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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23年藏传佛教寺院工作总结范文范例5篇2023年藏传佛教寺院工作总结1xxxx年,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局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完善民族宗教工作管理机制,抓重点、补短板,维护我区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一、主要工作(一)强化理论学习,增强使命担当,不断提高民族宗教工作管理水平。我局坚持工作日“晨学”常态化。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简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等内容,举行党史知识测试x次。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垃圾分类、消防站维护等工作x场次。引导党员干部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先后组织了机关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xxx周年大会重要讲话,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重视学习意识形态工作理论,定期分析研判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局机关干部每周开展民族宗教理论专题讨论,举办了民族团结进步集中宣传活动。组织举办了街村宗教干部政策法规培训班,提高了基层宗教干部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有效推进工作奠定基础。2/36(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抓实宗教基础工作。一是强化“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健全了街村民族宗教干部队伍,明确了区街村三级工作职责。在区委常委会xxxx年第x次会议上,汇报了宗教重点工作;召开了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分管宗教工作领导会,推进了宗教三项重点工作。二是与驻区高校建立联动机制。召开了联席会议,通过信息互通、联动协作,防范整治高校周边非法宗教活动。三是开展宗教场所巡查。我局组建了x个检查组,对xx区域内xx个宗教活动场所逐一进行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三)明确工作职责,广泛深入宣传,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我局牵头印发了《x市xx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施意见(xxxx—xxxx)》,确定创建任务,明确部门职责,按期推进落实;在郭杜凤林社区建立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站,常态化开展服务工作。x月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迅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特别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了专题讨论。在区委常委会会议上,专题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做好我区民族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组织专人深入郭杜、韦曲等“十四运会”比赛场馆周边区域,开展清真餐饮检查,指导规范经营户行为,确保清真食品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四)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功举办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演练现场会。在xx区域宗3/36教活动场所开展“五乱”检查,进行规范化管理。向宗教活动场所及时通报气象信息,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增强安全意识,配合所在街办做好汛情处置工作。督导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化落实“戴口罩、扫码、测温、登记、通风、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日常工作落实到位。广泛动员宗教教职人员接种新冠疫苗,做到应接尽接。(五)推进全区重点工作。我局主要领导协调实施了“三河一山”绿道项目,成效显著;我局包抓的x个小区,全面落实了全区末梢治理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积极当好志愿者,在包抓路段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服务工作。由于各项工作成效显著,xxxx年x月,我局被区委区政府授予“xxxx年度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先进集体”奖牌。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在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方面还存在短板。一些寺院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不规范。个别寺院教职人员少,宗教工作规范化管理难以开展。三、工作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民族宗教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持续抓好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机制建设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二)完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妥善解决存在问题。4/36(三)探索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五)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2023年藏传佛教寺院工作总结2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5/36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6/36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7/36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8/36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第二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9/36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第二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四)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六)寺庙管理组织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七)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第二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10/36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11/36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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