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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三)公司法(四)企业国有资产法(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三)规定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2、一体两翼模式。3、“五龙治水”模式。通过多种模式探索,2002年国务院决定重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国有资产监管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针对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出资人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等一系列重大原则。这一举措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至此,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向更新的目标迈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以适应市场经济为目标,政府不再单纯以行政命令干预企业的经营,而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新制度的需要,成为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变迁的主要动力。第六节、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精神和立法重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精神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的立法精神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重点在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的立法精神指导下,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重点有四:1、维护国有资产权益;2、保障国有资产安全;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上述规定,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又与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相互衔接,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及其内容第一节、企业国有企业法的体系结构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分别是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从1993年酝酿着手起草,风雨兼程走过了15个春秋,历尽艰险,终成正果。被誉为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部法律!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种类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亦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具体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或者接受的馈赠转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分为三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和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又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第一、金融性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第二、“三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功能是盈利性,一般要求其保值增值。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只能以出资人而非所有人的身份对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不能直接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处分。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通常包括:第一,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第二,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第三,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第四,接受捐赠转成的国有资产;第五,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行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第一,矿藏;第二,水流;第三、海域;第四,土地;第五,森林;第六,山岭;第七,草原;第八,荒地;第九,滩涂;第十,野生动物资源;第十一,野生植物资源;第十二,国有人工资源;第十三,国家分配的其他资源。(二)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亦即前述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此可知,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企业国有资产又被称为所有者权益,具体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由有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所有者权益主要有如下内容构成:第一,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即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第二、依法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损失;第三、留存收益。是指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不适用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企业国有资产立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二)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根本目的。(三)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前述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巩固和发展国家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性作用,都是实现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一目标的手段和途径。第四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其行使(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及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资法的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宪法。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法秉承宪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模式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1、国有资产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代为行使。2、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要方式。4、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级代表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节、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是根据国家出资方式不同以及国有资本所占企业全部财产比重的大小来界定的。国家出资的企业主要有如下四种:(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单独出资商品经济组织。(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家出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多数而使国有出资人成为控股股东的公司。(四)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股份中包含国有股,但国有股未达到控股地位的公司,此处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应遵循的原则(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设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特设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所谓特设计机构通常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亦即国资委;所谓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指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对某些行业、领域中的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国资委的定位1、国资委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2、国资委不同于政府行政机构。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不纳入政府行政序列。国资委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3、国资委不同于一般企业单位。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商品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资委显然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4、国资委是党的一级组织。设立国资委党委,直属中央领导。(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2、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利。3、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应遵循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此处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在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时应遵循的原则。1、政企分开原则。政企分开是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必须分开。2、政资分开原则。政资分开原则亦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两权分离”原则。即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国有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正确理解“三统一”和“三结合”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
本文标题:时代光华《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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