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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Ⅰ,II,IIIBaselCapitalAccordⅠ,II,III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十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重要形式,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巴塞尔协议ⅠBaselCapitalAccordⅠ1.2.3.4.巴塞尔协议Ⅰ的更新过程及内容介绍巴塞尔协议Ⅰ的产生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巴塞尔协议Ⅰ的产生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协议出台之目的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金融危机演变的逻辑变化特征传统: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社会危机现代: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银行风险金融风险→经济风险国家风险→→一、《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一)巴塞尔协议I的产生背景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导火索--三大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倒闭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英国-以色列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十分薄弱;(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例如:1982年发展中国家爆发债务危机(4)国际银行业中的不平等竞争使得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协议出台之目的1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移到内部调控。2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订出计算方法和标准,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性和稳定性。3逐步消除目前国际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的基础,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建立公正的国际性银行管理体制。(二)巴塞尔协议Ⅰ的内容巴塞尔协议非独立文件,而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巴塞尔协议一,也就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起于1975年颁布的《1975年协议》,止于1999年《新资本协议》修改稿的诞生。巴塞尔协议特指其中最著名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从广义来说从狭义来说巴塞尔协议一包括的主要文件列举如下:1975年,《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1983年,在1975协议基础上进行修改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1992年7月声明》即《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8年,《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我们从广义角度进行介绍1975年和1983年——《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该协定制定于1975年,被成为神圣条约,是第一个巴塞尔协定。这份协定最终于1983年5月经修改后确定下来,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内容简介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合资机构分担监管责任评价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本协议分成三个部分内容简介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体系目标标准比率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基础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股本金和公开储备,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极大影像盈利和竞争能力,位于银行资本的第一级,比例至少占50%。•补充资本:(ⅰ)未公开储备,(ⅱ)资产重估储备,(ⅲ)普通储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ⅳ)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ⅴ)长期附属债务。这一部分资本归为银行资本的第二级,各国当局可根据各自的会计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各种成分都包括在内。将银行资本分为两类1988年协议的核心内容风险权重体系委员会根据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按其相对风险程度进行加权,以计算资本充足率。此法有如下优点:1.为结构不同的银行体系之间进行国际比较提供公平基础2.便于计算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风险3.不妨碍银行持有风险较低的流动和其他资产把不同资本的风险分为5级,使用0%、10%、20%、50%和100%5个权数,资产风险越小,使用权数越小。资本充足率风险分类目标标准比率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和对系统的初步检验,委员会同意应建立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应普遍达到的最低标准,这项标准应与长期保证所有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的目标相一致。委员会确定,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目标标准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资本充足度的具体测定《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资本要求包括: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4%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产×风险权重2.资本充足度的测定2.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即:资本充足比率=总资本/(表内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8%3.长期次级债券的金融/一级资本≤50%4.附属资本内普通贷款准备金/风险资产≤1.25%从测算公式或以看出,风险权重占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不同的风险权重可能使银行在资本、资产总额相同的条件下,其比率不同。对此《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的不同资产作了权重的规定。当要计算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就要按照协议规定的资产风险加权系数乘以银行资产负债的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对于表内项目,以其账面价值直接乘以对应的风险权数即可;对于表外项目,则要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信用转换系数,首先将其转换为对等数量的贷款额度,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0%(a)现金①(b)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c)对经合组织②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d)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证券③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④的债权0%、10%、20%或50%(由各国自行决定)(e)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类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④20%(a)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⑤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券作为抵押的债权④(b)对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c)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d)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④(e)托收现金50%(a)完全由借款人使用或以出租房屋为抵押的贷款100%(a)对私人部门的债权(b)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c)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和融资的除外)(d)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e)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f)不动产和其它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它公司的投资)(g)由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h)所有其它资产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业务1.直接信用替代(对一般债务的担保,包括对贷款和债券起担保作用的备用信用证)2.银行承兑业务及其参与的直接信用替代(也就是备用信用证)3.回购协议(saleandrepurchaseagreement)和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该资产出售并没有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4.购买资产的远期性协议(forwardagreements转换系数为50%的表外业务1.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业务(contingencies)(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书和与特殊业务相关的备用信用证)2.未被使用的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包括证券承销承诺和商业贷款限额承诺3.循环证券承销服务(RUFs)和票据发行服务(NIFs)转换系数为20%的表外业务1.商业信用证2.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转换系数为0的表外业务1.未被使用的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承诺一家银行的资本规模为1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为1500万元人民币,该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项目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现金75短期政府债券300国内银行存款75家庭住宅抵押贷款75企业贷款975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1500用来支持政府发行债券的备用信用证150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300表外项目加总4501)首先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将表外项目转变为对等数量的银行贷款,以衡量银行的风险。表外项目账面价值转换系数对等信贷额银行提供的备用信用证150×1.00=150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300×0.5=1502)然后将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对等信贷额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结果如下:•风险权重为0%类现金75短期政府债券300•风险权重为20%类国内银行存款75备用信用证的信用对等额150•风险权重为50%类家庭住宅抵押贷款75•风险权重为100%类对企业的贷款975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对等额150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75+300)×0+(75+150)×0.2+75×0.5+(975+150)×1=1207.53)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总资产=100/1207.5=8.28%该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已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对1988年协议的评价《巴塞尔协议》的积极作用:1988年协议公布实施后为众多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评估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风险加权法对银行持有的流动性高、低风险资产无负面影响,而且将表外业务也纳入到资本监管体系之中,有助于银行间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这一协议被后人认为是加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划时代的重要文件,有着实质性进步。这一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积极评价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风险加权法对银行持有的流动性高、低风险资产无负面影响,而且将表外业务也纳入到资本监管体系之中,有助于银行间的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1988年协议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1.仅涉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市场风险的规定过于笼统(直到1996年才将对市场风险监管纳入到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尤其是对银行账面资产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非信用风险,或语焉不详,或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甚至并无提及。2.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
本文标题:巴塞尔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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