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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制度精选8篇设备设施制度例文15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行为,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标准,防止了不合理的行为和状况的出现。怎么写好设备设施制度?网友给大家分享一些设备设施制度,方便大家学习。设备设施制度【第一篇】一、为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制度中指公司营运中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专用车辆档案,并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到期定级、维修、检测等工作。二、回厂的车辆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停放停车场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三、车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制度。车辆调度工作要求:1、确认本次/批运输货物是否符合公司对危货承运的规定范围。2、确认本次/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要求和必备安全条件。3、确认本次/批,配载货物数量和调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是否相适应。4、确认本次/批下达的车辆调度单提示的承运指令和安全事项是否明确无误。5、确认本次/批危货调运程序中各项安全工作指标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实施,同时对业务承运台帐、日志应予如实记录反映。四、接受的承运车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规定。五、车辆使用、保养、维修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磨合保养。2、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槽罐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检与年检。参加公安机关车管所组织的车辆年检。3、车辆修理。当车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安排维修车间修理。4、车辆保险。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购置车辆保险。设备管理制度:一、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随车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二、消防器材应按规定要求配备,必须定点存放。设置的位置,应醒目易见、使用方便,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三、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标志,配备、设置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够的数量。四、扑救火灾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收回,进行充气换药并填写消防器材使用登记表。五、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体型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泡沫灭火器按规定时间进行换药,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应在95%以上。六、消火栓设置位置应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畅通,其流量、压力达到规定要求。七、严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间周围堆放物资,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设备设施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第五条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第八条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第二十三条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一)船舶营业运输证;(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三)船舶签证簿;(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五)船舶适航证书;(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七)船员适任证书;(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五条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第二十六条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第二十七条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第三十一条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第三十二条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三条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第三十五条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一)机动车执照(号牌);(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第三十八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第三十九条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第四十一条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第四十二条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第四十三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第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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