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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导语: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一审无法彻底解决,可以提交上诉状进行二审。下面是网友分享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欢迎学习下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60%。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60%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60%,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1)2009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诉人xxx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2009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2009年5月25日提取笔录)(2)2009年6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2009]1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2009]17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87.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2009]158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2009]158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09年4月29日至2009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2009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87.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0532.00元。同时,在委字[2009]1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在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09-6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xxx于2009年5月22日在xx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2009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0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2009年5月22日xxx讯问笔录)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9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7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13.14%,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9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0-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1、原审法院认定“xxx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2009年4月29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297183.29元,2009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531753.60元。”(详见判决书10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297183.29元、531753.60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297183.29元、531753.60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97183.29元、531753.60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50532.00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9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13.14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0-11页)认定事实不清。根据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487.34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1031435.55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0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元。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二)上诉人:石某,男,1952年5月24日生,农民,现住抚顺县后安镇傲牛村。被上诉人:抚顺某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后安镇傲牛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混淆了“四轮车”与“拼装车”(俗称四不像)的概念,合同中所称的“四轮车”并不是拼装车,“四轮车”的全称叫四轮农用运输车,到现在国家还没有将其取缔,而是将其做为农用车辆继续支持其生产。关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并提交了两种车辆的照片。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纳。事实上,无论是合同中约定的“四轮车”还是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车辆都是合法的车辆,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还混淆了两份合同的内容事实上,双方在1999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中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保证在乙方交还矿点后,安排乙方(上诉人)两台四轮车到指定矿点运输矿石。”而在2000年8月1日的合同中第4条的内容为:由乙方(上诉人)负责在该场地运输矿石,由傲牛铁矿统一管理。上述两个合同所针对的矿点是不同的,同时内容也是不同的。2000年的合同的内容应理解为在猫爪沟矿点的矿石运输业务,应全部由上诉人负责,并且有排他性。而原审法院却忽视上述事实认定为“两份合同均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四轮车到指定矿点运输矿石。原审法院对合同内容认定错误必然导致其判决结果错误。3.两份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同,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其中在1999年的合同中甲、乙双方分别为抚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石振江,而傲牛铁矿与罕王集团又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因此对此份合同而言,傲牛铁矿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在2000年的合同中,甲方为傲牛铁矿,而乙方即为石振江及石常通两个人。显然对此份合同被上诉人又漏掉了一个诉讼主体。因此就本案而言,无论是原审的.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主体上都存在着瑕疵。而原审判决却忽略了上述问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来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原审判决却做出了一个确认合同效力的结论。此举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在原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反诉,并提出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而原审判决却在论述中表述为“关于被告的诉请除合同第四款外,本院予以支持。”两份合同的第四款恰恰是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条款。根据上述认定,原审判决的本意是驳回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却没有说明事实依据及适用的法律。因此原审法院的这一作法显然是无法律依据的。三、原审判决内容前后矛盾,无法执行原审判决的结论为:“确认两份合同除第四款关于运输工具外有效。”而对于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第四款内容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却做出了“关于石振江的诉请除合同第四款外,本院予以支持”的结论。从上述事实来看,原审判决显然是前后矛盾,既然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就应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第四款(除运输工具外),但原审却做出了除合同第四款外双方继续履行的结论。合同的第四款恰恰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内容。因此,原审判决前后矛盾,变相的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现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此致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本文标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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