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中邦-资金信托合同(A级)
合同编号:NCT[2012]号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新华信托·中邦系列稳健型并购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页1鉴于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本项目:指新华信托·中邦系列稳健型并购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项目。二、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中邦系列稳健型并购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三、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中邦系列稳健型并购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四、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五、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六、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开立的信第页2托资金专用账户。七、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八、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九、信托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十、信托资产初始总额:指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十一、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十二、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十三、保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十四、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信托单位对应申购资金1元。十五、元:指人民币元。十六、管理人及受托人:指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十七、投资顾问:指信托计划项下所有受益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就本基金管理出具专业意见所聘请的上海金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十八、A级受益权/人:指本信托计划中享有最先分配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受益权/人。十九、B级受益权/人:指本信托计划中享有第二顺序分配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受益权/人。二十、C级级受益权/人:指本信托计划中享有第三顺序分配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受益权/人。二十一、信托年度:指本信托计划自生效日起或自开放申购生效日起存续期每次达到1年的时间期间。第页3第二条信托当事人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申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三、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受托人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先定住所: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邮政编码:400010客服电话:400-622-3333直线电话:021-6087-8225传真:023-63792460四、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第三条信托目的本信托计划以稳健专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以及城市综合体的股权投资项目。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以债权、股权、资产收益权、设立spv特殊载体、委托投资顾问、合作伙伴或第三方股权代持或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投资于各类实业、十二五规划重点鼓励的产业、金融机构持有的股权、债权、资产收益权和信托受益权资产等,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第页4的重新配置、优化及价值提升,在保持资金的低风险,高效率的基础上,发掘超额价值,为投资人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主要锁定经济发达区域城市,人口密集的省会城市和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的城市综合体、生态节能等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的保障房项目优先纳入考虑。本信托计划的项目投资将遵循如下策略:1、稀缺资源投资策略:投资于区域领先或具有稀缺性的高品质项目;2、价值投资策略:具有良好的成本优势或者风险控制措施的项目;3、特殊机会投资策略:在特殊政策背景下产生的投资机会;4、优选投资策略:优选业绩良好,且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优质企业旗下项目。信托资金闲置期间,也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基金、信贷资产投资、票据资产投资、其他信托计划等短期稳健、安全性高的资金运作方式,以获取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信托计划资金在信托计划约定期限届满前可作循环投资(即投资于新项目公司)。第四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信托计划。第五条信托规模及期限一、信托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生效后1.5年内,总规模不超过4.5亿元,以实际募集第页5金额为准,A级信托受益权预期年化收益率10.5-13%;B级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总收益率为32%,按两年分配;C级信托受益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8%,信托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受益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半年内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种子项目情况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如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受托人应及时将信息公布于受托人网站以供受益人查询,不再向本信托计划每位受益人就该事项书面确认。如分期募集,受托人根据实际募集金额宣布信托计划首期成立生效。该首期成立生效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的成立生效日。二、信托单位的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信托期限为2年,如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则信托计划每期期限为2年。受托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自行决定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各期是否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成立生效满1.5年后,受托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开放申购,如决定开放申购,受托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此信息告知全体受益人。申购新增的受益人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生效日为申购期结束后的首日,该受益权自生效日起需持有2年。受托人将每季度出具管理报告,向受益人公告基金运作情况。信托计划成立生效满2年时,持有信托受益权满1.5年以上的受益人可自行确定是否退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决定保留其信托受益权的需提前三个月(即在信托计划成立生效第21个月首日起两周内)以EMS邮寄(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保留申请至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处,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ct@nct-china.com,便于受托人统计并办理。本信托计划提交保留受益权申请的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展期1.5年,本信托合同继续有效。未明示保留受益权的受益人,受托人按期办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退出。就此事项,全体受益人同意不再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将公告该事项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管理本基金的运作。第页6第六条信托的申购一、申购条件:1、A级信托受益权投资者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应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B级信托受益权投资者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起点为人民币500万元,且应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C级信托受益权投资者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万元,且应按照100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合作伙伴中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C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购买权)2、投资者应以现金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3、300万以下自然人受益人人数不多于50人。二、申购方式:受益人应以现金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三、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账号:500102014018150044025五、信托收据: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应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六、信托计划的发行:本信托产品将由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共同受益人(如有)联合多家商业银行、券商及其它具有潜在客户资源的渠道机构共同进行发行募集。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与传统的房地产集合信托项目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第页7第七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推介期为[]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分期发行。分期发行信息受托人将会公布于其网站供受益人查询,不向所有受益人就该事项进行确认。二、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及募集安排:信托计划首次推介期内,募集金额达到3亿元时,受托人可提前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生效。信托计划首次推介期满,如募集资金总规模未达到3亿元,则受托人根据实际募集金额宣布信托计划首期成立生效。该首期成立生效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的成立生效日。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半年内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种子项目情况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如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受托人应及时将信息公布于受托人网站以供受益人查询,不再向本信托计划每位受益人就该事项书面确认。三、信托计划的生效本信托计划成立即生效,成立日即为生效日。如果本信托计划非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成立生效,则受托人应于募集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返还已缴纳的申购资金及其在信托账户中获得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信托计划如开放申购,新增申购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申购生效日第页8为申购期结束后的首日,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收益分配按其信托受益权对应的申购生效日计算分配日及到期日。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一、投资管理原则本信托计划应遵循如下投资管理原则:(一)坚持操作、决策相分离原则;(二)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制度;(三)严格进行预算管理,遵循分段投资原则;(四)遵循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五)坚持信托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严格区分的隔离制度;(六)严格遵守资金信托合同等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维护受益人利益;第页9(七)信托资金的投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规范、稳健及审慎的原则。二、投资管理框架(一)为贯彻本信托计划的管理原则,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本信托计划应建立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及内部监控制度,强化投资管理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约束与互相监督。(二)根据操作、决策相分离的基本原则,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由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共同组建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及后续管理的具体操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的决策。(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在信托法规的框架下,在信托受益人大会的授权下,建立的本信托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建立本信托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2、批准本信托的投资策略和运营规则;3、全面负责信托管理决策和运营监督;4、代表信托做出投资决策、后续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退出决策;5、批准信托分配政策和方案,及信托单位的提前结束或者延期方案;6、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或其他商业计划;7、批准经营管理委员会建议的独立审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专业服务机构;8、批准经营管理委员会的人员任命;9、批准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的董事任免。(四)经营管理委员会是在信托法规的框架下,在信托受益
本文标题:中邦-资金信托合同(A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061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