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资产清查核实管理(XXXX)
2016房管局财务人员培训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龚锋Tel:18971916671QQ:245065212016年3月19日《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标志着中国将正式启动政府财政报告制度改革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通常也称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是指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收付实现制(cashbasis/Accountingonthecashbasis/Cashbasisofaccounting)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具体内容是: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步骤:1.2014年-2015年,清查核实政府资产负债信息,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制度、信息和技术基础;2.2016年-2017年,在前期准备基础上,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3.2018年-2020年,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公开制度等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20日,财资[2016]2号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1.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2.清查范围: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3.工作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4.四大目标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完善监管系统通过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5.工作方法1)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2)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3)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5.工作方法4)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5)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5.工作方法6)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6.工作步骤:1)准备阶段(2016年1月)2)实施阶段(2016年2月-9月)。各省(区、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省(区、市)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3)总结阶段(2016年10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1.总则(1-6)2.管理职责(7-12)3.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13-16)4.资产盘盈(17-25)5.资产损失(26-33)6.资金挂账(34-35)7.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36-43)8.账务处理(44-46)9.监督和管理(47-58)10.附则(59-63)基本内容一、总则第一条:宗旨第二条:1.什么叫“资产清查”2.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六种情形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实方法发生重要——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一、总则第三条:什么叫“资产核实”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第四条:适用范围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清查核实的原则和内容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内容: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一、总则第六条: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略)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略)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二、管理职责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三条:清查程序1.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2.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3.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四条:审计及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五条:资产清查的内容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指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完善制度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六条:资产清查报告的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四、资产盘盈17-25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四、资产盘盈特别关注: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方式22条第三款“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五、资产损失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的内容——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第二十七条:“资产损失”认定的前提——“取得合法证据”五、资产损失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损失认定材料——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五、资产损失第二十九条:坏账损失认定条件——1、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认定条件——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五、资产损失第二十九条:坏账损失认定条件——3、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认定条件——4、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五、
本文标题:资产清查核实管理(XXXX)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154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