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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06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6年12月30日编制部门:航务管理处批准人:蒋怀宇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1.目的为了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地区空域当局设定的国际标准,本咨询通告为使用不同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航空用户提供了多种方法,以获得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本咨询通告对已有并使用的语音通信系统规定未做任何改动。选择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运营人(除语音通信系统外)必须获得局方的设计批准和修改其运行规范的批准。本咨询通告还为航空用户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提供了程序、方法和培训要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129、135部的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规定了获得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可接受的训练和维修办法,以及使用的运行政策。还规定了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制数据链通信异常事件中所采用的相关措施,以及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空域内使用数据链通信的准则。本咨询通告同样适用CCAR91部的运营人和飞机。2本咨询通告不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服务信息和与飞机间隔无关的其他数据链通信(如:ATIS、PDC及DDTC)。3.参考资料《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FAAAC120-70A。4.背景和定义a.数据链的实施在飞行运行中广泛应用的数据链通信包括:起飞前放行(PDC)、数字自动航站信息系统(D-ATIS)、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通信(CPDLC)、飞行信息系统/空中交通信息系统(FIS/TIS)、自动相关监视(ADS)等。无论是卫星、甚高频或高频空地数据网络,数据链通信应用的操作均无需航空运营人掌握特别的知识,但是这些应用可能受限于所采用的端到端的数据链服务等级(如ACARS,ACARS/ARINC622,CNS/ATM-1)。本咨询通告向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航空运营人提供了空中交通服务通信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方式和相关信息,以及数据链通信异常事件的处理方法,促进数据链通信使用技术标准化。b.定义下列定义仅适用于本咨询通告。(1)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适航审定部门根据CCAR21、23、25、33部等相关法规负责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发布型号合格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并对适航指令进行技术评估。3(2)航空器评审部门(AEG)。负责对新型航空器及设计更改和加改装的航空器有关符合持续适航要求和运行要求的评审。包括建立新型航空器涉及的机组成员型别等级、资格标准、训练大纲和飞机训练设备及模拟机的审定。(此处增加了内容)机务维修人员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设备等进行审定。主最低设备清单,初始适航性以及涉及CCAR61、91、121、135部运行的其他批准。(3)合格证主管地区管理局。负责对CCAR121、135和91部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管理。(4)空中交通数据链通信服务。数据链通信服务包括:空-地和地-地数据网服务,特定的数据链报文设置和协议,航空器设备,空中交通服务设施设备,以及提供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转换成语音程序的主要和辅助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程序。(5)数据链通信事件。数据链通信事件是指在运行中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的情况:(a)机组成员判断因使用数据链通信造成潜在的飞行冲突;(b)怀疑因使用数据链通信服务而引起的空中危险接近;,(c)数据链通信性能低于正常运行要求;(d)空中交通管制不安全事件涉及配备数据链通信的航空器运行安全;(e)怀疑因使用数据链通信服务而导致的危及持续运行安全的事件或情况。在程序或机动飞行中,怀疑因数据链系统处理、失效或未监控到的误差而导致小于标准的空中交通管制间隔;4(f)因使用数据链通信服务而导致增加机组额外工作量;(g)数据链通信服务提供了有效的错误信息;(h)怀疑因使用数据链通信服务而导致从指定的飞行高度或高度层偏离超过150米(500英尺),或横向或纵向偏离超过空中交通服务最小间隔标准。(6)数据链通信服务理论培训(仅适用本通告)。培训的目的要求充分掌握数据链通信概念、系统、限制、程序的知识。数据链通信的理论培训通常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录像带、计算机、指导课等),并结合飞行手册、通告、自学进行培训。详细解释见6b。(7)使用数据链通信服务培训。该培训是针对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所有技能,包括:接收数据链通信服务信息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接受、拒绝、取消或延迟答复。另外,还包括对数据链通信服务信息的录入、储存、编辑以及请求信息所需的知识和技能。(8)数据链通信系统。数据链通信系统通常是指基于数字或模拟的系统。数字化的数据链通信系统是指甚高频数据链模式2(VDL-Mode2)。模拟的数据链通信系统是指FANS系统。FANS(1/A)系统包含了数字和模拟两个部分。数据链应用是采用数字的和二进制编码,然后由ACARS收集功能进行处理,通过面向字符的网络系统传输。(9)地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地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在一个指定的地理区域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组织对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运行规范的批准与颁发。(10)飞行标准化委员会(FSB)。飞行标准委员会是负责建立和修订5机组资格要求(如训练、检查、复训、型别等级等),为大型喷气飞机、涡浆飞机、以及航空规章规定的特定机型、运输直升机和多发活塞式飞机服务的组织。