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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汇集8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第一篇】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背景下,中央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操作办法,而且逐年加以改进和丰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实行了年度集中填报,需要报告的事项比较多,有些内容大家还不是很了解。因此,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县委主要领导要求,利用今天这个机会,围绕近日中央下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制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与各位领导一起学习交流,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了解一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发展过程1、规定提出的背景。我党历来重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报告,曾先后出台修订过4项制度规定。从1995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再到2010年对报告规定进行修订,这些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2/39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央于今年2留许可。三是需要报告的财产情况。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宜,具体有个方面内容。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也包括车库、车位、储藏间等。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独资、合伙、参股等情况。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这里指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2、《办法》的主要内容。与《规定》同时下发的还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办法》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进行了划分,共计9条。提出了5项可认定为漏报的行为,10项可认定为瞒报的行为。同时,对于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可认定为漏报的五种行为。1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3/39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4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5存在其他瞒报情形的。二是可认定为瞒报的十种行为。1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2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3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4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5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6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7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8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9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家以上的。10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从上述所列的漏报和瞒报的行为可以看出,类似的行为情形严重的,基本都被列为瞒报行为。比如,未报告私自去港澳的行为是漏报,未报告私自出4/39国的行为是瞒报。少报告房产面积是漏报,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是瞒报;少报告投资金额的是漏报,未报告投资行为的是瞒报;少报告股票情况的是漏报,不报告股票情况的是瞒报。三是漏报和瞒报的处罚措施。尽管行为类似,但是认定的结果不同,处罚的手段和程度也不尽相同。1对漏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提出: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什么是情节较重,比如,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等行为将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漏报行为。2对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提出: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该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办法》作出了对于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或隐瞒情形的将从重处理,对于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使用等要求。三、了解一下填写个人有关报告需要注意的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是中组部根据《规定》设计制作的,不仅填报的事项多,而且要求非常高,涉及的数字要求准确无误,要想填准、填全,符合规定要求,确实需要5/39各位领导收集大量信息、查阅相关资料、多下一番功夫。根据近几年填报的实际情况,我们归纳梳理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这里向各位领导简单进行介绍。1、要知晓《报告表》中的新变化。随着《规定》的修订出台,《报告表》填报内容也有所修改,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都要按首次填报填写。今年报告表与往年填报有不少调整,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分列开来报告。二是在要求报告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三是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经商办企业情况也纳入了报告内容。四是在报告房产情况中,针对填报中房产附属部分容易漏报的情况,明确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需要报告,登记的以产权证为准,未登记的以备案和买卖合同为准。五是对金融投资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调整。这次特别明确要求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六是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这些新变化都需要各位领导在填表时进行注意。2、要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说明。《报告表》中的填表须知和每个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对需要填报的事项都作了非常细致的解释,仔细阅读和理解好须知和说明是填好《报告表》,避免填错返工的前提。比如,《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要在封皮和承诺书两处签字,填报日期具体到日。6/39股票、基金等以封皮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为准。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第二篇】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7/39(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8/39(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9/39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10/39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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