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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对外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经营管理部(必要时律师参加)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详细介绍整体案件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管理层审批。(一)涉案金额超过元人民币的;(二)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省内(或国内)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经营管理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必要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第九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相关费用、履行判决结果产生的赔偿等费用,均由涉案公司承担,所有费用均由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流程发起,经所属组织、集团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董事长审批。第三章纠纷管理第十一条本章所指的纠纷是指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各类纠纷。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经营管理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经营管理部。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三条经营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经营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经营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第十五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统一协调处理。第十六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四章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经营管理部。诉讼、仲裁所需的各项证据材料原件。包括合同、变更签证、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要求各项材料做到清晰、完整、准确、全面。因证据不全或证据缺陷造成的败诉等诉讼不利后果由涉案经办部门承担。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对《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对案件所需证据列出证据目录,对是否起诉等事项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按照审批意见在3日内书面通知业务经办部门。第十九条业务经办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管理部法律意见及证据目录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配合人员,并在一周内完成证据原件的收集交至经营管理部,填写《证据目录交接单》。案件配合人员与经营管理部法务人员填写完善《起诉案件审批表》后,依据管理层审批意见办理。第二十条确定起诉后,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经营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经营管理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初步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第二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经营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案件配合人员,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经营管理部。第二十四条诉讼、仲裁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仲裁手续办理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并及时汇报有关管理层,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汇报给有关管理层,按照管理层审批后及时调整诉讼、仲裁策略。第二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上诉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经营管理部。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案件上诉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经营管理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经营管理部及案件配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第三十一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营管理部或经办部门可要求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第三十二条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由业务部门申请,经经营管理部法务专员、经营管理部部门主管、业务单位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等逐级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集团总裁或董事长审批。第三十三条通过诉讼收回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部上缴涉案公司财务部,不得截留至私人账户。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纠纷处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15日内,完成整理,并交有关部门存档。第三十五条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经营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因涉案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导致诉讼案件证据资料不全,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纠纷情况登记表》纠纷情况登记表.xls附件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起诉案件审批表.xls附件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xls附件四:《拟上诉案件审批表》案件上诉审批表.xls
本文标题:初学预算人员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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