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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向日日本本出出口口电电气气用用品品的的综综合合指指南南电电气气用用品品安安全全法法概概要要目目录录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规定概要・・・・・・・・・・・・・・・・・・・・・・・・・・・・・・・・・・・・・・・・・・・・・・・・・・・1I.出口特定电气用品的规定和手续・・・・・・・・・・・・・・・・・・・・・・・・・・・・・・・・・・・・・・・2I-1.事业的申报・・・・・・・・・・・・・・・・・・・・・・・・・・・・・・・・・・・・・・・・・・・・・・・・・・・・・・・・・2I-2.合格性检查等・・・・・・・・・・・・・・・・・・・・・・・・・・・・・・・・・・・・・・・・・・・・・・・・・・・・・・・3I-3.符合技术标准的义务・・・・・・・・・・・・・・・・・・・・・・・・・・・・・・・・・・・・・・・・・・・・・・・・・4I-4.检查等义务・・・・・・・・・・・・・・・・・・・・・・・・・・・・・・・・・・・・・・・・・・・・・・・・・・・・・・・・・4I-5.标识义务・・・・・・・・・・・・・・・・・・・・・・・・・・・・・・・・・・・・・・・・・・・・・・・・・・・・・・・・・・・・5II.出口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的规定和手续・・・・・・・・・・・・・・・・・・・・・・・・6II-1.事业的申报・・・・・・・・・・・・・・・・・・・・・・・・・・・・・・・・・・・・・・・・・・・・・・・・・・・・・・・・・6II-2.符合技术标准的义务・・・・・・・・・・・・・・・・・・・・・・・・・・・・・・・・・・・・・・・・・・・・・・・・・6II-3.检查等义务・・・・・・・・・・・・・・・・・・・・・・・・・・・・・・・・・・・・・・・・・・・・・・・・・・・・・・・・・6II-4.标识义务・・・・・・・・・・・・・・・・・・・・・・・・・・・・・・・・・・・・・・・・・・・・・・・・・・・・・・・・・・・・6电气用品安全法的体系・・・・・・・・・・・・・・・・・・・・・・・・・・・・・・・・・・・・・・・・・・・・・・・・・・・・・・・・7特定电气用品(115种)・・・・・・・・・・・・・・・・・・・・・・・・・・・・・・・・・・・・・・・・・・・・・・・・・・・・・・・8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339种)・・・・・・・・・・・・・・・・・・・・・・・・・・・・・・・・・・・・・・・・10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规定概要“电气用品安全法"是以控管电气用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同时,推进民间事业者确保电气用品安全的自主活动,防止电气用品发生危险和故障为目的的法律(法第1条)。这个法律控管的制品(以下称“电气用品")有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政令)规定的454种。该法指定了其中的由于结构、使用方法、使用状态等原因容易造成触电、火灾等危险和故障的115种制品为“特定电气用品"(法第2条)。制造和进口指定的“电气用品"的日本事业者(以下称“申报事业者")除了就事业开始一事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申报(法第3条)之外,还必须履行符合技术标准(第8条)等义务,申报事业者可以证明自己遵从法律履行这些义务的方法是标示指定的或标志。法律除了规定在日本国内不允许销售没有标示指定标志的“电气用品"(法第27条)之外,还规定了不遵从法律的惩罚规则,因而属于该法指定的“电气用品"必须履行适当的手续。该法律言及的义务,虽然在法律中写明要求日本申报事业者履行,但是实际上履行有关义务必须涉及到海外制造业事业者应该承担的事情。为此,本小册子从海外的制造事业者的角度出发,概要介绍了安全控管的内容和手续。-1-I.出口特定电气用品的规定和手续I-1.事业的申报当外国制造事业者欲向日本出口特定电气用品时,要求日本国内的进口事业者按照各种电气用品的区分对以下所规定的事项履行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申报的义务。《规定的事项》(1)名称(公司名称)、地址、代表者姓名(当为法人时)(2)电气用品的“型式区分"(3)该电气用品制造事业者的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以上所述“电气用品的区分"和(2)“电气用品的`型式区分'"中所规定的事项如下所示。