失外,因以下情况所造成的相关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二)乙方因与第三方协议或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与乙方债10券结算资金账户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追索和赔偿。第二十八条对于因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执行乙方请求的,甲方不对其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乙方提交违规、违约、错误、延迟的请求;(二)因乙方资金账户开户行未履行相关义务或错误履行相关义务;(三)由于乙方提供的资金账户资料不正确或不准确,导致汇出资金延迟、退回或汇出失败的情况;(四)因乙方资金账户资料或密押保管不当,由此造成的乙方所有的支出、诉讼、赔偿和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应免除甲方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一)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细则、业务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二)甲方承认乙方对存放于甲方的各类结算资金拥有收益权并享有处置的权利,但甲方被乙方或法院、主管部门或清算机关等机构告知乙方对存放在甲方的资产不具有所有、持有或处置的法律权利除外;(三)乙方得到法院、主管部门或清算机关等机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存放在甲方资产的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情况。如果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应对此导致的后果负唯一、全部的责任;11(四)乙方因欠费等原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过错,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章协议的终止及其他第三十条乙方因任何原因需终止本协议时,应按本协议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条款办理债券结算资金总户的注销手续。甲方需终止本协议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方式通知乙方。甲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停止受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新业务。对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中第2-6项条件的,甲方按本协议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约定办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账户的注销手续。乙方债券结算资金总户的注销手续完成之时,本协议即终止。第三十一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只是单独针对甲方和乙方的有关权益,其他任何第三方都无资格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乙方与甲方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第三十三条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未果,应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13(签字页)协议签署声明乙方声明:1、乙方已看到甲方于2011年9月6日发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的“关于简化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协议签署流程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1]第76号),全文阅读了该通知的附件,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pdf格式)。2、乙方完全同意以该通知所述的方式签署本协议以及完全认可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现乙方在本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并将签字页邮寄或当面提交给甲方,以表明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编:电话:日期:年月日债券账户号:(新开户不填)(以上项目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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