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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30第六章1第六章预算法2019/9/30第六章2第一节预算法概述一、预算法概述1、预算政府预算财政预算公共预算2019/9/30第六章3•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计划;•国家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2019/9/30第六章4预算的产生•英国•由下议院批准对皇室的拨款•封建皇室政府每年制定一个国家的财政收支文件,向下议院报告•1789年联合基金法案—正式的预算文件2019/9/30第六章52、预算法•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狭义2019/9/30第六章6•财政法的核心,狭义的财政法•我国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的地位2019/9/30第六章7二、预算制度的原则1、公开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3、完整性原则4、统一性原则5、年度性原则2019/9/30第六章9三、预算的类别•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反映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计划。由最高立法机关审批,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行为具有约束力。•地方预算: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计划。由本级议会审批,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具有约束力。2019/9/30第六章10三、预算的类别单式预算一个计划表格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2019/9/30第六章11•复式预算是指国家将本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公共工程项目预算其他预算经常预算资本预算2019/9/30第六章133、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增量预算:•财政收支计划指标是在以前财政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新的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定的。•零基预算:•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2019/9/30第六章14第二节预算管理职权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省级预算市级预算县级预算乡级预算2019/9/30第六章15•预算、决算的审查权;•预算、决算的批准权;•对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019/9/30第六章16•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权;•对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2019/9/30第六章173、各级政府的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2019/9/30第六章18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提案权2019/9/30第六章195、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2019/9/30第六章20预算管理职权概括管理机关管理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监督权。2、审批权。3、撤销权。2019/9/30第六章21管理机关管理职权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2019/9/30第六章22第三节预算管理程序2019/9/30第六章23国家决算预2019/9/30第六章24一、预算的编制制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年度计划。•(一)预算的编制原则健全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和地方预算不应列赤字。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2019/9/30第六章25(二)预算编制的形式复式预算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2019/9/30第六章26(三)预算的编制内容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原本付息数额2019/9/30第六章27(三)预算的编制内容•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2019/9/30第六章28(四)预算的编制程序国务院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部署。各地方政府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2019/9/30第六章29二、预算审查和批准(一)预算的初步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2019/9/30第六章30(二)预算的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019/9/30第六章31(三)预算的备案•各级政府在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的监督。1.乡、民族乡、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国务院……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9/9/30第六章32(四)预算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2019/9/30第六章33三、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是组织预算收支任务实现的过程,包括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动用预备费和周转金以及预算调整等内容。2019/9/30第六章34(一)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职责•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国务院负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和本行政区域内总预算的执行2019/9/30第六章35(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的组织实施。(1)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2)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3)督促完成预算收入任务;(4)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5)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6)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7)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2019/9/30第六章36(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海关(1)制定预算收入征收的具体规定;(2)监督有缴款任务的单位缴纳各项税费;(3)定期检查有缴款任务的单位税费缴纳情况;(4)将自收汇缴的收入缴库;(5)编制预算收入缴库情况报表,并向上级征收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报告。2019/9/30第六章37(四)国家金库的主要职责•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1)准确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2)办理预算收入在各级财政之间的划分、报解;(3)办理预算支出资金拨付;(4)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协助征收部门督促有预算缴款任务的单位及时向缴纳预算收入。2019/9/30第六章38(五)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1)正确执行部门、单位预算,按规定向国家缴纳预算收入;(2)按照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支出;(3)对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4)报告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接受预算管理部门的监督。2019/9/30第六章39•(一)预算调整的概念•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四、预算调整2019/9/30第六章40•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019/9/30第六章41五、决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最后一个环节;事后监督•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正式决算——标志着该预算年度的预算程序的结束2019/9/30第六章42第四节预算外资金的监管•一、预算外资金概述•(一)概念和性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2019/9/30第六章43•1.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范畴,它是与预算资金相对而言。•2.预算外资金的范围、项目和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3.预算外资金收入有规定的来源,支出有指定的用途,不能违反国家统一规定。•4.预算外资金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政资金,要纳入财政管理,接受监督。2019/9/30第六章44(二)预算外资金的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最终要纳入国家预算管理2019/9/30第六章45二、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一)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财政部门2019/9/30第六章46(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设立审批管理•2.财政专户管理•3.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2019/9/30第六章47第五节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一、复式预算的改革•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其他预算我国的复式预算2019/9/30第六章481、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规范预算编制程序;2、调整预算编制的范围,取消编制地方总预算;3、借鉴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的经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二、预算编制制度改革2019/9/30第六章491、廓清人大预算审批权范围,明确预算修正权归属;2、建立分项审批制度,拓宽预算审批权的范围和深度;3、明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
本文标题: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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