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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产减值准备关于资产减值,我国在1992年以前的会计核算中,从未考虑过要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1992年颁发的“两则”、“两制”中,首次提出的坏账准备概念。1998年,在《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计提四项减值准备;2000年,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应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并将这八项减值损失列入不同的费用或损失科目。这些措施规范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夯实了资产质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规定散见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这些规定都是解决单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没有考虑到资产通常是组合在一起提供经济效益这一客观事实。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组概念的延伸就有资产组组合,最典型和常见的实例有总部资产。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这些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减值的确认,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标准,分别是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认为,只有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这种标准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损失,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区分永久性损失和暂时性损失,所以主观性太强。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在可能性标准下,资产减值在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而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因此,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大于账面价值,即使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也不确认减值损失。其目的是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并避免确认不必要的减值损失。它比较接近经济现实,着重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但是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经济性标准认为只要发生减值,就应当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我国新准则使用可能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一方面将确认基础与计量基础统一,都使用可收回金额,另一方面又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贴现。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的迹象有内部迹象和外部迹象。内部迹象如毁损、闲置或准备重组等,这些迹象外界几乎无法观察到,纯粹由企业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来判断。外部迹象如市价大幅下跌、设备老旧、环境法律限制等,这些迹象相对容易观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就是存在可能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究竟采用何种折现率?新准则规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因此主观因素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很大,为了抑制人为操纵利润的行为,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做法。新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总之,新的准则体系首次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统一体系,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是对旧的会计制度体系的突破。按照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件规定,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如果其他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就不再执行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已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当中,既有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由于各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赖的基础不一致,将会导致信托公司之间的可比性降低。此外,银监会要求我们对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并定期根据新掌握情况对分类进行调整,这些规定与新准则在某些地方对接不上,我们殷切盼望信托会计学会或信托行业协会作积极的协调工作。将协调结果反馈给各信托公司,以其为各公司具体操作提供指导。
本文标题:浅谈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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