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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精编5篇】合同范本网主题栏目精选:“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精编5篇】”,敬请访问。为了跟上世界发展社会进步的节奏,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越来越重要。合同的成立以对合同的承诺为条件。那么您知道一份合格的合同内容应该有哪些呢?以下为合同范本网为您收集分享的“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精编5篇】”,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第一篇】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司与被告清水河*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上述两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利。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上述的合同法律原理,原告仅以具有租赁优先权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时,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基于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侧重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流转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判决。经过上面的分析,结论是:房屋租赁双方的“优先租赁权”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承租人享有的“优先租赁权”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宣告另一份合同无效。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擅自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个案例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应当另案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篇】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出租方将座落于一处(计面积米)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房屋结构为:门窗结构为:地面结构为: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自二0年月日起将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到二0年月日收回。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四、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出租方负责,费用由出租方负担。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损坏均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水、电。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根据实际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负担。六、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抵押、转让、出卖。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七、合同期内,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房屋主体进行改造。合同期满后可由承租方拆除,不拆除时也可归出租方。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自行安排,出租方无权干涉,否则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九、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只承担上述规定的租金、水、电费及依法应交纳的工商税务费,除此以外一切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十、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经出租方酌情延期后拒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租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十一、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十二、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非承租方故意的行为致使房屋毁坏和造成损失时,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其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十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采取阻碍对方工作、经营的方式进行解决,否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十五、如本房屋因产权引起纠纷时,由出租方负责解决,承租方不负任何责任。租赁期间如因出租方过错,致使第三人对该屋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一切经济损失。十六、其他约定事项: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承租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十九、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出租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二0年月日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第三篇】出租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面积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号。2、出租房屋面积共3、该房屋系。第二条证明文件甲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法律证书,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1、房屋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装修期及试营业期:。装修期满,乙方必须保证承租的房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进入正常、持续的使用。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乙方承租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于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等的用途。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房屋租金(以人民币结算)按建筑面积计,年租金为.2、鉴于乙方承租房屋后需较大资金投入装修,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免租期,即自年月日起自20年月日止,甲方对乙方实行免租。自年月日起,乙方按照前述租金标准交纳租金。3、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本合同采用先使用后交租金的办法,按次年第一个月交前年的租金,先用后租。此后各期的租金,由乙方在次年的第一个月10号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按年度支付。第六条订金及装修保证金双方签署本合同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订金及装修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装修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在装修期满后的3日内退还给乙方,或冲抵乙方首期应付的房屋租金。第七条租赁房屋交付乙方承租的房屋,甲方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第八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第九条关于房屋装修的约定1、备案: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将装修方案书面报送甲方备案。2、行政审批:乙方的装修工作,应严格遵守规划/城建/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甲方负责申报。第十条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验收合格。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3、乙方的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功能。4、乙方在使用承租房屋及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共同维护周边的环境卫生,甲方有协助处理关系的义务。第十一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卖本合同所涉的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甲方承诺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出租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3、因租期时间长,在不影响甲方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甲、乙双方各自做好承租房屋及其相应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将承租房屋完好的交还甲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不能移动的装修、装饰和改扩建工程亦应无偿移交给甲方。可以移动的物品及设备设施甲方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由甲方购买。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的完好状态。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严重损坏承租房屋(需经职能部门认定),在甲方书面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2)拖欠房租计个月或拖欠金额满元(含)以上的。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十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第十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租金,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
本文标题:承租房屋租赁合同【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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