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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10商品房预售制度【精编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商品房预售制度【精编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取消【第一篇】自深圳出让龙华地块作为试点商品房现售开始,争论了近的问题再次成为业界焦点。有专家认为,商品房现售对控制房价不利,也许只是降低某些城市土地竞争的压力。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预售制实行了22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制度需要作出调整,而商品房现售代表了一种大方向。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制试点作为一项新制度如果在未来推广,必将成为一把双刃剑。新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谁最不乐意了?承建商资金链将吃紧据了解,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创始人”是霍英东先生。1953年,霍英东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这一制度随后由香港传入内地,经过不断发展,终成今日普遍采用的一种售楼方式。商品房预售制度发明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房企的资金压力,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大利空,意味着失好文供参考!2/10去了一个融资渠道,增加开发商的融资压力。现售制度的出现,势必将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研究总监徐枫认为,现售制度出现将带来中小开发商的淘汰,不能适应未来发展,被整合和并购。随着房地产准入门槛的提升,房地产将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这是房地产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随着开发商的优胜劣汰,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融资渠道多元化。徐枫表示,中国房地产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大量的资金是建筑厂商垫资,取消预售制度可能出现开发商将资金压力进一步转嫁到建筑厂商的情况,建筑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相关质检部门对于商品房检验的体系还按照现有的做法执行的话,不排除未来偷工减料的情况出现。土地财政更吃紧?取消预售制度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对于房地产充分竞争的城市,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较强。对于库存严重积压的三、四线城市来说,已被迫销售现房,取消预售制度的影响并不大。广州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彭澎认为,推广商品房现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调控制度以及三、四线去库存有好处。实行商品房现售,开发商在原本库存高企的三、四线城市拿地积极性受挫,从土地开始抑制商品房供给,减少供应。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将延长开好文供参考!3/10发商的周转周期,减缓项目入市。徐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现房销售的首付比例存在降低的`可能,首付比例本身是对房地产预售阶段的价值评估,现售制度下现房的估值与在预售阶段下估值不一样,首付款比例或降低。开发商门槛提高,购房者入市门槛降低,释放一部分购房需求也对去库存存在利好。另外,彭澎提到,一些库存压力较大的城市推广商品房现售或存在阻力,其中一个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从土地招拍挂阶段开启商品房现售,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市场的竞争压力,一些实力和资金能力较弱的开发商被拒之门外,未来土地溢价将有不同幅度的降低,对于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存在一定利空。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以土地转让获得直接收益和土地融资带来间接收益的行为,被称作土地财政。土地财政让地方政府得到了好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徐枫表示,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财政所占比例不高,例如深圳,土地收入对政府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但对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来说,现售制度需要经历一个微妙的博弈过程。相关阅读: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且有相关法律规定好文供参考!4/10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的门槛。这个制度最早出现在香港,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传入深圳,此后在内地陆续开花。1994年,中国内地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建立预售许可制度。目前,各个主要城市的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显然,预售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性和合理性。预售证的目的:为开发商也为购房者大部分的媒体报道中对预售制度的解读均体现在开发商身上,认为这必然是降低了开发商资金门槛,加速了开发商建设中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这显然是一部分,而且这确实是政府在引进此政策在开发商品房初期,鼓励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初衷。但是预售证制度的实施更是为了购房者。有个别的读者可能又要跺脚骂人了,但是睁开眼睛理性的看看你身边的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什么价格,期房销售什么价格,期房价格是不是远远低于现房价格。预售证制度的出现让购房者可以在期房期间购买商品房,并在6-12个月之后的获得现房。用6-12个月时间,少付10万块,为什么不呢。预售证对房价的影响1.预售制度让项目自身价格呈现由低往高走的趋势好文供参考!5/10预售制度让项目在定价上考虑期房和现房的区别,有一个价格落差,随着园区的成熟和建筑的完工,价格也随之上涨,项目前期购房者变成第一批的项目价格受益者。1.预售制度拉低了市场整体房价水平前面说到预售制度让房地产项目价格由低往高走,那么就不难理解市场上房地产项目一方面为了体现价格竞争力,一方面为了快速实现项目回款,90%的项目均会考虑在预售制度下来后马上入市销售。如此一来,整体市场上房价水平就是期房的房价水平,期房的房价显然低于现房房价,间接的拉低了市场上实际房源价值的整体房价水平。如果预售制度取消了,将造成哪些影响1.房价最少暴涨20%预售制度取消之后,开发商的资金要求更高,且长时间的开发让银行利息成本加大,这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必将平摊到房价,房价必然上涨;且由原先的期房销售变成现房销售,房价也将上涨,两大因素导致市场房价水平最少上涨20%。2、开发商销售热情减退如果预售制度取消,那么开发商将在建设开发完房源之后才能进行销售,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现一个现象,定价太高销售困难,开发商仍然没有销售热情。因为开发完毕后无资金压力,现房在售无所谓何时销售完成,均不影响本项目的投资回报收益,导致开发商现场销售热情减退,长期控盘,造成社会资源好文供参考!6/10浪费。把房价上涨的原因落到预售制度上是不公平的,同样的房源,房源的价值是体现在现场上还是期房上,显然是现房。那么如果没有预售制度了,你购买的房源那就是现房,必然是现房的价格,价格必然是比现在期房的价格贵的,预售制度的出现恰恰是把房价给降低了。所以,钟老师认为说取消预售制度的人都是目光短浅之人,取消预售制度一方面不能降低房价,反而拉高房价。并不是单纯的预售制度取消就没有投机性炒房团,也许你认为前期购房者就是投机炒房客,就是这轮客户把把项目房价给炒高了。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你应该明白了项目从预售期到现房销售期确实会存在房价落差。任何人都想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高的价值,他们正好实现你的愿望罢了,这批项目前期的购房者,是用比常人更长远的、独到的眼光和见解选择了具有高性价比的楼盘。商品房预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第二篇】商品房预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概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由于商品房销售在我国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立法中存在空挡,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理论界也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商品房销售市场好文供参考!7/10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进行简单探讨。本文作者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及其与承揽合同存在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是一种非即时交付的买卖合同,它不同于承揽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文章对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开发商设立抵押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和设立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作者认为预售商品房可以转卖并履行严格手续,并简述商品房预售中常见的纠纷,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与蓬勃发展,商品房买卖市场日益活跃,一种新型的房屋销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应运而生。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既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视合同约定而为)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房销售形式。可见,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交易,该种销售方式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吸收资金,对于解决房屋在开发建设中资金不足的`问题起重要作用。但是,商品房的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行立法尚不够完善,实践经验也还欠缺,对房屋预售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研究,澄清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使之能在房屋交易市场上发挥最大的经济功能。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好文供参考!8/10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此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所生的争执或纠纷。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一)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1、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买卖合同性质。《台湾民法典》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因此应该从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角度去探求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尚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并非现实物而是将来物,有一个“成长”过程。但双方的意图都在于房屋竣工后的产权转让。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也自然负有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基本特性是相吻合的。预售合同实为房屋作为商品交换形式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仍是买卖行为。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好文供参考!9/10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也多与买卖合同相同,具有明显的买卖合同性质。2、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非即时交付合同。[1][2][3][4][5]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格式【第三篇】出售方(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藉: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码:电话: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好文供参考!10/10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什么是商品房预售【第四篇】问题: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本文标题:商品房预售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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