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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刘玉平
刘玉平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二○○八年刘玉平,山东龙口市人,1963年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所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首批资深会员。刘玉平教授兼任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理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学会理事、中国投资环境学会理事、全国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专业技术和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资产评估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首批客座技术评估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顾问、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顾问、广东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海淀区第七届、第八届政协委员。(一)资产评估的涵义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具体来说,资产评估是指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一、资产评估的特点◎资产评估的主体◎资产评估的客体◎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资产评估的程序◎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资产评估的方法《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评估定义: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评估与估价、估值ValuationAppraisal(评估)Evaluation(估价)房地产估价realestateappraisalPropertyValuation资产评估与评估评估与评价、科技评估、项目评估、信用评估…复核性评估追溯性评估预期性评估(二)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二者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二者的目的不同◎执行操作者不同二、资产评估中资产的界定对于资产的认识(1)经济学对资产的定义经济学中资产的概念相对而言是较宽泛的。如果按经济本质来定义,资产是指未来的经济利益。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第25页)将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或个人拥有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的财产或无形的权利。资产之所以对物主有用,或者是由于它是未来事业的源泉,或者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2)会计学对资产的定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5年公开发布的第六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6)中的定义是:“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收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1993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2000年6月,国务院第287号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3)评估学对资产的定义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统一准则》(USPAP)中,虽然没有直接给出评估中资产的定义,但都对评估中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进行了比较,并明确其差异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会计术语与评估师常用的术语存在一些差别。……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4)资产与财产对比资产而言,财产则是法律概念,法学中财产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只有符合所有权要件,才能成为企业的财产,强调其法律形式。从资产评估的角度而言,一切具有商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各类财产和权利,只要由主体拥有或控制,就视为企业的资产,而不是看其在法律上是否符合所有权的要件。即资产评估的资产界定是以控制权为依据,而不以所有权为企业资产的界定依据。这也就明确了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界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资产与财产的区别。《国际评估准则》中对于财产的解释是:“财产”是个法律概念。财产由具有排他性的业主所有权组成。……使用“财产”概念时,如果未加进一步限定或说明,可以指不动产,也可以指动产,或者两者之合称。根据本准则体系的侧重点,在准则中使用了“资产”概念。但在通常情况下“财产”概念也可替换使用。[美]康芒斯:“财产的经济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法律意义就是财产。”也就是说,资产与财产的含义基本上相同,不过前者多用于经济,后者多用于法律。(一)资产的涵义与类别1.资产的涵义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作为会计对象的资产,其涵义是不同的。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资产是一种权利面对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资产,要估算其价值,首先应判断其价值的前提。正如美国人约翰·阿利柯主编的《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中所论述的:“……评估人员其实并不评估资产本身,评估人员评估的是所有权范围内各项权利的价值。”“因此,机器设备本身不是资产,所有权带来的权利才构成资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区别于会计原则所考虑的资产概念,并认为: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可见,同样的资产载体,其权利是不同的。评估者评估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其某种权利。在评估师看来,笼统地说明某项资产的评估值是缺乏依据的。诸如商标权的评估,其所有权价值和许可使用权价值是不同的。再如最近几年进行的有关资产评估,涉及到地质矿藏、森林、旅游资源等。实际上,若要准确地评估出这些资源的价值是不容易的,甚至是做不到的。评估者要评估的不是这些资源本身,而应是这些资源的权利。因此,评估者面对的是各类具体的资源,评估的实际上是矿业权或特许经营权等,这样的评估也就有针对性,评估过程也简化了。资产是一种获利能力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何,首要的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映出来。资产必须为一主体所拥有和支配资产作为具有获利能力的权利,必须有其拥有和支配的主体,权属问题也是资产的本质内容。权属模糊不清,就无法界定资产,也就无从估算其价值。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2.资产的类别——存在形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按流动性(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二)资产的界定1.资产的权属2.账外资产及其界定人力资源资质品牌3.不良资产及其界定——债转股、不良债权——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三)资产重组与资产评估(四)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理三、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规定(应该评估和可以评估)特定目的的作用——对于价值类型的选择——对于评估结果的使用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四、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的涵义价值类型的作用1.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涵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在运用和理解评估时明确披露价值类型和定义尤为重要,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对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每一个资产评估价值都是有条件的特定价值,而非资产本身的客观价值和内在价值。价值类型指的是评估价值的类别,是每一项评估价值的具体价值尺度。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的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应该说,评估方法无所谓先进和落后之分,只要能够获得满足价值类型结果的方法都是可行和有效的,我国之所以采用成本法较多,主要是受制于市场条件。因此,在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和多样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评估市场价值的最常见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或现金流折现法(收益法)和成本法。”3.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涵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评估价值,并明确其价值类型,可以使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避免滥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价值类型研究的动态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和争论,对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取得一定的发展,至少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1.价值类型说明评估价值的涵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2.价值类型是必须的,资产评估过程开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3.评估目的,即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4.每一种价值类型必须予以明确的定义。价值类型划分为(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资产评估中,以《国际评估准则》为代表的价值类型中,所称市场价值是狭义的。《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根据《国际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美国)以及国外有关资产评估论著,非典型市场价值的类型和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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