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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引用标准„„„„„„„„„„„„„„„„„„„„„„„„„„„„„1第三章岗位职责„„„„„„„„„„„„„„„„„„„„„„„„„„„„„2第四章安全管理„„„„„„„„„„„„„„„„„„„„„„„„„„„„„5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9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10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13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13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15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23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24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26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29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29第十五章人员培训„„„„„„„„„„„„„„„„„„„„„„„„„„„„31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35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38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42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47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54编制说明„„„„„„„„„„„„„„„„„„„„„„„„„„„„„„„„„6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第二章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来所有的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对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件的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GB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T2900.51-1998架空线路术语GBJ233-1990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14286-2002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2DL/T626-2004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110~500kV紧急事故抢修杆塔技术条件(暂行)(电供[1991]4号)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暂行)(电供[1991]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一节专责人的设置第六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及其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应设置输电线路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专责人”)。第七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电科院”)有条件也应设置输电线路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及专责人。第二节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专责人职责第八条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等。第九条及时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督促、协助基层单位解决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条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或参与本公司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第十一条参加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做好历史故障统计分析,制定“预防输电线路事故的技术措施”(以下简称“预防事故措施”)。第十二条参加线路专业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促进专业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第十三条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带电作业工作,促进带电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第十四条组织编制本单位有关输电线路的技术文件,并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或提出专题技术报告。第十五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3第十六条负责组织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线路专业职工技能竞赛。第三节网(省)电科院输电线路技术管理部门线路专责人职责第十七条组织开展输电线路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线路技术监督网工作。负责输电线路设备(绝缘子、导地线、金具及防雷设备)机电或电气试验、检验(技术鉴定)等工作。第十八条配合上级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经验交流活动,根据需要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技术政策等工作。第十九条参与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制定“预防事故措施”。第二十条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工作。第二十一条负责搜集国内外线路运行及带电作业情报,为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信息。第二十二条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并负责本区域(自治区、直辖市)带电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签证,以及带电作业工器具验收试验、抽样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工作。第二十三条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及专题报告。第四节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线路专责人职责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均应设有线路专责人,从事线路运行和检修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包括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全部内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线路运行专责人和检修专责人,其岗位责任各自分开。带电作业工作管理,原则上纳入线路检修专责人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线路运行专责人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输电线路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文件等。(二)正确指导线路运行工作,及时掌握线路危急、严重缺陷,组织处理输电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必要时对线路进行监察性巡视,掌握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和设备状况。做好设备评级管理,指导群众护线工作。(四)参加各类线路事故调查,负责填报《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详见:附录D《架空输电线路事故调查及统计办法》中的附表D),并组织审核、制定“预防事故措施”。(五)组织编写现场运行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建立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并负4责上报线路变更情况。(六)定期组织线路运行分析和经验交流活动,做好本单位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七)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八)参与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第二十五条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一)参加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制定“预防事故措施”。(二)负责审查和申报年度检修(含带电作业)计划,并负责季度、月份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实施。(三)负责大修、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措施的审查和外包工程审查、签约工作。(四)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编写或审查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负责带电作业统计及年度带电作业总结工作。(五)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六)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开发的立项、研究与审查。(七)负责新投运输电线路验收及试运行期间存在问题的处理。(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第五节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第二十六条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维护范围和工作目标,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的结果,按设备的巡检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运行工作计划。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及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完成各项设备检修及大修、技改工程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做好线路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安排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行环节中的问题,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第二十九条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检查,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三十条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分析本单位线路运行情况,对发生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线路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做好危险点控制和事故预想,组织反事故演习活动,负责建立快速抢修机制、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第三十一条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写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及5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第三十二条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线路巡视与检修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第三十三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攻关与QC活动,做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三十四条参与输电线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工程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第三十五条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加强对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第三十六条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资料、报告的统计、分析工作。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第三十七条架空输电线路的主要安全生产指标500kV线路跳闸率≤0.3次/百公里·年;330kV线路跳闸率≤0.35次/百公里·年;220kV线路跳闸率≤0.55次/百公里·年;110(66)kV线路跳闸率≤0.7次/百公里·年。第三十八条其他生产指标不作统一规定,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以下指标,仅作为参考:35kV线路跳闸率≤0.8次/百公里·年;安全工器具周期试验率100%;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完好率100%;“安全措施”、“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完成率分别≥95%;工作票合格率100%;线路一般缺陷年消除率≥90%;危急、严重缺陷消除率100%;线路的各类标志牌、警告牌等的健全率100%(新投产1个月内不作统计)。第二节安全措施的制定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措施是以改善作业环境,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为原则,以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为依据的组
本文标题: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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