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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出口信用保险第一节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支持措施,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并列为三大支持出口的政策工具。•案情介绍•2007年11月国内出口商E向美国买家F出运三票货物(儿童服装)合计发票金额USD12,467.66,付款条件为OA60天。付款期届满后,出口商E经邮件、电话等方式催讨货款,但买家F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2008年2月,出口商E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出口商E要求并授权,中国信保要求律师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而债务人律师在应诉状中却提出了高达40万美元的反索赔,依据为该儿童服装未经防火测试,买家退货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及商誉损害,并保留追究出口商E承担产品责任的权利。•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2008年3月25日公布了修改1953年服装纺织品阻燃标准的最终规范,且于2008年9月22日生效。虽然阻燃标准的修订内容应豁免修订生效时“处于库存或贸易中”的产品,除非CPSC因为该产品可燃性非常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险而限制或撤销该项豁免。但本案产品未经防火测试,无关测试标准,新法的出台显然强调了防火测试的重要性,也是公众关心而敏感的话题,从而使得本案的诉讼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8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4档,分别是14%、13%、11%、9%。•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资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1年12月,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2005年止,该公司累计扶持的出口金额近400亿美元,累计理赔4亿美元。但我国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远低于国外12%~15%的投保水平。出口信用保险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经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为什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水平较低?1、保费率过高:为0.8%~1%,出口到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费率高达2%。如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发达国家在1%以下。——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80%~90%,外贸公司自己承担10%~20%。——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苛刻的免责条款。•2、保险品种少,承保方式单一:如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采用“统保”方式。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对保险机构:好处是风险分散,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统保对外贸公司:不被认同。认为只有自身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办理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出口收汇相当安全,不用投保。专家建议:实行弹性收费1、对连续多年无风险、信誉较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费率;2、对自控能力较强、赔付率较低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返费用。3、政府可考虑在业务起步阶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出口信用业务保户给予保费30%的补贴,有效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促进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有固定的保单和格式。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D/P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如提单)。•(D/PSight)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如审核无误,则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商业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D/Paftersightorafterdate)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商业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实务中,在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情况下,为防止货物已到但远期汇票未到付款期致使进口商无法提货的状况出现,进出口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卖方授权银行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放单,即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时向银行提供信托收据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等到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当然,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做法使得出口商要冒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的风险。凭信托收据借单(TrustReceipt,T/R)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案例:出口商A向进口商B请求采用D/P即期结算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但进口商B不同意,反而建议采用D/P·T/R方式结算,由于此时国际市场上这种商品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出口商A无奈只有答应进口商B的要求。待商品出口后进口商B很快杳无音信。试问在本案中的损失由谁承担?分析:应该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如果出口商没有授权代收行通过T/R方式借出单据给进口商的话,代收行如擅自将单据借与进口商,则代收行要为其行为负责。但在本案中出口商采用了D/P·T/R方式结算,这意味着代收行可以通过T/R方式借单给进口商,这种借单行为是由出口商授权的,此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的话,出口商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委托人(出口商)代收行(进口地银行)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委托结汇付款提示付款委托出口跟单托收定义及流程•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提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交给所在银行,委托该行通过他在进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或进口商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定义•流程——•在付款交单(D/P)的条件下,进口商填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并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在承兑交单(D/A)的条件下,进口商须办理承兑手续后领取正本单证,凭以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若客户拒绝付款或承兑,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案例:D/P远期托收的风险•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50多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投保信用险,保险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D/P90天USD400000。A公司只收到2万多美元,其余货款逾期未付。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CANARABANK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本案启示:向银行咨询,选择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信誉欠佳造成风险。D/P远期托收业务有风险。如目前有些国家如北欧、拉美国家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UPC522也不提倡远期D/P。•《托收统一规则》(UPC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条款•D/P即期还是远期收款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人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人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外贸企业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当然也可循法律途径追究进口人的违约责任。•2、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外贸企业收款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人,甚至随便向进口人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3、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人拖延赎单时间,尤其是远期D/P,出口人将承担汇率上的风险。•为了防范D/P结算风险,尽可能降低损失,外贸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外贸企业可预收部分定金,尤其是对初次使用D/P的客户,在进口人不要货时,争取货物的处理主动权。•2、外贸企业可采用信用额度管理办法,对那些经常使用D/P的客户,根据进口人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最高信用额度管理,防止造成信用过滥现象。•3、外贸企业可在进口方所在地事先找到代理人,并在托收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的权限,在万一遭到进口方拒付时可由代理人代办提货、存仓、保险、转让或运回等手续。•D/A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赊帐(O/A)欧美企业平均80%—90%采用赊销贸易,我国企业目前平均赊销率不到20%。国内一些出口企业不敢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白白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前者如旅行信用证,受益人仅凭汇票或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后者则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外贸上提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信用证。资料:T/T简介•TELEGRAPHICTRANSFER,即是电子汇款,就是通过银行汇款。•T/T付款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1)前T/T就是100%预付,这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最有利,当然一般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碰到这种客户。(2)30%T/T预付,70%T/T(30T/Tdeposit,70T/Tbeforeshipment)见副本提单后付款。现在一般用这种付款方式,(3)后T/T这种方式对买方最有利,一般只对金额少且信誉特好的客户,但最好不用.T/T流程一般是接到客户订单,做好发票,等客户把订金打过来就可以下生产任务单下去,确认交货期,在此过程跟客户确认唛头,尺寸等。发货后拿到提单副本后可传真或扫描给客户,要求付款。款到帐后再放单.2、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到2年之间的货物出口贸易,适用于汽车、机械工具等半资本性货物的持续出口贸易。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适用于建筑、造船、车辆类产品、承包工程类和海外投资类(如以BT、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该类货物的出口,没有持续性的交易,保险公司设计不同的保单,采用不同的费率。没有固定的保单格式和固定的保单条款内容。特别提示:如出口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国产化比率应不低于70%,船舶及车辆类产品的国产化比率不低于50%;目前,对于工程承保项目,中国信保放宽了国产化比率的要求,而代之以国家利益的综合考虑。•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肇庆学院出正门经东岗的公路就是采用BT方式修建)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肇庆学院某公寓楼就采用这种形式)BOO: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转让,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4、出运前风险案例:A公司同阿联酋B公司签订价值16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出口合同,A发现合同约定分批装运,而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A要求B公司修改信用证。此时阿联酋的投资环境发生巨大变化,B公司已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以各种借口拒绝修改。最终,A未能安排出运,该机器设备是依据客户要求订制,转卖难度很大,占压A公司大量流动资金,产生了高额利息损失。•5、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保险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特别请求,经双方协商,对保障范围、条件等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的信用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出口信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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