(11)与数据链通信相关的补充型号合格/认可证(STC/VS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不同于初始型号合格/认可证,补充型号合格/认可证(TC/VSTC,STC/VSTC):(a)已获得批准的数据链通信设备安装在随后的型别或型号的航空器上。(b)显示构型(FMS/数据显示)、支持系统(EICAS/ECAM)、或飞机的其他接口(DFDR等)发生改变。(12)与数据链通信相关的初始型号合格/认可证,补充型号合格/认可证(TC/VSTC,STC/VSTC)。是指局方针对下述组件中任意组件或组合的数据链通信进行的首次适航批准(按照TC/STC的要求):一套数据链处理器和(或)管理组件,数据链通信航空电子设备。注:对于已认证的数据通信系统,如果因为系统重大改装导致上述任意部件件号改变必须重新申请初始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TC/STC)。(13)维修审查委员会(MRB)。维修审查委员会(MRB)是指负责制定具体的航空器型别维修标准的局方委员会。维修审查委员会(MRB)根据飞机制造厂商和预期的运营人组成的业界工作组提供的信息制定维修标准。局方使用维修审查委员会(MRB)的标准审查和认可航空运营人提交的维修大纲。6(14)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局方根据121.647和135.187条款,授权飞机在特定设备失效时可以继续飞行。航空器评审部门(AEG)和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一起制定MMEL。局方的MMEL提供一个基本参考,航空承运人应当据此制定适用于特定机型的MEL和运行标准。(15)航行资料。在航行资料汇编,航空人员情报手册,航行通告,航图及其他相关渠道可以找到与空中交通数据链运行和使用有关的国家空域信息包含的下列内容:(a)导航设施(b)设备与服务(c)机场(d)航图(e)法规(f)规章(g)程序(h)技术资料(i)人力资源(j)材料(k)与军方共享的系统(16)局方模拟机鉴定小组。局方组织的运行专家队伍,根据法规标准评审和认证模拟机。(17)主任监察员(PI)。包括;主任运行监察员(POI),主任维修监察员(PMI)。7(a)主任运行监察员(POI)。局方指定的监察员,负责监督所有运营人的运行文件,包括训练计划的认可、运行规则的认可、MEL变化的要求等。(b)主任维修监察员(PMI)。局方指定的监察员,负责监督所有运营人相关的维护文件,包括维护和训练计划、运行规则、MEL要求等。(18)补充型号合格/认可证(STC/VSTC)。由局方颁发的证书,用于证明相关航空器、发动机或其他部件的改装满足适航规章的要求。(19)型号合格/认可证(TC/VSTC)。由局方颁发的证书,用于证明相关航空器、发动机或其他部件满足适航规章的要求。5.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批准a.总则(1)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必须获得局方航空器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航空器型号设计更改是通过修订TC/VSTC或签发STC/VSTC完成。已取得了TC/VSTC或STC/VSTC批准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并不意味着获得使用批准。在系统使用前,运营人必须修订其运行规范,以确保该系统的使用是依据国际标准并被局方接受。运行规范的修订包括特定的批准,训练和维修大纲,手册,运行程序,MEL和其他与安全有效地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相关部分。另外,在特定航路上,数据链通信服务必须能够满足相应的国际标准。(2)相关部门数据链通信的责任。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批准型号设计更改或颁布STC/VSTC。针对特定航8空器型别提出相关的训练、检查、维修、MMEL或其他必需的运行要求,局方航空器评审小组(AEG)负责规范制定运行准则。局方监察员使用航空器评审小组(AEG)提供的信息对特定运营人的大纲进行审查。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咨询通告、MMEL、航行资料手册和局方飞行标准部门颁发的相关政策和指南,负责批准特定的运行规范,批准运营人的训练,维修大纲,运行程序和MEL。认证特定的运行规则,授权书,运营人训练,维护计划,运行程序,MEL等。b.航空器数据通信系统的设计批准航空器数据链通信、卫星语音系统和主用于ATS应用的设计批准应当按照CCAR21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参见美国FAAAC20-140咨询告或其他等同相关文件。c.运行批准数据链通信运行的批准标准取决于预期运行的特殊通信要求。(1)数据链通信的批准标准。运行批准基于本咨询通告,以及航空器评估部门(AEG)审定批准的训练大纲,持续适航维修大纲,MMEL或其他相关运行标准。如人员训练和检查标准不同于本咨询通告,可从飞行标准化委员会(FSB)和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的通告中找到对于新机型规定的标准。每个机型的MMEL注明不工作设备的放行条款,除非是在航空器维修审查委员会(MRB)的报告中提到的新机型,或根据带有STC的局方批准的持续适航性说明,或制造商的服务通告。9(2)数据链通信的批准方法。飞行标准部门对特定航空承运人的数据链通信训练大纲、检查单、运行手册、训练手册、维修大纲、MEL和其他相关文件或修订文件进行运行批准。对于数据链通信程序通常按照每一特定机型进行批准。如数据链通信程序可在不同机型之间适用,则只需批准一个通用程序。(3)数据链通信的批准程序。(a)局方主任监察员负责签署数据链通信使用的运行规范。运营人通常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选型和准备期间,提前与主任监察员联系,以便及时获得局方的回应。注:局方为每个运营人指派三位主任监察员,即POI、PAI、PMI。(b)局方负责审查和批准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训练、维修大纲、MEL以及数据链通信程序。(c)在颁布运行规范前,或在现有的运行规范中增加区域、航路和程序,运营人应证明航空器机载数据链系统与ATC机构使用的系统兼容性。作为计划批准的一部分,操作兼容的演示结果应当满足局方的要求。按照国际标准,为获得批准而进行的性能演示,所采用的服务商和空地数据链通信子网必须与申请批准的一致。运行的等效性确定取决于依照安全性能要求和标准所进行的评估,该评估可在正常飞行中进行。(d)为确定航空器使用数据链的资格,运营人应当完成一个互动测试,验证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各个部分的组合达到了预期目的(例如:FMS系统,ACARS界面,打印机,无线电管理面板和沿飞行航路设置的空中交通设施)。主任航空电子监察员(PAI)负责确定测试结果是否与国际标准,10局方政策和程序相一致。6、飞行机组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资格要求a.总则(1)数据链通信的资格要求。对于不同机组资格和训练的批准取决于航空承运人使用系统的状况。航空承运人应当至少完成下列培训和评估内容,以便确保机组获得合适的数据链通信资格:(a)关于数据链通信的概念、系统知识和程序;(b)正确回应数据链通信许可或信息所必需
本文标题: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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