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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宣贯(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2012年5月目录一国标安规编制说明1.1编制依据1.2主要编写过程1.3标准编写原则1.4标准主要创新点二国标安规与原规程差异比较及变动要点1.1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5-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再只局限于传统的‘电力行业’,且‘变电所’已统一称为‘变电站’,经请示将标准名称更名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1.2主要编写过程1•本标准的编制过程经历了申报立项、任务下达后因电力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标准应满足生产要求重新开展电力安全技术论证,具备条件后再次启动的4年周期。•2010年重新启动后,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组正式会议6次,送审稿专家评审会1次,由初稿到报批稿总计22稿(包括电子交流版)。1.2主要编写过程2•2010年3月,标委会再次启动了本标准的制定工作。•2010年5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编制工作会议。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成。会议明确了标准的编制原则、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至2010年7月对《安规》(初稿)第四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初步形成了安规征求意见稿。•2010年8月初,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了《安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2010年8月,标委会和中电联分别向标委会委员、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9月中旬至(9月25日)收到系统内外以邮件、纸质文件、电话形式的返回意见。1.2主要编写过程3•2010年9月至10月,组织召开了编制两项国标《安规》的第五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对两项《安规》(征求意见稿)返回的修改建议(采纳率112/283=40%);提交了根据返回意见修改的标准(送审稿/第一稿)。商定对两项《安规》(送审稿/第一稿)修改原则。返回意见的分散性较大。有的要求条文更严、更细、更具体。更多的意见是:工作标准应具备指导性,特别是在电力生产现行体制下,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还在发展中,应侧重提出共性要求规约,不宜将传统模式简单的强制固化,以促进各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根据编写组讨论,采用后一种意见)•2010年11月2日,送审稿/第一稿(修改稿)发至工作组成员征求意见。•2010年11月9日至11月12日工作组编写人员对送审稿/第一稿(修改稿)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第二稿(讨论稿)。1.2主要编写过程4•2010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广西桂林召开编制两项国标《安规》的第六次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送审稿/第二稿,形成了送审稿/第三稿。•2010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7日经进一步修改、整理形成《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送审稿(正式)。•2010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8日在北京召开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送审稿评审会。与会专家共计提出意见40条,经讨论、研究采纳31条,采纳率31/40=77.5%。•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日工作组编写人员经进一步修改、整理形成《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报批稿(正式)。1.3标准编写原则•在原能源部颁发的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基础上,工作组经过反复研究讨论,确定了如下编写原则:•1.结合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电力工业的技术发展成果,体现技术和管理的进步。•2.安全管理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保证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3.编写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4标准主要创新点•1)吸收和保留了原行业标准和电力企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删去了过时的“带电爆炸压接”等工艺,将传统的“二次回路”变更为“二次系统”;新增加了如: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以及通信复用通道等内容;依据国家标准修订了原来“高压”与“低压”的定义。•2)延伸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传统的“电力行业”的输配网和发电厂,延伸到适用于“厂矿企业或其它工业、农业、商业、公共设施的电气系统”。体现了电力设施同功能、同标准的安全要求,且与IEC/TC99的标准保持了一致。为适应现阶段电力安全的要求,本标准明确了“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的范围。4标准主要创新点•3)适应电力体制安全管理的现时格局。标准没有将传统的电力安全监管方式固化,在纳入现代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的同时,也不排斥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以促进电力安全监管的发展和进步。如:在传统方式—工作票制度中,补充了“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紧急抢修单”。•4)满足现场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引入了近年的电力安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交流750kV、1000kV、直流±50kV至±800kV的作业安全距离以及计算机程序操作等内容,适应了现场安全工作的需要。目录一国标安规编制说明1.1编写依据1.2主要编写过程1.3标准编写原则1.4标准主要创新点二国标安规与原规程差异比较及变动要点总体说明1、因国标安规与原安规的使用范围差异,国标安规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对原规程中部分具体管理措施进行删减。2、国标安规强调安全管理,突出对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原规程中部分工艺要求、一般管理要求的条款进行了删减,相应的条款按照相对应的标准、规范执行。(考虑到以上删减条款在南网系统仍然适用,可能在下一步会补充,故在本次差异分析中不重点讲述。)3、本次重点对新增的条款进行说明。新旧安规章节比较GB268960-2011DL408-911范围第一章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各章中涉及定义4作业要求第一章总则5安全组织措施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6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7电气设备运行第二章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8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第五章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9带电作业第六章带电作业10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第七章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11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第八章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12在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第九章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13二次系统上的工作第十章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14电气试验第十一章电气试验15电力电缆工作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16其他安全要求第十三章其他安全措施除红色字体与蓝色字体部分调整外,其余章节保持大体一致。除第5章、7.3.4操作票填写为推荐条款,其余为强制。明确了电力生产单位和作业人员需执行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范围。删除了原规程第2条。•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以及在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1范围GB安规DL409-91规程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1范围1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2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3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此条为新增的范围以上2条包含了南网全部单位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节为新增内容。•本章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引用了以下2个电工术语国标:GB/T2900.50-2008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60050-601-1985,MOD)GB/T2900.20-1994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50(IEV))3术语与定义•本章节为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格式,新增章节。•增加了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5个术语的定义。•对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的定义在原规程基础上进行定义。•对低压、高压的定义在原规程基础上进行调整。低压为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高压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此定义来源于GB/T2900.50-20084作业要求总体说明:•将原行标第一章中对作业人员的要求、第三章中对作业组织的要求等内容,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按下列顺序进行修编:•1、工作人员;•2、作业现场;•3、作业措施;•4、其它要求。4.1工作人员4.1.1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明确了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较原规程严格。4.1.2~3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将原行标“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改为“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强调触电急救的重要性;新增“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业务技能”等原则要求。对本标准掌握程度的检查方式等内容未提出要求,需企业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进一步提出定性、定量的要求。GB安规DL409-91规程4.1.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4.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4.1.3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经考试合格;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并经考试合格后……4.2作业现场GB安规4.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4.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本节内容为新增:4.2.1对《DL409-91规程》的补充完善,明确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等原则要求。4.2.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增了对急救用品的原则要求,体现对作业人员的保护。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哪些场所或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检查、补充和更换的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工种需求、现场环境、季节特点,配备相应的、常用的急救用品。4.3作业措施GB安规4.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4.3.2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方可安排检修工作4.3.3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4.3.1~3是对行标第三章内容进行归纳、补充完善,明确作业的基本流程,特别强调作业前的过程组织要求
本文标题:国标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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