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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交割仓库只开展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或经交易所认可的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或经交易所核准租用库房,存储交割商品的经营活动。在没有现货交割情况下,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仓库用。第三条严格遵守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割细则和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则和程序,合法从事交割仓库业务活动。第二章组织决策与分工第四条交割仓库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交割商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分子公司负责具体管理与实施。第五条各分子公司申报期货交割仓库资格,须经由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具有期货交割仓库资格的公司,必须成立非常设期货交割仓库工作领导机构,报总部行政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各分子公司利用自有商品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包括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的批准权限:按《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限及管理程序表》中的“投资类别:单笔资产收购、出售、对内、对外”和《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具有期货交割仓库资格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配套制定交割仓库管理的具体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报公司同意后实施。第三章商品入库及质量检验第九条期货商品入库的交割标准及质量检验方法应按国家标2准、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及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执行。第十条交割商品入库时,货主应到场监督,如货主未到场进行监督的,不予入库。第十一条入库检验样品必须在卸货前抽取,不得在卸货后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存档。第十二条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商品重量验收采取在交割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入库质量检验原则上由交割仓库负责,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由货主和仓库负责人签字确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挂号信方式寄送至交易所。第十四条如货主需要,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认真复查,确认后及时通知客户。第十五条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入库。第十六条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协商并就货物整理等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后,方可提供整理等服务。第十七条交易所认可的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载明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事项登记造册,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第十八条交易所认可的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3第四章商品保管第十九条对期货交割商品应优先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起24小时内向交易所通报。第二十条商品检验结果货主和交割仓库均无异议的入库期货商品,应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第二十一条交割商品的存放和养护应符合国家或品种所属行业及交易所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协议书的约定做好交割商品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切实保证交割商品质量和商品安全,并做好储存工作日记录。第二十二条交割商品的存储或堆码方法应整洁、整齐,并保证商品的质量。交割商品存放仓位不得移动,需要移动的,应通知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方可移动。第二十三条交割商品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上应标明商品的名称、等级、数量、存放时间。第二十四条未持有《提货通知单》的客户,不得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交割商品。客户可以到样品室查看存储货物对应的样品。第五章商品出库第二十五条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质量检验由货主与交割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商品入库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先按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期货交割仓库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提交专题报告及处理意见,报总部备案。第二十七条货物出库时,要对《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认真做好复核,凡有误差者,一律不予以办理出库手续。第二十八条核对无误后,应尽快办理出库,并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发运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第六章入库和出库的复检4第二十九条对入库和出库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协商确定或由交易所指定。第三十条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第三十一条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第三十二条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第三十三条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对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的入库和出库进行事前监管,营运管理部门应对交割仓库的商品出入库过程和保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交割仓库的商品交割安全。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对商品的数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三十六条禁止交割仓库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移动或处理交割商品的;(2)与会员或客户联手,以虚占库存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2)在未完成入库、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情况下,申请注册仓单的;(3)交割中滥行收费的;(4)蓄意刁难客户,不配合交割商品的.出入库的;(5)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6)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的。第八章责任追究与奖罚第三十七条具体业务单位一把手为交割仓库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有单位进行投机操作和交易,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将处以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处分。给5公司带来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并处以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处分。第三十八条交割仓库工作人员承担交割仓库及其商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将处以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处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禁止交割仓库实施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将直接以严重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单位财务部门、总部投资管理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承担交割仓库的监管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未实时监控,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的;总部投资管理部门和管理营运部门对各单位交割仓库未进行定期检查的,将追究监管不严责任,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处分、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司的交割仓库的管理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商品交易所有关指定交割仓库交易规则和程序,合法从事交割仓库业务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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