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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与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进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CIF和CFR术语,并采用信用证结算货、证、运、款四个环节出口合同履行基本程序: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合同履行。备货商检合同托运送货到码头保险催审证通关装船出口核销和退税制单结汇一、准备货物注意事项: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等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货物的包装及包装标志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按照国际贸易法律的一般原则,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包装除了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外,还应按情况承担默示的合同义务适合通常用途和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的特定用途适合通常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和“可转销性”。适合特定用途的目的必须得到买方的通知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二、落实信用证1、催证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促开证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如发现对方资信不好或行情有变,应催促开证2、审证:由银行和外贸公司共同负责审核信用证收到的途径审核内容开证行的资信与背景;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否有限制性或保留条款专项审核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信用证的金额有效期、有效地点、付款期限;交货期、交单期分批装运和转运2、审核信用证银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真伪、开证行信用、索汇路线等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合同(2)UCP500(3)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1)对照合同信用证是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开立的,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并非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表面上的严格一致,而是指在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或在受益人愿意给予对方利益让步的范围内,信用证的条款均可视为与合同内容的“相一致”,受益人应予以接受。举例:合同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hipmentnot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hipment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500》第一条:“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UCP5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举例:*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循《UCP500》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信用证注明“不可撤销”或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均可视为“不可撤销”。(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5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收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AdditionalConditions)。信用证中列有附加条款,有时多达十多条,包括了对单据、运输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条款会影响受益人的业务操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受益人制单与交单,从而加大了收汇风险。因此,受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确定这些条款能否接受。举例:*CommercialinvoicesshouldbeapprovedbyChinaCouncilfor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andcertifiedintheusuallyacceptedmannerbyanyArabEmbassy,LegationorConsulate.(商业发票应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并且通过阿拉伯国家大使馆以通常可接受的方式证实)*TranshipmentisallowedatHongkongportviaEvergreenLinesonly.(转运只得在香港通过长荣办理)(二)修改信用证1.审核信用证是前提2.修改函是依据申请人(进口商)是根据受益人的修改函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因此修改函是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改证的依据。3.受益人怎样对待修改通知书---《UCP500》中的有关规定(1)及时(2)完整和明确(3)一次提出(1)及时在及时审证的基础上,发现不能接受的条款后,受益人应及时拟写修改函,以免对方以装船临近等为由拒绝修改或提出改变支付方式(如往往改信用证为付款交单或赊欠等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2)完整和明确根据《UCP500》第五条(a)款的规定,信用证的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修改函是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指示的依据。因此,要求受益人在修改函中明确列出所有不能接受的条款,同时应提出相应的修改内容,即受益人可以接受的内容,必要时应说明修改内容以便申请人在收到后能及时理解并作出相应准确的修改。(3)一次提出受益人向对方提出修改,尽管理论上可以是无数次,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但为了不给双方增加改证手续和费用,应尽量一次提出。由于审证不全面和考虑不周到,受益人多次提出修改,对方有可能会拒绝修改。当受益人向申请人发出修改函后,如果后者同意修改,便会很快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开证行便将修改通知书(AmemdmentAdvice)通过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UCP500》第十一条b款的规定)。受益人应如何对待修改通知书,《UCP500》作了如下规定:(转下页)(1)当受益人接受修改,可采取“默示接受”,但不接受时,应向通知修改的银行发出拒绝通知。《UCP500》第九条d款(3)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发出上述通知,当它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内容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修改。(2)《UCP500》第九条d款(4)规定,受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对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当属无效。根据上述1、2两点,如果受益人不能接受修改通知书的中一部分内容,应全盘拒绝并通知原通知行,而后要求申请人重新修改。(3)对于转让信用证,《UCP500》第四十八条e款规定,如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二)审核信用证银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真伪、开证行信用、索汇路线等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合同(2)UCP500(3)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信用证软条款某A进出口公司向卡斯基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在特别条款中规定:“受益人出具证明书证明品质符合1996年6月7日提供的样品。证书并由买方代表杰里迈亚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即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置受益人利益于不顾而在信用证上规定的一种条款,这种条款使受益人无法自主掌握或虽经过努力也无法完成,使受益人完全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供“检验证书或质量控制证明”是最典型的做法。例1.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DavidLuowhosesignaturemustbedulyverifiedbyL/Cissuingbank.(检验证书由DavidLuo〈人名〉签发且证书上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例2.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afterapplicanthasconfirmedacceptanceofpre-shipmentqualitysamplesbywayoftestedtelex/swiftfromtheissuingbanktotheadvisingbankandacopyofthesamemustbeincludedwiththeoriginaldocumentsfornegotiation.(装船前货样寄开证申请人,并由开证行发给通知行的加密电报/电传确认后,受益人方可装运,且该电报/电传副本将随附议付单据)分析: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申请人均提出需由买方人员签署相关证明等。客户推迟签发或拒绝签发证明或不发确认电报/电传都会给我司带来延迟交货,不能按时收汇等诸多不便,造成被动。因此,在收到信用证时需特别注意仔细审查,除非在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下,可以接受此类条款,否则应当及时向客户提出取消此项条款。改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修改内容应一次性提出收到修改书做出接受或拒绝通知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信用证修改书与原证附在一起案例分析: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分析: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三、安排装运(一)托运程序:1、外运总公司根据各口岸提出的要船计划,制定月度海运出口船期表(内列航线、船名、船期、重容吨和装卸港),分发给外贸企业;2、外贸企业在货证齐全后,即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递交外运公司作为定舱的依据;3、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确定装运船舶;4、在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三、装运(一)租船订舱出口公司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国际储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运输联盟等)办理货物运输。(二)报关出口公司向装运港海关申请报关,一般也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报关委托书,相关单据)(三)投保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公司代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四)装船,取得提单,并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的内容和格式:出口告知对方一切装船细节,包括:Descriptionofgoods;Portofloading/discharge;B/LNO.;Shippingmarks;Totalamount&soon(二)投保逐笔投保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买卖合同规定投保(三)报关(通关)报关分四个基本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说明:除海关特准外,一般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分:白色—一般贸易粉红色—进料加工贸易绿色—来料加工贸易黄色—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员接到提货通知单。准备申报单证。填制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起,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正式向海关申报。提供管理机关许可证、检验检疫通关单证等。减免税证明。海关关员接单(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签注申报日期)。检查,将填写错误的报关单退还报关员更改。审单(审核报关单内容,初审和复审)。根据《关税条例》和税收政策,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查验报关员会同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移、开箱及验完恢复原状。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陪同查验报关员和查验关员共同在货物查验记录上签字。海关关员查验
本文标题: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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