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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QDJG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期)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重要提示:1、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2、委托人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认可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3、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4、除信托合同之外任何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信托合同为准。5、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其他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6、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1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第一条释义受托人: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受益人: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信托合同:指《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合同》。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数量计量单位,信托单位面值1元。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的总数。2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目标债权: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价值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的应收债权。目标债权收益权: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价值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的应收债权因转让、清偿以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成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本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本期信托公告的起始日(含)至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完毕本期信托资金对应的目标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之日(不含),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公告为准。各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各期信托公告的起始日(含)至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完毕各期信托资金对应的目标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之日(不含),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公告为准。信托延期天数:指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3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含法定节假日。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投融资优势,将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于受让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建工”)合法拥有的价值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目标债权的目标债权收益权,青岛建工承诺回购目标债权收益权,并向受托人支付目标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三条受托人、保管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一、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二、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西安市朱雀路中段1号金信国际大厦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缴付一、币种:人民币二、金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为10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委托人实际缴付的信托资金以本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为准。三、缴付:委托人应于本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将信托资金缴入以下账4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账户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账号:3700012129027315095开户银行:工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一、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发行,最终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二、本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之日起计算。若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的,则各期信托资金的期限均为24个月,分别自各期信托募集期结束且受托人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在各期信托资金期限均满18个月后,若青岛建工提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各期信托资金对应的目标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则各期信托提前终止,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信托利益按各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三、本期发行推介期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30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本期发行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发行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发行推介期的,将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第六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发挥自身的投融资优势,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青岛建工所持有的价值为人民币35000万元目标债权的目标债权收益权,青岛建工承诺回购目标债权收益权,并与受托人签订《应收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青岛建工按照该合同5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受托人支付目标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青岛建工将信托资金用于补充其运营资金(项目工程的建设)等。在发行推介期、信托期限及清算期期间,闲置资金可运用于银行存放、同业拆借、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市场逆回购业务等高流动性产品。二、担保方式1、抵押担保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东、钟家沟村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涝国用(2004)第138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74887.75平方米)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受托人,债务人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顺位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在抵押率不增加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决定抵押物变更事宜,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2、连带责任保证(1)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鲁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自然人韩广涛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自然人季瑛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受托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保管合同,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为保管人(以6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下简称“保管人”)保管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四、受托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分户管理、分别营运、独立核算。第七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分配原则1、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2、在任何条件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3、本条中信托利益的计算,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4、信托利益不足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按照每份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占全部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二、信托利益计算1、信托利益范围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信托财产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和信托终止后清算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7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2、计算公式:(1)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为: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9.5%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9.5%×本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9.5%)(2)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元及999万元,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为: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0%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本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10%)(3)信托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本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三、信托利益的分配1、分配时间:信托利益分两次分配,具体分配时间为: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认缴的本期信托期限满一年且青岛建工按约定足额支付了本期信托资金所对应的目标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认缴的本期信托资金期限到期且青岛建工按约定足额支付了本期信托资金所对应的目标债8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西部信托•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划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后于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若本期信托信托计划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前终止,信托利益按信托资金认缴的本期信托实际存续天数计算。2、信托利益的支付由受托人直接划至委托人在本合同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不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指定分配账户见本合同第二十条)。3、特别声明:如信托财产需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的,则信托财产的清算、信托利益的分配在上述程序完毕后进行。第八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一、信托财产的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的信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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