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内容提要资本制度无庸置疑是公司制度的重中之重,因为它不仅涉及公司本身,更与整个公司的发展休戚相关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选择,近来一直存在者法定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之争,不可否认主张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呼声似乎更高一些。如果仅从制度方面考虑,此种观点似乎更站得住脚,但对中国这样一个稳中求发展的国家而言,一项制度不仅要满足先进性的需要,更要满足国情的需要。本文从中国的相关社会环境出发(主要是信用和司法两方面)分析探讨法定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发展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最佳选择。关键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社会环境目录引言·······························································································1一、法定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三种资本制度的特点·······2㈠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特点···················································2㈡横看公司资本制度的自身特点···················································3二、依我国公司发展的环境现状――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8㈠我国公司的发展正处于信用短缺的社会环境中······························8㈡司法环境:我国司法制度仍不健全,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10三、法定资本制度对我国公司发展的意义············································14㈠减少交易成本······································································14㈡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15参考文献·······················································································171引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迅速加强《公司法》为了适应时代的步伐,其修改显得越来越必要和紧迫。近年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进行了较全面的检讨和反思,该法确立的以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学者们较多的指责。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设立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门槛过高、成本过大;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定位过高,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实质上的保护;过于迷信资本的担保功能,不注重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得制度设计的创新发展等等①。基此,学者们提出改变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确实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值得认真思考和对待。但是,这并不能必然成为完全放弃现行制度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学者的分析论证主要立足于资本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但鲜有考虑在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社会环境是否适合实行这两种制度。作为总体法律制度乃到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某项具体法律制度是否会被整个制度系统和社会接纳,其自身的优越性不足以成为论证其立足于一国社会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不能与现有行之有效的制度磨合成为一体,或时机不成熟就贸然引进,无论如何多么“先进”的资本制度,在我国都不会取得好①这方面的文章很多,如王保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国人大新闻,2001年5月31日;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109页。2的效果,并将由此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甚至会成为奸诈钻营者从事不法行为的庇护伞。正是基于此,笔者对以下问题作一探讨。一、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一)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特点“公司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①如果说资本是公司的血液,那么公司资本制度就是其运行的规则。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实质上是一个安全与效率之间不断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公司立法促进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一个出发点是保护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安全流通。法定资本制充分体现了人类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出现初期为保证交易安全所持的谨慎态。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第二个出发点是确保公司这种经济组织能够自由经营﹑安全经营以及尽可能快地扩大规模经营。随着效率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人们逐渐发现固守资本制度大大降低了经济的效率,于是资本制度又走向追求效率的极端――授权资本制应运而生。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第三个出发点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授权资本制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无可否认,但其导致公司的滥设和①顾功耘:《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3损害交易安全同样有目共睹。当人们偿遍了这两种资本制度的优缺后于是出现了折衷资本制度的设计。就安全而言,折中资本制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的优点,成为资本制度的新宠。①(二)横看公司资本制度自身的特点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或者说公司是法人,已经获得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普遍确认,独立人格理论最终导致了各国公司制度对有限责任原则的普遍接受。因此在公司作为一个拥有区别于股东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的独立实体时,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承担无限责任会导致对其不公。同时,在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股东相互之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浡于公平。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会对公司债权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因为确认股东有限责任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并最终导致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失衡――股东享有全部风险利益而不承担全部成本,债权人承担了部分风险成本却不享有任何利益。针对有限责任的这一缺点,各国公司法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在各种对策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财产,并以之作为担保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②由于在通过确保公司具有稳定的财产以为其偿还债权人之债权担保的具体制度设计上,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配置不同,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度: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由股东承担①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页。②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页。4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由大陆法系首创,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通常称资本三原则)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定最低额原则。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确保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结构和稳定的资本,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不利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法定资本制度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中,防范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所产生的风险的义务被配置给了股东及公司。首先,资本三原则下,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需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点,实质上是要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其意图在于,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公司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因资本过剩而降低投资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其次,按照最低资本额原则,股东应确保公司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司设立目标的实5现,从而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①与公司法将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配置给股东和公司相应,在法定资本制度条件下,通过稳定的资本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事先预防的方法。即在公司成立及正常存续时,通过最低资本额的强制性要求,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的要求,来预防有限责任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事先保护的方法就其本质而言,是给公司债权人提供了防止因公司资本不足而给其利益造成损害的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并不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才开始启动。即公司法通过法定资本制度预先建立了一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信用机制,在这种信用机制下,公司的资本就是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的一种信用保障。2授权资本制度:防范有限责任的风险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授权资本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需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要认购并缴足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通常该一定比例的资本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之其核心功能是给股东提供最大的灵活空间,减少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成本,提高效率。其理论基础在于:首先,由法律规定统一的资本限额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特殊业务对资本的特殊要求,因此它不能对债权人提供真正有效的保护;其次,通过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使债权人能够准确的预见和知晓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总额和经营状况,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无需通过对资本地预见强制性要求;第三,债权人完全可以通①顾功耘:《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71页。6过合同(如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来自我保护;第四,如果公司或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性从事不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请求,使其利益得到最终保障。根据以上叙述,在授权资本制度下,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主要义务实质上被配置给公司的债权人。在授权资本制度下,通过刺破公司面纱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方法,在授权资本制度宽松的环境中成立的公司,法律不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董事会自由裁量公司股份的发行时间﹑种类。如果公司成为股东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时,法院将基于维护公共法律政策和实施公平正义的考虑,并应债权人的要求,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由相关责任股东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因此授权资本制度本身不能预先形成一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信用机制。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其他社会信用机制才能得到救济。3折衷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妥协的结果折衷资本制度又称认可资本制,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章程总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定全部发行完,公司就可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需达到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正是由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各自的利弊,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了授权资本制度,并形7成了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部分地保证安全性的同时降低公司地门槛,这样公司设立时发行或缴付的资本必然只相当于公司总资本的一部分。那么从纯理论上讲,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地结论:如果说折衷资本制度更接近与某种资本制度的话答案显然是授权资本制度。客观地说,折衷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
本文标题:论法定资本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125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