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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案件线索现状、原因及对策2023/X/XX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大,检察机关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逐步开拓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随着《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修改完善,各地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工作领域打开了新领地。新时代,检察工作分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然而,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老领域、新业务”,长期属于短板和弱项,成为了基层检察院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严峻考验,特别是案件来源匮乏的问题尤为突出。重点从民事检察工作案件线索来源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拓展案件来源,让基层检察院有案可办的建议和对策。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案件线索现状(一)类型占比悬殊,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少,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占比大。以x县为例,x年,x县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1000余件,而同期同级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仅58件,占比约%,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提请抗诉0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0件,其余均为民事执行活动和审判程序监督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类别,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少之又少。(二)依申请受理案件极少,依职权占比大。基层院依当事人申请案件极少,大部分为依职权受理案件。以x县为例,所办案件主要是检察院在履职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仅为2件,占比极少,案件来源匮乏,基层检察院往往存在“无案可办”的现状,而上级院案件较多,存在“倒三角”现状。(三)虚假诉讼难以成案,监督难以深入。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方面相对薄弱,检察机关内部熟悉精通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才匮乏,在寻找线索过程中往往找不到要害,特别是虚假诉讼线索,虽调取法院大量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的卷宗审查,但是仍然排查不出虚假诉讼的存在,线索难以成案。(四)监督点类型单一。如送达、超期等,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仍然停留在事后的监督,未能真正潜入监督的“深水区”,普遍存在缺乏有监督力度和影响力的案件,大部分为程序瑕疵案件,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少。二、基层检察院民事案件线索来源少的原因分析(一)现行法律规定限制案源1、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对监督的方式、方法、程序、范围、内容等进行细化。2、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补充式监督。即法院拥有自我纠错的权利,只有经过了法院的自我纠正程序后,检察机关才可进行监督。如,生效裁判监督要先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才能受理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法律规定可以复议、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复议和提出执行异议,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受理。3、检察院受理案件受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要么依职权、要么依申请,依职权主要体现在损害“两益”上,民商事案件在损害“两益”上的案件较少,依申请案件因当事人有上诉、申诉、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请等途径,故基层检察院对一审生效裁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较少,案件量呈现“倒三角”现象。(二)办案期限较长,当事人心理难以接受如上所述,当事人需要经过法院所有救济途径后,检察机关才能受理案件,在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当事人的诉求仍得不到法律的认定,早已疲惫不堪,甚至对法律失去信心,所以出现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再加上检察机关受理后,基层院审查期限三个月,之后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上级院、法院的审查期限、发回重审后的审查期限等加起来,办案期限较长,且结果不一定如愿,当事人的心理难以接受。(三)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社会知晓率低因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长期处于检察机关的边缘部门,在往年被称为是检察机关的“养老”部门,因长期的不重视,社会公众的知晓率低,甚至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对该项业务也存在认知和了解不够的现象。近年来,特别是在检察机关“两反”转隶后,检察机关提出“四大检察”新论断后,将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并提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民事检察才逐渐突起。然而,社会公众知晓率低是长期以来的现象,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长期的努力,不能一蹴而就。因社会公众知晓率低,当事人往往想不到检察机关这条救济渠道,导致申请监督少,案源不足。(四)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办案水平有待提高没有案源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案源需要“人”去找,去挖掘,“人”是寻找案源的重要因素。因大部分的基层检察院实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合一”,一套人马三大检察,往往会顾此失彼,上级院已完成三大检察机构分设,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现象,加之基层检察院还要承担乡村振兴、创文创卫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员有限、员额有限、精力有限,办案任务繁重,数据报表材料应接不暇,顾此失彼,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上方式、方法、时间、精力都会大打折扣。在人员配置上力量严重不足,加上缺乏精通民商事法律、具有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办案经验的专业人才,制约了整体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的提高。三、基层检察院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的对策、建议新时期,检察机关提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仍是我们奋斗的总基调。那么,要做强民事检察需要在拓展案件线索上下功夫。(一)完善立法,从法律制度上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广义上来讲,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只要是依据法律作出决定,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应纳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范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将所有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均纳入监督范围,扩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减少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范畴,拓展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诉求的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如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专项工作,监督执行不作为及轻微违法逐步向其他严重程序违法、实体违法转变,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为促进司法权威作出检察贡献。(二)努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协作机制案件匮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平台提供案件信息,在当事人未申请,又没有平台提供案件信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想获得案源无从下手,只能靠领导协调,获取案件卷宗审查,审查后,对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进行监督。民事检察工作主要以法院为监督对象,所以与法院搭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建立协作机制对民事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又有利于实现信息互通,相互促进依法办案,共同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三)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加强对民事检察工作和检务公开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两微一端”、宣传橱窗等各种载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巡回接访等多种方式,利用赶集日到群众聚集地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展示、典型案例讲解等多种方式方法广泛宣传,介绍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受理案件范围、类型、条件及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进一步拓宽民事检察的案源。(四)完善机构改革、人员配置,重视人才培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议按照职责分工,针对基层检察院,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分离开来,分别配备机构人员,与上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配置相对应,实现队伍专业化建设,消除顾此失彼的现实之忧。重视民事检察专业人员的培养,选派业务骨干和重点培养对象到先进检察院进行学习,增加培训次数,以如何拓展民事案件线索来源为专题开展培训。因基层检察院案件少,州、市级检察院案件多,可抽调人员到案件多的院进行跟班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发现案件线索和办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与法院建立人员互派机制,选派法官、检察官进行交流办案,并可进行干部交流任职,充实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能手,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的能力。
本文标题: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案件线索现状、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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