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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1丙、附錄立法院審議附屬單位預算案決議事項各基金辦理情形之查核立法院審議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所列決議事項,其中與審計職權有關部分,本部均注意列管追蹤其執行情形。茲將各項有關決議辦理概況,分述如次:一、通案決議事項(一)為使中央及地方政府施政計畫合理推動與執行,民國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除依預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各項業務計畫中之補助費及委辦費應按分配預算支用,不得提前挪用。但因應天然災害所需經費不在此限。2.工程計畫應按實際需要發包,所需經費按工程進度比例撥用。3.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無特殊理由不得修改變更。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二)行政院應自民國99年度起於各特種基金單位預算書中表達自償性債務之償債來源等,審計部並應自民國98年度起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特種基金債務明細及審核意見。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三)建請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各特別收入基金之自償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等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辦理情形查核結果:行政院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提出報告。(四)建請自民國99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1條規定建立信託基金預算編製之規範,並將政府經管之所有信託基金依預算法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行政院主計處查稱,已依決議辦理,惟有關研訂信託基金預算編製一致規範1節,因民國99年度作業不及,將自民國100年度起實施。(五)行政院應限期訂定營業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管理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以加強特種基金之管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行政院主計處查稱,現行特種基金之管理已訂有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且部分依法設置之基金,亦有設置條例或相關法律等規定。丙-2二、各基金部分之決議(一)行政院主管1.通案決議行政院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首長應針對第3次江陳會簽訂之「金融合作協議」,與中國金融合作之實質內容及我方因應、配套措施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相關協議等並應送立法院審議。辦理情形查核結果:金管會已於民國98年8月25日提出書面報告。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針對國家發展基金規模之擴充及DRAM再造方案與「台灣記憶體公司(TMC)」之設置,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同意後,始得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濟部已停止推動DRAM產業再造方案。(2)開發基金新增「其他投資」75億元,惟未有任何投資收益,爰凍結5億元,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3)開發基金預計增加投資105億元,應予凍結10億元,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民國98年度擬新增投資之對象、金額、風險效益評估與投資之必要性分析及與產業政策之關連性等完整計畫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4)開發基金於「一般貸款」項下新增「關鍵性產業優惠貸款」70億元,惟未於預算書中揭露「關鍵性產業」定義、認定標準,及該貸款之對象、方式、預期效益等,爰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該基金管理會查稱,已暫緩辦理「關鍵性產業優惠貸款」。(5)中美基金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2千萬元,補助研考會辦理「優質民間非營利網站獎助計畫」,凍結二分之一,請提出3年來執行績效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6)中美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新增「委託調查研究費」2千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丙-3(7)中美基金「業務費用」項下編列「短絀與賠償給付-各項短絀-呆帳及保證短絀」2億871萬元,凍結二分之一,請提供詳細保證資料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依決議未動支凍結經費。(8)該基金自民國97年度起,預算外之新增投資、貸款,均應循預算法規定之程序辦理補辦預算,且新增預算中,對於協助中小企業部分,不得低於30%,並應按月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按季進行專案報告或聽證會。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9)行政院應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條款生效前,擬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訂定該基金設置法源。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已委託相關單位就基金組織型態及管理機制等問題進行研究。(10)該基金不得假任何理由向郵政儲金借貸或融資;政府部門亦不得援引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第6款或第7款之規定,要求郵政儲金直接或間接放款予該基金。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未向郵政儲金借款。(11)該基金未來投資相關產業或企業,至少應保障5%以上之基金支出,係以發展農業科技為投資標的。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未來仍將配合政府政策,投資於各項前瞻性及新興重要產業。(12)針對該基金能否投資購買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新股權證及受益憑證一案,要求需至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並研議預設適當之退場機制,以因應該基金預計修法放寬資金投資比例,避免資金變相運用。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已訂有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新股權證及受益憑證金額之規定;另已完成轉投資事業經營不善之股權處理方式之研究案,將參酌該研究之建議研議處理。(13)開發基金主要營業項目歷年來執行率低落,且各年度差異原因皆同,除凸顯預算未覈實編列外,另抑或有計畫執行不當,使基金設置功能不彰,要求研謀改善。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將繼續配合整體經濟環境趨勢覈實編列預算,並加強預算之執行,以提高執行率。丙-4(14)行政院應督促公股代表,加強監督該基金轉投資事業改善營運,尤其對於轉投資連續虧損達3年以上者,應重新檢討投資效益、目的,若投資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虧損未能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令其撤資或停辦,以維護公股權益(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生技產業及高鐵公司案除外)。