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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委)、金融办公室,人行各中心(片区)支行,万州、涪陵、黔江银监分局、各片区银监办:为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7]3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二00七年六月五日2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和有关报表、资料报送工作,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成立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的专业性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到市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是担保机构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全市担保机构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有关情况抄送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第五条担保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备案管理机关报送担保机构备案表、变更情况表、业务调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3资料。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要及时对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注意发现担保机构或担保行业存在的担保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政府及上级机关报告。第二章担保机构开业备案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办理备案手续。现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的备案手续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办理。第八条担保机构以在法定注册机关注册的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第九条担保机构申请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主动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含复印件)、资料一式三份:(一)担保机构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4情况;(五)担保机构章程,国家事业单位担保机构组建的方案和批文;(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相关证件核验后,原件退还担保机构,复印件由备案管理机关留存。第十条担保机构备案程序。(一)到市中小企业局领取《备案表》,也可从中国中小企业重庆网(网址:www.smecq.gov.cn)下载;(二)担保机构应如实填报《备案表》,区县级担保机构经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送所在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市级担保机构和注册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直接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发给《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第三章担保机构变更备案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一)发生与本办法第八条备案相关事项中一项及多项变更的;5(二)分立与合并的;(三)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一)变更备案申请书;(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三)《备案表》;(四)《备案证》;(五)备案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申请变更备案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备案机关审核后予以变更。需变更《备案证》的,由备案机关收回原《备案证》,重新核发《备案证》。第四章担保机构注销备案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备案机关核准,办理6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缴销《备案证》。第五章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备案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材料:(一)业务调查表;(二)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三)发生代偿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代偿报告及追偿报告;(四)涉及担保风险事项,需要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第十七条备案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担保机构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研究担保行业发展规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为发展担保行业和担保体系服务。第十八条《备案证》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市统一印制,备案后发放。担保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第十九条按规定备案的担保机构,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市银监局在政府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第二十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如实7登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区、县政府金融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的分支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机构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重庆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2.重庆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情况表8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申请表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印制9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组织形式登记注册号从业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公司网址电子邮箱分支机构情况业务范围股东名称股权构成1、万元占%2、万元占%3、万元占%104、万元占%主要合作银行合作规模(万元)1、2、3、担保主要品种担保金额(万元)1、2、3、申请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意见年月日(公章)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公章)受理备案管理机关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证编号渝企担保备字〔〕号发证日期年月日11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情况表机构名称备案证编号序号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123456变更事由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机关意见:年月日(公章)填报人:联系电话:12填表说明一、本表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二、“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登记注册号”、“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属公司性质的均以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属事业、社团性质的以批准机关的批文为准。三、“组织形式”,有公司、事业单位、社团企业形式,只选填其中1项;四、“从业人员”,指填报备案申请时的从业人数,不含聘用6个月以下的临时人员;五、“股东名称”、“股权构成”,均按股权比例大小为序填报;六、“主要合作银行”、“担保主要品种”,均按累计担保金额大小为序填报;七、“合作规模”、“担保金额”均指累计担保总额。八、“受理备案管理机关意见”、“备案证编号”,由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填写。
本文标题:机构备案暂行办法doc-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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