电气用品的的区分1橡胶系绝缘电线类(绝缘体使用橡胶的电线或电温床导线)2合成树脂系绝缘电线类(绝缘体使用合成树脂及其它橡胶以外的材料的电线或电温床导线)3金属制电线管类4金属制电线管类附属品(金属制电线管、可弯路电线管的附属品,或者电缆配线用的开关箱)5合成树脂制等电线管类(合成树脂电线管、及其它(除金属制)电线管类、或者可弯电线管)6合成树脂制电线管类附属品(合成树脂制电线管类、可弯路电线管的附属品、或者电缆配线用的开关箱)7钩爪熔断器8包装熔断器类(除钩爪熔断器和温度熔断器以外的熔断器)9温度熔断器10配线器具11电流限制器12小型单项变压器类(小型单项变压器类、电压调整器或放电灯用镇流器)13小型交流电动机14电热器具15电动应用机械器具16光源及光源应用机械器具17电子应用机械器具(包括省令别表第1第8号所述的器具)18交流用电气机械器具(包括省令别表第1第9号以及省令别表第2第11号所述的器具)19携带式发电机20可充电锂电池(包括省令别表第2第12号所述的电池)注: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同样也必须履行按照各种电气用品的区分对上述所规定的事项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申报的义务。-2-电气用品的“型式的区分"之例型式的区分品名区分的要素区分短套软线绝缘体的主要材料(1)天然橡胶混合物材料(2)乙烯·丙烯橡胶混合物材料(3)其他材料铠装的主要材料(1)天然橡胶混合物材料(2)氯丁橡胶混合物材料(3)耐热乙烯橡胶混合物材料(4)聚氯乙烯混合物材料(5)耐热聚氯乙烯混合物材料(6)其他材料导体的种类(1)A类材料(2)其他材料线芯结构(1)相同材料(2)不同材料抗震性(1)有(2)无金属制的导体加强线(1)有(2)无1螺旋灯线盒额定电压(1)125V以下包括125V(2)125V以上2悬挂灯线盒额定电流(1)3A以下包括3A(2)3A以上7A以下包括7A3其他灯线盒(3)7A以上连接电线的种类(1)铜线(2)其他电线主绝缘体材料(1)瓷材料(2)合成树脂材料(3)其他材料外壳材料(1)金属制(2)合成树脂制(3)其他材料插口(1)有(2)无开关(1)有(2)无种类(1)裸露型(2)埋入型注: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同样也按照各种电气用品规定了"型式的区分"。I-2.合格性检查等已提交申报的日本国内进口事业者(以下称为申报事业者)应该履行对将要进口的特定电气用品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型式区分进行申报,以下述方法取得适合性检查证明书或者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副本),在电气用品安全法施令(政令)所规定的证明书的有效期限(请参照特定电气用品一览表中的适合性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内履行保存义务。适合性检查的内容包括作根据電気用品技术标准制定的省令(经济产业省令,以下称“技术标准")的适合性确认(制品测试),和事业者自身对所有检测设备的确认。(1)申报事业者接受由日本经济产业省大臣登录的国内外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所作的适合性检查,并接受其所交付的适合性检查证明书。-3-(2)外国制造事业者接受检查机构的相当于适合性检查的检查和所交付的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和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的副本。应将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的副本原件交给申报事业者。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副本的有效期限以该合格书的交付日期为准。I-3.符合技术标准的义务申报事业者在进口已经取得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的副本的特定电气用品时,应该履行使该电气用品符合经济产业省省令所规定的技术标准之义务。I-4.检查等义务申报事业者应该履行检查其进口的特定电气用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保存检查记录的义务。检查不意味着要求申报事业者自身对该电气用品进行检查,而是委托外国制造事业者进行检查,并从外国制造事业者处获得检查记录。申报进口事业者自身必须确认电气用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这样才视为已经履行了这一义务。检查内容如下所示。(特定电气用品必须实施的检查内容)(1)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的检查对特定电气用品生产工艺流程的检查是检查制造的方法是否符合该电气用品技术标准标认可的方法,并且应该随时对制造的电气用品的构造、材质和性能进行检查。(备注)对材料或零部件的检验可以由购买材料或零部件时实施的进货检验代替。