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15)行政院應確遵規定使用該基金,不得再有匡列50億元支援外交部「榮邦專案」之類似情事發生。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16)中美基金承辦信用保證業務既非基金用途,又要負擔代償款項,備受質疑,且保證業務金額及風險龐大,建議經建會應研議該項保證業務之適法性。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經建會已於民國98年10月1日提出報告。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20億元,俟國科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國科會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19億9千萬元。(2)建請該基金對各機關繳交之股權適時處分,並研議規範各部會儘量以現金繳交研發成果。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國科會查稱,該基金管理會已成立「股權管理工作小組」,研討適時處分股權,並請各受資助機關配合儘量以現金繳交研發成果收入。4.離島建設基金(1)「離島永續發展貸款計畫」應透過預算程序,送交立法機關就其效益性及貸款機制予以審議。該基金逕行開辦此項貸款政策,應停止辦理,收回賸餘款,另循預算程序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2)民國98年度「業務計畫」所列「補助計畫」12.15億元、「投資計畫」2.85億元、「貸款計畫」15億元,各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民國98年度預計補助、投資及貸款之分項計畫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營建署已於民國98年8月17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丙-5(3)該基金民國98年度編列2千萬元委由「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建置離島建設計畫辦公室,將造成組織疊床架屋之情事,請提出自民國95至97年度止之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離島建設計畫辦公室建置以來,各年度均有執行成果及報告。(4)建議國庫撥款投資該基金應依基金支出性質釐清補助或投資支出,以維會計資訊之可靠性與有用性。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該基金係以永續經營為目的,考量相關支出對未來確實產生預期效益,符合投資性質,爰列為資本門支出。(5)該基金逕以撥款金額認列執行數,未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入帳,致龐大補助款滯存於受補助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已核撥款項之運用監督,以免造成錯誤報導及資金滯存。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已依相關規定覈實撥付計畫款及帳務處理。(6)該基金民國98年度補助計畫未註明分項子計畫預算金額,投、融資計畫之案件名稱、金額、期間等資料亦欠明確,與立法院決議及預算編製規定未合,要求應遵照決議及相關規定辦理。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7)請該基金管理會,依照離島建設條例及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刪除該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內「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經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建設投資計畫」之投融資範圍,以維該基金既定用途。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該基金用途以離島開發建設、永續發展相關項目為限,爰投資、融資作業簡則規範之投融資範圍,亦限於離島建設計畫。(8)經建會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明定該基金補助項目、對象及比率,並建立小型基層建設計畫補助款之審查及控管機制,切實施行並審視執行效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9)該基金連續4年編列貸款計畫近50億元,前2年之計畫全未執行,致資金滯存,未善盡改善離島建設之目的。建請經建會對於相關貸款額度之提供妥作規劃,以發揮政策美意。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已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停辦融資專案信用保證業務。丙-6(10)該基金編列馬祖島際交通船汰舊換新評估規劃案經費3百萬元一案,經建會應落實監督,配合預算編列時程,限期完成,以最快速度辦理汰舊換新,並得補辦預算。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經建會查稱,該案業已完成期末報告,評估結果確有造船需求,連江縣政府將報經交通部審核同意後,循程序申請經費預算。(11)在公務預算未能全面配合地方建設前,該基金應逐年減少投融資貸款而增加補助離島建設之需,其項目並應事先與離島地方政府與民意代表協調。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唐榮公司及台船公司公股以面額供民營化事業員工認購,有違預算法第60條規定,並逾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授權,應即檢討逾越該條例授權之不當法規。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據財政部查稱,該基金於民國98年度編列台船公司及唐榮公司釋股預算,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於民營化時以出售價格中之最低價格,提供一定額度股份供唐榮、台船公司員工認購。(二)內政部主管1.營建建設基金(1)住宅基金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5,695萬元,相關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報告補助對象、金額、執行成效等詳細資料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動支。(2)「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編列13億9,350萬元,俟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辦理情形查核結果:行政院已於民國98年1月13日核定。(3)住宅基金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說明過於簡略,應向內政委員會報告購置或修繕貸款及一般戶、弱勢戶之貸款戶數、貸款額度、補貼利率及利息補貼預算等詳細資料,並於民國99年度起詳列相關資料,以利立法院審議。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內政部已依決議辦理,並於民國98年11月2日提出報告。丙-72.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該基金委託勞保局辦理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自民國99年度起應於預算書備註欄具體說明。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2)建議每月公告該基金投資運用情形,另按季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已依決議辦理。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該基金於「不動產投資」項下編列3億9千萬元,選定9址辦理都更,惟擇定位址仍有疑義。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檢具各都市更新案績效評估、報酬率、預算實際支用及都市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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