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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一)消火栓系统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6.1条五款条文说明对于多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消防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15L/S),是否可不执行此条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许设不超过5个消火栓?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4.2条对于设置成环状管网和阀们布置都有明确文字规定。旧规范GBJ16-87已废止。新《建规》的第8.4.2.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第8.4.2.2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第8.4.2.6条的阀门布置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2、2005年技术问答(二)8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面的放宽办法?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2005年技术问答的(二)8条仍可参照进行审查;⑵三层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GB50016-2006第8.3.3条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4、按《高规》第6.3.3.11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5、GBJ16-87(2001版)第8.6.2条第二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2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新《建规》GB50016-2006第8.5.7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6、“高规”第7.3.5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屋顶最高处,是否可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答: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层次)。7、⑴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第7.4.2条,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此消防立管顶部是否必须与其它消防立管连接成环?⑵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消防竖管可否为枝状?答:⑴非塔式的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当采用一根竖管,每层双阀双出口型栓的设计时,消火栓立管顶部应至少每2个单元互相连接,形成环状管网。⑵根据新《建规》第8.4.3条,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消火栓竖管可为枝状,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楼梯休息平台设置。8、一幢多层商住楼建筑按省消防局[2004]17号文,能否理解为商场设消火栓保护而住宅层不设消火栓?答:多层建筑的商住楼,当符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时,商场部分设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或消火栓、自喷系统),住宅层可不设消防给水。9、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商店,有小间隔断,而某设计部门至今在每小间内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答:水喉只适用于符合GB50016-2006第8.3.3条范围的建筑。10、多层厂房电梯井前室要不要布置消火栓?答:是消防电梯需要设消火栓,不是消防电梯可以不设。11、住宅底层汽车库、门开启宽度2.4m以上,小间隔断是否考虑水消防?3答: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12、《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有的设自动排气阀,有的不设,审查如何处理?答:消火栓给水系统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可设可不设,不视作违反规范。13、《高规》GB50045-98(2005年版)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吗?答:如在水专业的设计说明中无表达,而在实际的电气设计中已有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不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一般情况下,该问题可由电气专业审查提出。14、层数不超过18层且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商住楼或不超过24m的多层商住楼,防火挑檐等4个方面都满足苏公消[2004]17号文,但是在商用部分和住宅之间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上有多处卫生间排水管上下贯通,是否仍可以分开设防?答:类似此问题所提出的条件,该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可分开设防。商业部分设置消火栓和自喷系统,住宅部分仅设消火栓系统。15、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m2,共四层,体积为20000m3,耐火等级二级,设计确定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5升/秒,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升/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升/秒,请问: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怎么决定?答:屋顶消防水箱按10分钟的消防水量(室内消火栓与自喷系统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m3,可采用18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物时,执行新《建规》GB50016-2006第8.4.4条。16、有一幢高层居住建筑:地下室一层,地上二十二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座电梯(其中一座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设计消防立管一根,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请问:“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答:所提问题的情况,设计的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超过18层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均不可仅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栓,可采取两根竖管两个单栓或双竖管组合双栓的布置。无走道的扩大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可利用该栓。417、底层为东西向商铺,二层为商铺及储藏,3-6层为南北向单元式住宅,商铺部分设有消防系统,住宅部分是否也应设消防系统?答:如商铺与上部住宅建筑防火隔断措施符合GB50016-2006第5.4.6条的规定。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1.5条的规定时,3-6层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18、二层建筑其底层为商铺,二层的建筑平面设计与底层相同,但设计注明为住宅,此类建筑如何处置,是否需要设消防给水?答:审查时遇到此类情况:不注明二楼平面房间用途但又与底层相同设计,一是敦促其明示性质,二是视作公共用房(非住宅类),按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19、某工业企业因市政给水管网只有一条进水管,厂内设独立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按一次火灾室内外消防水量计),和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问题如下:(1)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分开建还是合建好?(2)市政给水管网是否应与厂内消防管网连接?(3)消防水池是否属自备水源性质?(4)消防水池其上边缘(井口或人孔)距地面多少,可认为不影响消防车取水?答:厂区内由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管网、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组成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审查时可注意下列问题:(1)该系统中如无屋顶高位水箱,而是在泵房内设稳定泵和压力罐,形成所谓的稳高压系统,需要有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2)室内外消防管网分建或合建问题,审查不作评论,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有明显的方案不合理处,审查时可提出优化建议,无论分建或合建,水泵的流量与扬程均应按规范执行;(3)一般情况下,市政给水管网作为一种水源宜与厂区内的室外消防管网相连接,审查时检查有无防止倒流污染市政管网的技术措施;(4)消防水池不属于自备水源;(5)消防水池设计成上部高出室外地面且供消防车取水时,井口或人孔的上边缘高度视当地的消防队灭火装备而定,应通过调查,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停车坪0.8~1.00m且应保证吸水高度不大于6.0m。520、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在消防前室里放2根立管,2个消火栓,但在过道中没有消火栓,能否满足两股水柱的要求?消防前室里的栓是否能计入总数?答: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过道中应设消火栓。21、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其地下层为自行车库,可否也用双阀双出口栓来满足规范?答:自行车库设计不同于上部的住宅,由于无上部住宅的分户防火门及取消某些隔墙,火灾发生后有蔓延性,故不应以双阀双出口栓来满足2股水柱的要求22、消防系统的稳压装置设于地下室消防泵房中,稳压泵从消防水池吸水,该系统可以吗?(国家标准图中有此图式)答:地下室消防泵房中,稳压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压力出水管与室内消防管网相连,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有关规定。(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7条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设锁定阀门的锁具。如果除了报警阀进出口阀门,配水管上还设有阀门,是否也应按条文要求采用信号阀或带锁具?答:是的,应采用信号阀或配置能够锁定阀板位置的锁具。2、《自动喷水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5条至第5.0.7条是有关仓库的条款,仓库分类很详细,但往往送审图纸仓库只是一个大空间,根本不说明是堆垛还是货架,是单排还是双排,给审查带来难度,应如何掌握?答:送审图纸中应有仓库贮存物品的类别、贮存方式、贮物高度、货架类型等的说明;若缺乏这些资料,可要求设计单位补充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3、防火卷帘上部应设水幕,但不用于室内防火分隔,用在通向室外的防火卷帘(如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是否可不设水幕,也不必采用特级防火卷帘?答:不设水幕保护的普通防火卷帘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包括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需改为特级防火卷帘。4、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小于100米)普通住宅的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要设水流指示器?6答:《高规》GB50045-952005版7.6.2条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关于自动扶梯底部装喷头问题:①“底部”是指扶梯下端还是整个斜面下方?②《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4.2.1条3)款中明确是最下层,是只在最下层设还是每层都要设?③如何设置?要不要加集热板?答: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应设置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上海的有关规程均为地方标准,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江苏地区的设计依据。6、自喷系统的喷头如采用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时,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是指以建筑物开间轴线算,还是以两排管中心算,在审查中如何掌握?答:以建筑物开间净距计算。7、对于设置VRV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答:建筑物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以建筑物内是否设置中央空调系统为依据,而
本文标题: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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