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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91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与操作实务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国企改制部主任潘朝金2005年7月2019/9/292主要内容一、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解读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四、律师在产权转让中的作用2019/9/293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其一:产权市场宏观调控法规范其二:产权市场管理与市场体系法规范其三:产权市场规则与程序法规范其四:产权市场主体与主体行为法规范其五:产权市场中介机构法规范其六: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法规范2019/9/294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其七:产权市场外商购销企业法规范其八:产权市场信息产业管理法规范其九:产权市场会员管理法规范其十:产权市场经济人管理法规范其十一:产权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法规范其十二:产权市场其它法规范2019/9/295出台《办法》的配套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规范制度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等配套办法中央企业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的各项贯彻落实2019/9/296《办法》的解读一、产权的概念法学原没有“产权”概念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当时的理解是不包括债权。2019/9/297《办法》的解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个解释既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2019/9/298《办法》的解读《决定》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十六个字也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原则。《办法》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在第二条中给出了国有产权的定义--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可以看出,这个定义与《决定》中的表述不同,但是内涵是完全一致的。2019/9/299《办法》的解读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三公原则进场交易原则保护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2019/9/2910《办法》的解读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办法》中规定旨在最大程度地发现国有产权的真实价格。信息的公开、交易的公平、结果的公正2019/9/2911《办法》的解读进场交易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2019/9/2912《办法》的解读场外交易存在的问题:一是场外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三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2019/9/2913《办法》的解读关于如何选择产权交易市场,李荣融给出了四个字的标准----诚信、守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2019/9/2914《办法》的解读保护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办法》延续了《意见》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思路。第十一条规定了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2019/9/2915《办法》的解读《办法》也注重杜绝因产权转让而导致的债务纠纷:第十九条规定产权转让合同中必须包含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等。2019/9/2916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审批程序首先,《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三类批准程序。第一类是《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类是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和决定责任。2019/9/2917《办法》的解读第三类是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遵守《办法》的规定,还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但是,要注意这条规定只是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才适用,并不是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因为《办法》第二条已经明确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排除在《办法》规范的范围之外。2019/9/2918《办法》的解读《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包括: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法律意见书成为必备的报批文件。2019/9/2919《办法》的解读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中的法律问题简单地讲,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产权交易前产权交易中产权交易后在这三个阶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一)产权交易的方式2019/9/2920《办法》中规定了三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拍卖、招标和协议转让。前两种是进场交易的方式,而且基于发现价格、最大限度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应当是产权转让中的主要方式;而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都作了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却存在着差别。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2019/9/2921《办法》的解读第三十条所指称的“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现在:资源性企业2019/9/2922《办法》的解读(二)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除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特别注意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除此而外,第二十条是关于价款支付的特别规定2019/9/2923《办法》的解读(三)关于管理层收购的问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有资格作为国有产权转让受让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2019/9/2924《办法》的解读《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一、“管理层”定义:直接和间接二、限制的范围: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三、实际开放的范围:《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2019/9/2925《办法》的解读职工人数≤2000人营业收入≤30000万元同时具备资产总额≤40000万元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2019/9/2926四、具体要求:1、经济责任审计2、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4、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5、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2019/9/2927五、禁止性规定1、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2019/9/2928六:其他限制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2019/9/2929七:三类企业的例外处理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可以不进场,可核减国有净资产2、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办发[2002]48号)(国办发[2003]9号):协议转让;股权激励试点,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2019/9/2930《办法》的解读(四)《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八种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2019/9/2931《办法》的解读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关系?《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9/9/2932首先,产权的转让方并非是产权的所有者,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就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其次,《合同法》规范的是
本文标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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