该检验应该相当于上述检查或上述检查以上的内容。(2)完成品进行的检查特定电气用品的完成品检查对于熔断器(有容器的温度熔断器,不包括没有充电的结构的容器)来说,下列表格左栏所列的特定电气用品须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或同等以上的方法检查每一个电气用品的外观,绝缘强度,通电状态及右栏所列的检查事项。“过电流脱扣特性"应按照技术标准别表第四3(3)7(1)a或b所规定的方法或同等以上的方法测试;“漏电流脱扣特性"应按照技术标准别表第四3(3)8(2)a或d所规定测试方法或同等以上的方法测试。-4-特定电气用品检查事项配线用断路器过电流脱扣特性动作时间的种类为高速型过电流脱扣特性及漏电流脱扣特性漏电断路器其他过电流脱扣特性安培制电流控制器动作特性省令别表第1第6号到第10号所规定的机械器具,作为温度过升防止装置使用有温度自动开关的装置作为温度过升防止装置使用时温度自动开关的动作特性(3)试验材料检查对特定电气用品的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或完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是指当电气用品的主要原材料,或关键零部件,设计,制造方法或制造设备发生变更需要确认该电气用品的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或完成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时的相应的样品抽样检验,施行检验方法应相当于该技术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或该方法以上的方法。(备注)对材料或零部件的检验可以由购买材料或零部件时实施的进货检验代替。该进货检验应该相当于上述检查或上述检查以上的内容。申报事业者为销售电气用品应履行如上所述的符合技术标准和检查的义务,并在该特定电气用品上标示指定的标志。有关标识虽然实际上申报事业者委托外国制造事业者电气用品上标示标识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法律规定该标识责任应该由日本进口事业者承担。电热水器的标识例(参考方案)(1)(1)特定电气用品的指定标识(2)(2)登录检查机构名○○株式会社(3)单项、200V、2kW、室内使用(4)(3)申报事业者名(4)额定值等注:(1)、(2)(3)项原则上应该接近-5-II.出口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的规定和手续II-1.事业的申报当外国制造事业者欲向日本出口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时,要求日本国内的进口事业者按照各种电气用品的区分对Ⅱ-1项所规定的事项履行向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申报的义务。II-2.符合技术标准的义务申报事业者在进口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到日本时,与I-3项所述相同应该履行使该电气用品符合技术标准之义务。II-3.检查等义务申报事业者应该履行的检查义务与I-4项所述相同。检查内容如下所述,在特定电气用品中规定检查是指对完成品进行的检查内容。(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的检查)电线管类及其附件和电缆布线用开关盒,熔断器,白热灯泡,荧光灯及装饰灯的外观;皮带式输送机和理发椅的外观、绝缘强度;可充电锂电池的外观、输出电压必须按照省令别表第2规定的外观、绝缘强度、通电状态的测试方法或同等方法以上的方法检查每一个电气用品。II-4.标识义务申报事业者的标识义务与I-5项所述相同。电风扇的标识例(参考方案)(1)○○株式会社(2)100V42/48W50/60Hz(3)(1)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的指定标识(2)申报事业者名(3)额定值等注:(1)和(2)项原则上应该接近-6-电电气气用用品品安安全全法法的的体体系系(安全规定的内容以及手续)特定电气用品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注表中I-2的流程中,取得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以后,只要求交付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的副本时,将不进行有关的适合性检查。海外的制造事业者日本国内的制造事业者Ⅰ-1・Ⅱ-1事业的申报Ⅰ-2适合性检查等的申请海外的制造事
本文标题:向日本出口电气用品的综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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